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3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幼𡚱鄭凱文劉凱寧

上訴人
吳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上訴人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真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 月29日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9 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四所載之「金味全公司」均應更正為「金味泉公司」。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

二、本件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四所載之「金味全公司」,顯係「金味泉公司」之誤寫,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 經理人及獨資/ 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1 份在卷可佐,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幼 𡚱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劉 凱 寧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