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0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00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焦靜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黃靜如」
應更正為「焦靜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經查,被告焦靜薇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均冒用黃靜如之名義應訊,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0 年1 月25日刑紋字第1000009439號鑑定書在卷足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黃靜如」,顯係「焦靜薇」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焦靜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