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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潘長生

  • 當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姵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02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汕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律師 陳鈺歆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姵汕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第6行:「明知比樂達公司自94年1 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未銷貨與附表所列之營業人」應更正為:「明知比樂達公司自95年7 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未銷貨與附表一所列之營業人」、第9 至第10行:「連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348 張,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347,573 元,交與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再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進項成本以扣抵營業稅額予以行使,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7,017,394元」應更正為:「連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84 張,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10,730 元,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再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進項成本以扣抵營業稅額予以行使,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445,543 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姵汕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依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額之數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查被告於94年6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填製不實發票憑證予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等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6 月11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2 年確定,此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被訴於94年1 月至95年6 月間之犯行(詳如附表二),與上開已判決確定之犯行之犯罪時間緊接,其犯罪目的、手法相同,且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並具有方法結果之關係,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再本件被告被訴於94 年1月至95年6 月間之犯行,與上開已判決確定之犯行均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是以,本件被告被訴於94年1 月起至95年6 月間止之犯行,與前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已確定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褘 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 │ 開立並由營業人提出申報之銷售額明細 │ │營 業 人 名 稱 ├────┬─────────┬────────┤ │ │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幣)元│稅額(新臺幣)元│ ├────────┼────┼─────────┼────────┤ │旻樺實業有限公司│ 9 │ 5,298,674元 │ 264,935元 │ ├────────┼────┼─────────┼────────┤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 20 │ 9,757,225元 │ 487,861元 │ │有限公司 │ │ │ │ ├────────┼────┼─────────┼────────┤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 1 │ 625,400元 │ 31,270元 │ ├────────┼────┼─────────┼────────┤ │瀰士科技股份有限│ 1 │ 48,975元 │ 2,449元 │ │公司 │ │ │ │ ├────────┼────┼─────────┼────────┤ │松恩國際貿易有限│ 16 │ 14,181,174元 │ 709,059元 │ │公司 │ │ │ │ ├────────┼────┼─────────┼────────┤ │億譽貿易有限公司│ 24 │ 12,808,695元 │ 640,435元 │ ├────────┼────┼─────────┼────────┤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 11 │ 9,357,501元 │ 467,875元 │ │司 │ │ │ │ ├────────┼────┼─────────┼────────┤ │東嘉電子科技有限│ 10 │ 5,291,100元 │ 264,555元 │ │公司 │ │ │ │ ├────────┼────┼─────────┼────────┤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 21 │ 7,810,280元 │ 390,517元 │ │公司 │ │ │ │ ├────────┼────┼─────────┼────────┤ │理誠科技有限公司│ 6 │ 2,990,532元 │ 149,528元 │ ├────────┼────┼─────────┼────────┤ │大岩有限公司 │ 5 │ 2,400,000元 │ 120,000元 │ ├────────┼────┼─────────┼────────┤ │富閎資訊科技有限│ 4 │ 3,732,790元 │ 186,640元 │ │公司 │ │ │ │ ├────────┼────┼─────────┼────────┤ │鼎新電子有限公司│ 53 │ 53,024,750元 │ 2,651,237元 │ ├────────┼────┼─────────┼────────┤ │華興國際科技股份│ 3 │ 1,583,634元 │ 79,182元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184 │ 128,910,730元 │ 6,445,543元 │ └────────┴────┴─────────┴────────┘ 附表二 ┌────────┬───────────────────────┐ │ │ 開立並由營業人提出申報之銷售額明細 │ │營 業 人 名 稱 ├────┬─────────┬────────┤ │ │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幣)元│稅額(新臺幣)元│ ├────────┼────┼─────────┼────────┤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 20 │ 50,404,120元 │ 2,520,208元 │ │公司 │ │ │ │ ├────────┼────┼─────────┼────────┤ │威仕達科技事業有│ 14 │ 11,435,674元 │ 571,784元 │ │限公司 │ │ │ │ ├────────┼────┼─────────┼────────┤ │欣臺灣有限公司 │ 1 │ 494,775元 │ 24,739元 │ ├────────┼────┼─────────┼────────┤ │附中行科技有限公│ 17 │ 11,992,680元 │ 599,634元 │ │司 │ │ │ │ ├────────┼────┼─────────┼────────┤ │瀰士科技股份有限│ 10 │ 13,010,620元 │ 650,531元 │ │公司 │ │ │ │ ├────────┼────┼─────────┼────────┤ │新源開發工程有限│ 16 │ 11,558,140元 │ 577,908元 │ │公司 │ │ │ │ ├────────┼────┼─────────┼────────┤ │續能開發有限公司│ 5 │ 4,834,000元 │ 241,700元 │ ├────────┼────┼─────────┼────────┤ │億譽貿易有限公司│ 8 │ 16,219,025元 │ 810,951元 │ ├────────┼────┼─────────┼────────┤ │臺灣科邑科技股份│ 1 │ 5,615,000元 │ 280,750元 │ │有限公司 │ │ │ │ ├────────┼────┼─────────┼────────┤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 35 │ 40,250,280元 │ 2,012,517元 │ │司 │ │ │ │ ├────────┼────┼─────────┼────────┤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 2 │ 7,500,000元 │ 375,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普樂電機工業股份│ 2 │ 1,910,000元 │ 95,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鼎新電子有限公司│ 11 │ 8,083,280元 │ 404,164元 │ ├────────┼────┼─────────┼────────┤ │誠展科技有限公司│ 3 │ 4,571,000元 │ 228,550元 │ ├────────┼────┼─────────┼────────┤ │力廣泰興業股份有│ 4 │ 3,410,950元 │ 170,548元 │ │限公司 │ │ │ │ ├────────┼────┼─────────┼────────┤ │傳翰國際有限公司│ 1 │ 2,500,250元 │ 125,013元 │ ├────────┼────┼─────────┼────────┤ │凌皓科技有限公司│ 9 │ 11,489,476元 │ 574,475元 │ ├────────┼────┼─────────┼────────┤ │映銓有限公司 │ 5 │ 6,157,573元 │ 307,879元 │ ├────────┼────┼─────────┼────────┤ │ 合計 │ 164 │ 211,436,843元 │ 10,571,85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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