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李貴琴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簡字第8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被 告 李貴琴 上列被告李貴琴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簡字第87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許 映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