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6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
第2770號中華民國99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9年度
毒偵字第15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量刑,與一般相類案件相較,量刑過重,且被告有家人需賴其照顧,爰提起上訴,期撤銷改判從輕量刑云云。
三、但查,原審判決所認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驗尿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上訴意旨雖辯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核諸被告本件所為已係三犯施用毒品係累犯,並係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出監當日旋即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行為,足見被告漠視法律,毫無悔悟自新之心,且被告本件犯行亦構成累犯加重事由,是原審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量刑,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衡諸原審判決量刑,尚無違法不當。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另衡諸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再犯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累犯等一切情狀,原審判決量刑亦屬妥適。而被告仍執上詞提起上訴,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末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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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770號 │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48之2號17樓 │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 │刑(99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更正為「甲○○ │ │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 │ │ 第98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 │ 於民國97年7 月1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 │ │ 偵字第3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分別⑴於97年間因竊盜 │ │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276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宣告緩 │ │ 刑2 年確定,後緩刑經撤銷入監執行;⑵於97年間因竊盜案 │ │ 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3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又於97、98年間 │ │ 因施用毒品、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62號、 │ │ 98年度簡字第1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二 │ │ 罪經並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9 月,上開⑴⑵⑶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8年12月16日縮刑 │ │ 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 │ 處刑書之記載。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 │ │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甲○○所 │ │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 │ │ 如上述所載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 │ 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 │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 │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雖經觀察、勒戒程序,仍 │ │ 未能徹底戒絕毒癮,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 │ │ 係殘害己身健康,並未造成他人具體實害,且犯後坦承犯行 │ │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 │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 │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 │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 。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 │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書記官 藍淑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9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 │ │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 │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48之2號 │ │ 17樓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 │ 犯罪事實 │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裁定送 │ │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7月1 │ │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208號為不 │ │ 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詐欺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 │ │ 97 年度訴字第5262號、98年度簡字第1272號判決判處有期 │ │ 徒刑7月、3月確定,二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 │ │ 98年11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8年12 │ │ 月17日18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48之2號 │ │ 17樓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 │ │ 12月21日19時55分許,因騎乘車牌號碼GYI-662號機車行經 │ │ 桃園縣中壢市○○○路280號前,為警盤檢而查獲,經警採 │ │ 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 。 │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 │ │ 檢驗報告(檢體編號UL/2010/10224)、臺北縣政府警察 │ │ 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紙。 │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之施用第二 │ │ 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 │ │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 │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 │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 │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 │ 檢察官 乙 ○ │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 │ 書記官 林冠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