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因98年度簡字第102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曹惠玲 書 記 官 鍾惠萍 調解委員 葉名國 朗讀案由 原 告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新台幣參萬元(以下同),並於民國99年1 月25日當場以現金全數分別交付原告訴訟代理人甲○○、戊○○點收無誤。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二人均表示公司均願宥恕被告之行為,請法院從輕處理。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乙○○ 調 解 委員 葉名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 鍾惠萍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