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9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有關被告甲○○之前案紀錄應補正為「甲○○九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七年九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證據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刑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聰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