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建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6月、4月、4月、4月、4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3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復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10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2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至㈥所示案件則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19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所定應執行刑1年2月、9 月與前述㈦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101年2月17日入監執行,本應於103年3月23日縮刑期滿,惟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 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