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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潘長生侯志融曹惠玲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連洋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連友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連祥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23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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