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77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鏡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9 月30日99年度簡字第778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魏鏡耀出生年月日「民國○○年○ 月○○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魏鏡耀出生年月日「民國○○年○ 月○○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年○ 月○日生」之誤寫;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 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