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330 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含BE NZ 包裝盒及包裝袋壹批)、扣案包裝盒壹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壹箱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三二號一樓加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商保時捷公司)、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商戴姆勒公司)、日本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商豐田公司)、日本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商本田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附件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均詳如附件「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或「溫胖」)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汽車零件等物,均係與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於附件所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皆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集合犯意,自九十六年六月間某日起(起訴書略載同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後述為警查獲日)前數日,在上址加泰企業社,約隔半月至一個月,向該名綽號「小胖」之男子販入使用相同於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後,俟客戶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甲○○訂購,甲○○再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寄送予客戶,以此方式販賣仿冒商品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經警持搜索票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上址加泰企業社店內查獲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尚未售出之仿冒商品(含BENZ包裝盒及包裝袋)、包裝盒一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一箱,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戴姆勒公司、德商保時捷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送,及德商拜耳汽車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日本商豐田公司訴由同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式。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德商保時捷公司告訴代理人乙○○律師於警詢中指訴及德商戴姆勒公司告訴代理人劉騰遠律師、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告訴代理人蔡淑美律師、日本商豐田公司告訴代理人洪聖濠律師分別於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經被告填載仿冒商品售價金額並其簽名確認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查獲違反商標法案清冊、加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德商拜耳汽車公司提出之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BMW鑑定報告、取締沒入鑑定報告,搜索及扣押物品照片、德商戴姆勒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註冊簿、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受日本商豐田公司委託提出之鑑識證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仿冒商品照片、同上事務所受日本商本田公司委託提出之鑑識證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商保時捷公司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搜索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包裝盒一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一箱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足認被告確有販賣如附件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供稱其是九十六年底開始賣本件仿冒商品等語,但被告於警詢時已明確供承其自九十六年六月左右開始販售本件仿冒商品等語,並於偵查中就檢察官詢問:是否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有販賣BENZ、BMW 等商標之汽車零件時,被告回答稱「是」等語,況觀諸扣案之訂貨單,確有客戶於九十六年中旬向被告經營之加泰企業社訂購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情形,是被告上開警詢時供述自九十六年六月左右開始販售 本件仿冒商品等語,應較為可採,故堪認被告係自九十六年六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查獲前數日,約隔半月至一個月,向綽號「小胖」之男子販入上開仿冒商品後,即將該仿冒商標之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上訴人既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購入速賜康,雖於出售與某某時,已議定價格尚未交付之際,即被當場查獲,仍屬犯罪既遂。」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既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自九十六年六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日前數日,在上址加泰企業社,約隔半月至一個月,向該名綽號「小胖」之男子販入使用相同於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後,俟客戶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被告訂購,被告再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在上址加泰企業社之商店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認其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罪等節,容有未洽;雖公訴意旨未論及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事實,惟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被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於密接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在同一營業場所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德商保時捷公司、德商戴姆勒公司、日本商豐田汽車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告訴人德商拜耳汽車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蔡淑美律師於偵查中固指稱本件查獲之仿冒商品中有半成品,顯示本件仿冒商品係被告自行彷製並販賣,被告所為亦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罪等節,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伊是向綽號「小胖」之男子購買仿冒商標之汽車零件,「小胖」如果來不及包裝,就把零件及包裝盒、透明塑膠袋都賣給伊,伊再自行包裝,但大部分的仿冒商品零件是他本來就已經包好了,而伊說的包裝,就是把零件裝入包裝盒或袋子裡面等語,故依被告上開供述,其顯係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目的,而向綽號「小胖」之男子販入大部分已經製造且包裝完畢之仿冒汽車零件商品,或向「小胖」之男子購入已製作完成之仿冒商品及包裝盒、包裝袋後,被告再自行將仿冒商品裝入包裝盒或包裝袋內,再將上開包裝後之仿冒商標商品販售予他人,尚難遽認被告於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尚未製造完成前,有參與製造使用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就附表所示商品製造使用相同商標之情形,尚難認被告另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侵害商標權罪,是告訴代理人蔡淑美律師指訴被告所為另有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侵害商標權罪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方式賺取錢財,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嚴重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且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數量,犯罪所獲取之利益甚鉅,暨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狀況(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德商保時捷公司、德商戴姆勒公司、日本商豐田汽車公司均達成和解,復依德商保時捷公司之要求捐款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見卷附匯款收據),及賠償德商拜耳汽車公司、德商戴姆勒公司、日本商豐田汽車公司、日本商本田公司(和解賠償金額分別為一百二十萬元、三十五萬元、十五萬元,見卷附和解協議書、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匯款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公訴檢察官雖就被告上開犯行請求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二十萬元等節,惟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是公訴檢察官上開求刑已逾法定刑,且本院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數量,所獲取之利益,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暨偵查檢察官請求量處有期徒刑一年等情,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可收警惕之效,併予指明。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宣告緩刑二年。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含BENZ包裝盒及包裝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包裝盒一批及裝有訂貨單、帳冊、商品目錄等資料一箱,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廠牌名稱 │品 名 │數量(單位│售價( 新│ 備註 │ │ │ │) │台幣) │ │ ├──────┼───────────┼─────┼────┼────┤ │BENZ │引擎蓋標誌 │1780個 │ 50 │ │ ├──────┼───────────┼─────┼────┼────┤ │BENZ │圓貼標 │730個 │ 50 │ │ ├──────┼───────────┼─────┼────┼────┤ │BENZ │引擎蓋標誌半成品 │320個 │ 50 │ │ ├──────┼───────────┼─────┼────┼────┤ │BENZ │輪圈蓋 │2189個 │ 30 │ │ ├──────┼───────────┼─────┼────┼────┤ │BENZ │側身標誌 │796個 │ 15 │ │ ├──────┼───────────┼─────┼────┼────┤ │BENZ │門栓 │113組 │ 60 │一組4個 │ ├──────┼───────────┼─────┼────┼────┤ │BENZ │後車廂標誌 │191個 │ 20 │ │ ├──────┼───────────┼─────┼────┼────┤ │BENZ │包裝盒及包裝袋 │1批 │ │ │ ├──────┼───────────┼─────┼────┼────┤ │BENZ │氣嘴蓋 │195 組 │ 30 │一組4個 │ ├──────┼───────────┼─────┼────┼────┤ │BENZ │鑰匙圈 │153個 │ 50 │ │ ├──────┼───────────┼─────┼────┼────┤ │AMG │引擎蓋標誌 │3600個 │ 35 │ │ ├──────┼───────────┼─────┼────┼────┤ │AMG │車身標誌(小) │143 個 │ 60 │ │ ├──────┼───────────┼─────┼────┼────┤ │AMG │車身標誌(大) │2088個 │ 60 │ │ ├──────┼───────────┼─────┼────┼────┤ │AMG │氣嘴蓋 │130 組 │ 30 │ 一組4個│ ├──────┼───────────┼─────┼────┼────┤ │AMG │圓貼標 │3282個 │ 60 │ │ ├──────┼───────────┼─────┼────┼────┤ │AMG │後車廂標誌 │160 個 │ 60 │ │ ├──────┼───────────┼─────┼────┼────┤ │AMG │輪圈蓋 │465 個 │ 30 │ │ ├──────┼───────────┼─────┼────┼────┤ │AMG │水箱罩標誌 │110 個 │ 35 │ │ ├──────┼───────────┼─────┼────┼────┤ │AMG │門栓 │8 組 │ 50 │一組4個 │ ├──────┼───────────┼─────┼────┼────┤ │AMG │後車身標誌 (大) │134 個 │ 25 │ │ ├──────┼───────────┼─────┼────┼────┤ │AMG │後車身標誌(小) │1029個 │ 25 │ │ ├──────┼───────────┼─────┼────┼────┤ │ │BMW │輪圈蓋 │4241個 │ 30 │ │ │ ├──────┼───────────┼─────┼────┼────┤ │BMW │引擎蓋標誌(大) │4991個 │ 60 │ │ ├──────┼───────────┼─────┼────┼────┤ │BMW │引擎蓋標誌(中) │2454個 │ 60 │ │ ├──────┼───────────┼─────┼────┼────┤ │BMW │引擎蓋標誌(小) │3227個 │ 60 │ │ ├──────┼───────────┼─────┼────┼────┤ │BMW │圓形標誌(小) │570 個 │ 60 │ │ ├──────┼───────────┼─────┼────┼────┤ │BMW │圓形標誌(中) │560 個 │ 60 │ │ ├──────┼───────────┼─────┼────┼────┤ │BMW │圓形標誌(大) │1225個 │ 60 │ │ ├──────┼───────────┼─────┼────┼────┤ │BMW │側身貼標 │5050個 │ 20 │ │ ├──────┼───────────┼─────┼────┼────┤ │BMW │則身貼標(半成品) │360 個 │ 20 │ │ ├──────┼───────────┼─────┼────┼────┤ │BMW │水箱罩標誌 │2240個 │ 35 │ │ ├──────┼───────────┼─────┼────┼────┤ │BMW │門拴 │150 組 │ 50 │一組4個 │ ├──────┼───────────┼─────┼────┼────┤ │BMW │鑰匙圈 │80個 │ 50 │ │ ├──────┼───────────┼─────┼────┼────┤ │BMW │氣嘴蓋 │85組 │ 30 │一組4個 │ ├──────┼───────────┼─────┼────┼────┤ │BMW │後車箱標誌 │3410個 │ 25 │ │ ├──────┼───────────┼─────┼────┼────┤ │BMW(M3) │引擎蓋標誌(大) │1129個 │ 50 │ │ ├──────┼───────────┼─────┼────┼────┤ │BMW(M3) │引擎蓋標誌(中) │1097個 │ 50 │ │ ├──────┼───────────┼─────┼────┼────┤ │BMW(M3) │輪圈蓋 │869 個 │ 30 │ │ ├──────┼───────────┼─────┼────┼────┤ │BMW(M3) │水箱罩標誌 │158 個 │ 35 │ │ ├──────┼───────────┼─────┼────┼────┤ │BMW(M3.5) │車身標誌(大) │5151個 │ 50 │ │ ├──────┼───────────┼─────┼────┼────┤ │BMW(M3.5) │車身標誌(小) │2400個 │ 50 │ │ ├──────┼───────────┼─────┼────┼────┤ │BMW(3.5.6) │後車廂標誌(大) │14646個 │ 50 │ │ ├──────┼───────────┼─────┼────┼────┤ │BMW(M3) │後車廂標誌(小) │1230組 │ 50 │一組4個 │ ├──────┼───────────┼─────┼────┼────┤ │BMW(M3) │門栓 │10個 │ 50 │ │ ├──────┼───────────┼─────┼────┼────┤ │BMW(M3) │氣嘴蓋 │105組 │ 30 │一組4個 │ ├──────┼───────────┼─────┼────┼────┤ │BMW(X5) │車身標誌(大) │50個 │ 25 │ │ ├──────┼───────────┼─────┼────┼────┤ │TOYOTA │鑰匙圈 │134個 │ 50 │ │ ├──────┼───────────┼─────┼────┼────┤ │TOYOTA │水箱標誌 │2727個 │ 35 │ │ ├──────┼───────────┼─────┼────┼────┤ │TOYOTA │後車廂名版 │1400個 │ 35 │ │ ├──────┼───────────┼─────┼────┼────┤ │TOYOTA │車身標誌 │5234個 │ 35 │ │ ├──────┼───────────┼─────┼────┼────┤ │TOYOTA │引擎蓋標誌 │7724個 │ 50 │ │ ├──────┼───────────┼─────┼────┼────┤ │TOYOTA │後車廂標誌 │2130個 │ 50 │ │ ├──────┼───────────┼─────┼────┼────┤ │TOYOTA │車身圓貼 │897個 │ 15 │ │ ├──────┼───────────┼─────┼────┼────┤ │TOYOTA │氣嘴蓋 │80組 │ 30 │一組4個 │ ├──────┼───────────┼─────┼────┼────┤ │TOYOTA │輪圈蓋 │160個 │ 30 │ │ ├──────┼───────────┼─────┼────┼────┤ │LEXUS │後車廂標誌 │720個 │ 50 │ │ ├──────┼───────────┼─────┼────┼────┤ │LEXUS │引擎蓋標誌 │1912個 │ 50 │ │ ├──────┼───────────┼─────┼────┼────┤ │LEXUS │鑰匙圈 │147個 │ 60 │ │ ├──────┼───────────┼─────┼────┼────┤ │HONDA │引擎蓋及後車廂標誌(大)│13715 個 │ 50 │ │ ├──────┼───────────┼─────┼────┼────┤ │HONDA │引擎蓋及後車廂標誌(中)│984個 │ 50 │ │ ├──────┼───────────┼─────┼────┼────┤ │HONDA │引擎蓋及後車廂標誌(小)│5613個 │ 50 │ │ ├──────┼───────────┼─────┼────┼────┤ │HONDA │鑰匙圈 │1677個 │ 50 │ │ ├──────┼───────────┼─────┼────┼────┤ │HONDA(civic)│時鐘面板 │369個 │ 15 │ │ ├──────┼───────────┼─────┼────┼────┤ │HONDA 及 │後車箱貼片 │2770個 │尚未賣出│ │ │HONDA(civic)│ │ │ │ │ ├──────┼───────────┼─────┼────┼────┤ │HONDA │輪圈蓋 │80個 │ 25 │ │ ├──────┼───────────┼─────┼────┼────┤ │HONDA │氣嘴蓋 │15組 │ 30 │一組4個 │ ├──────┼───────────┼─────┼────┼────┤ │PORSCHE │輪圈蓋 │790個 │ 30 │ │ ├──────┼───────────┼─────┼────┼────┤ │PORSCHE │車身貼紙 │220個 │ 15 │ │ ├──────┼───────────┼─────┼────┼────┤ │PORSCHE │鑰匙圈 │80個 │ 50 │ │ ├──────┼───────────┼─────┼────┼────┤ │PORSCHE │氣嘴蓋 │145個 │ 30 │ │ ├──────┼───────────┼─────┼────┼────┤ │PORSCHE │油箱蓋 │135個 │ 15 │ │ ├──────┴───────────┼─────┼────┼────┤ │合 計 │122963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