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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60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006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焦靜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黃靜如」

應更正為「焦靜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經查,被告焦靜薇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均冒用黃靜如之名義應訊,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0 年1 月25日刑紋字第1000009439號鑑定書在卷足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黃靜如」,顯係「焦靜薇」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焦靜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6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