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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全曄林鈺琅張兆光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真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9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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