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真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9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