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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6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識達資訊軟體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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