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3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03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建忠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
所為99年度簡字第10373 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文字,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