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70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銅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銅墻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銅墻係址設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路641 號21樓醒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醒獅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醒獅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星國際電訊有限公司等公司,竟與李銘埼(另經同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9 月起至93年1 月止,在不詳處所,連續以醒獅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銷項發票予上開公司共52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68,468 元,再交付予上開公司,並經上開各該公司負責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919,73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沈銅墻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談話內容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4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0643號函所附稽查報告、醒獅公司營業稅稅稽資料查詢作業、醒獅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申報資料各1 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2 份。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於同年5 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同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法定刑業已提高,比較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比較適用如下: ⒈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實行」犯罪,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此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亦屬法律變更,即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業已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案被告與李銘埼共同為上開犯罪行為,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被告均應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修正後業已刪除,本件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數次犯罪行為,如依修正後刑法規定,應予分論併罰;然如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則可論以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比較後,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 ⒊關於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前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其最低量刑標準業已提高,比較後,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綜合上述刑法修正前後條文而為整體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論罪科刑: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沈銅墻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李銘埼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雖認被告與同案被告蘇漢滄亦為共同正犯關係,惟被告與蘇漢滄分別擔任不同時期之醒獅公司負責人,依卷內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與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院自無從認定蘇漢滄為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不僅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額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係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至2700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依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再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應併依該條例第9 條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以:被告與蘇漢滄、李銘埼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醒獅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銷項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共259 張,銷售額總計237,705,998 元,經各該公司負責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10,235,26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名云云。惟被告供稱其僅於92年9 月至93年1 月間擔任醒獅公司負責人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331 號卷一第133 頁至第134 頁、卷二第5 頁至第6 頁),參以被告經登記為醒獅公司負責人期間為92年9 月起至93年1 月止,且卷內公司變更登記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委託書及房屋租賃契約等資料,以被告名義填寫者亦僅止於92年間,而醒獅公司自93年1 月12日起,負責人即改為蘇漢滄,爾後相關申請資料均由蘇漢滄具名,被告單純為該公司股東等情,有卷附公司登記相關資料可憑(見同上卷一第35頁至第125 頁),則卷內既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卸去醒獅公司負責人之職位後,對於該公司營運事宜仍有參與之情事,自難認被告與蘇漢滄、李銘埼就此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聲請意旨又以:被告擔任醒獅公司負責人期間,與蘇漢滄、李銘埼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虛偽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1 紙,同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名云云。惟彰化銀行土城分行於92年12月26日向醒獅公司購買酒類商品16瓶一事,此有彰化銀行土城分行100 年1 月28日彰土城字第0995110 號函暨所附統一發票影本1 份在卷可考,衡以一般公司行號於年終購入酒類商品發放予員工或用於公關,均屬可能,堪認此筆交易確實存在,此張發票應非虛偽填製,自難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名相繩,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張數│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1 │德峰興業有限公司 │92年10月 │共12張 │1,544,192元 │75,437元 │ │ │ │92年12月 │ │ │ │ ├──┼─────────┼──────┼────┼──────┼──────┤ │ 2 │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92年10月 │共5張 │1,091,349元 │52,017元 │ │ │司 │92年12月 │ │ │ │ ├──┼─────────┼──────┼────┼──────┼──────┤ │ 3 │珈媚娜國際股份有限│92年10月 │共1張 │3,966元 │198元 │ │ │公司 │ │ │ │ │ ├──┼─────────┼──────┼────┼──────┼──────┤ │ 4 │華禧生物科技有限公│92年10月 │共29張 │14,337,504元│697,506元 │ │ │司 │92年12月 │ │ │ │ ├──┼─────────┼──────┼────┼──────┼──────┤ │ 5 │英格堡國際貿易有限│92年10月 │共5張 │1,891,457元 │94,572元 │ │ │公司 │ │ │ │ │ ├──┼─────────┼──────┼────┼──────┼──────┤ │合計│ │ │共52張 │1,868,468元 │919,730元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張數│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1 │合星國際電訊有限公│94年8月 │共1張 │624,000元 │0元 │ │ │司 │ │ │ │ │ ├──┼─────────┼──────┼────┼──────┼──────┤ │ 2 │興盛機關股份有限公│93年2月 │共1張 │8,000元 │0元 │ │ │司 │ │ │ │ │ ├──┼─────────┼──────┼────┼──────┼──────┤ │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4年12月 │共2張 │7,000元 │0元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 │ 4 │世盛電機工業有限公│94年3月 │共3張 │1,453,522元 │72,677元 │ │ │司 │ │ │ │ │ ├──┼─────────┼──────┼────┼──────┼──────┤ │ 5 │衡科實業有限公司 │94年8月 │共2張 │1,044,004元 │0元 │ ├──┼─────────┼──────┼────┼──────┼──────┤ │ 6 │巧登亞企業有限公司│93年10月 │共3張 │192,000元 │5,700元 │ ├──┼─────────┼──────┼────┼──────┼──────┤ │ 7 │瞬間動能實業有限公│94年3月 │共7張 │7,712,640元 │0元 │ │ │司 │94年4月 │ │ │ │ ├──┼─────────┼──────┼────┼──────┼──────┤ │ 8 │韡元科技股份有限公│94年9月 │共1張 │461,505元 │0元 │ │ │司 │ │ │ │ │ ├──┼─────────┼──────┼────┼──────┼──────┤ │ 9 │則輯國際有限公司 │94年8月 │共7張 │7,375,935元 │368,797元 │ │ │ │94年10月 │ │ │ │ │ │ │94年11月 │ │ │ │ ├──┼─────────┼──────┼────┼──────┼──────┤ │ 10 │華氏生物科技股份有│93年2月 │共20張 │15,877,699元│793,884元 │ │ │限公司 │93年4月 │ │ │ │ │ │ │94年7月 │ │ │ │ │ │ │94年8月 │ │ │ │ ├──┼─────────┼──────┼────┼──────┼──────┤ │ 11 │德峰興業有限公司 │93年2月 │共58張 │56,667,110元│2,837,919元 │ │ │ │93年8月 │ │ │ │ │ │ │93年9月 │ │ │ │ │ │ │93年10月 │ │ │ │ │ │ │93年11月 │ │ │ │ │ │ │93年12月 │ │ │ │ │ │ │94年1月 │ │ │ │ │ │ │94年2月 │ │ │ │ │ │ │94年5月 │ │ │ │ │ │ │94年6月 │ │ │ │ │ │ │94年7月 │ │ │ │ │ │ │94年8月 │ │ │ │ │ │ │94年9月 │ │ │ │ │ │ │94年10月 │ │ │ │ │ │ │94年11月 │ │ │ │ │ │ │94年12月 │ │ │ │ ├──┼─────────┼──────┼────┼──────┼──────┤ │ 12 │超仁國際有限公司 │93年12月 │共1張 │2,857元 │143元 │ ├──┼─────────┼──────┼────┼──────┼──────┤ │ 13 │澄豪有限公司 │94年3月 │共4張 │4,156,000元 │207,800元 │ │ │ │94年4月 │ │ │ │ │ │ │94年6月 │ │ │ │ ├──┼─────────┼──────┼────┼──────┼──────┤ │ 14 │通達針織廠 │93年4月 │共1張 │10,257元 │0元 │ ├──┼─────────┼──────┼────┼──────┼──────┤ │ 15 │山水企業有限公司 │94年11月 │共1張 │616,000元 │30,800元 │ ├──┼─────────┼──────┼────┼──────┼──────┤ │ 16 │連漢國際有限公司 │94年5月 │共4張 │3,350,200元 │167,510元 │ │ │ │94年11月 │ │ │ │ │ │ │94年12月 │ │ │ │ ├──┼─────────┼──────┼────┼──────┼──────┤ │ 17 │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93年2月 │共26張 │13,755,586元│687,784元 │ │ │司 │93年8月 │ │ │ │ │ │ │93年9月 │ │ │ │ │ │ │93年10月 │ │ │ │ ├──┼─────────┼──────┼────┼──────┼──────┤ │ 18 │松茂電子工業有限公│94年1月 │共1張 │7,080元 │0元 │ │ │司 │ │ │ │ │ ├──┼─────────┼──────┼────┼──────┼──────┤ │ 19 │登陸旗艦有限公司 │93年8月 │共14張 │11,052,692元│352,614元 │ │ │ │94年1月 │ │ │ │ │ │ │94年2月 │ │ │ │ │ │ │94年3月 │ │ │ │ │ │ │94年4月 │ │ │ │ ├──┼─────────┼──────┼────┼──────┼──────┤ │ 20 │台灣土地銀行蘆洲分│94年1月 │共1張 │1,143元 │0元 │ │ │行 │ │ │ │ │ ├──┼─────────┼──────┼────┼──────┼──────┤ │ 21 │華禧生物科技有限公│93年2月 │共42張 │44,848,304元│2,137,889元 │ │ │司 │93年6月 │ │ │ │ │ │ │93年8月 │ │ │ │ │ │ │94年3月 │ │ │ │ │ │ │94年5月 │ │ │ │ │ │ │94年6月 │ │ │ │ │ │ │94年7月 │ │ │ │ │ │ │94年10月 │ │ │ │ │ │ │94年11月 │ │ │ │ │ │ │94年12月 │ │ │ │ ├──┼─────────┼──────┼────┼──────┼──────┤ │ 22 │客多旺有限公司 │93年10月 │共1張 │13,802元 │690元 │ ├──┼─────────┼──────┼────┼──────┼──────┤ │ 23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93年2月 │共2張 │45,000元 │0元 │ │ │司 │94年1月 │ │ │ │ ├──┼─────────┼──────┼────┼──────┼──────┤ │ 24 │煒翔國際有限公司 │94年7月 │共2張 │1,509,600元 │75,480元 │ │ │ │94年8月 │ │ │ │ ├──┼─────────┼──────┼────┼──────┼──────┤ │ 25 │風林火山股份有限公│94年10月 │共1張 │1,060,800元 │53,040元 │ │ │司 │ │ │ │ │ ├──┼─────────┼──────┼────┼──────┼──────┤ │ 26 │有琳企業有限公司 │93年9月 │共51張 │48,804,920元│2,440,246 元│ │ │ │93年10月 │ │ │ │ │ │ │93年11月 │ │ │ │ │ │ │93年12月 │ │ │ │ │ │ │94年1月 │ │ │ │ │ │ │94年2月 │ │ │ │ │ │ │94年3月 │ │ │ │ │ │ │94年4月 │ │ │ │ │ │ │94年5月 │ │ │ │ │ │ │94年6月 │ │ │ │ │ │ │94年7月 │ │ │ │ │ │ │94年9月 │ │ │ │ │ │ │94年10月 │ │ │ │ │ │ │94年11月 │ │ │ │ │ │ │94年12月 │ │ │ │ ├──┼─────────┼──────┼────┼──────┼──────┤ │ 27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94年10月 │共1張 │45,771元 │2,289元 │ │ │司 │ │ │ │ │ ├──┼─────────┼──────┼────┼──────┼──────┤ │ 28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93年2月 │共1張 │2,571元 │0元 │ │ │司 │ │ │ │ │ ├──┼─────────┼──────┼────┼──────┼──────┤ │合計│ │ │共259張 │237,705,998 │10,235,262元│ │ │ │ │ │元 │ │ └──┴─────────┴──────┴────┴──────┴──────┘ 附表三: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張數│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12月 │共1張 │4,000元 │0元 │ │ │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