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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三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六月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八年四月十四│九十八年四月十四│九十八年九月十四││ │日凌晨一時四十分│日凌晨一時四十分│日下午五時許 ││ │許為警採尿回溯二│許為警採尿回溯九│ ││ │十六小時內某時許│十六小時內某時許│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查 │ 年 │九十八 │九十八 │九十八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四0二六 │四0二六 │七五七一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 │年│九十八 │九十八 │九十八 ││ │案├─┼────────┼────────┼────────┤│ 後 │ │字│訴 │訴 │易 ││ │號├─┼────────┼────────┼────────┤│ 事 │ │號│二四九二 │二四九二 │二八五0 ││ ├─┼─┼────────┼────────┼────────┤│ 實 │判│年│九十八 │九十八 │九十八 ││ │決├─┼────────┼────────┼────────┤│ 審 │日│月│十一 │十一 │十二 ││ │期├─┼────────┼────────┼────────┤│ │ │日│十七 │十七 │九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年│九十八 │九十八 │九十八 ││ 確 │案├─┼────────┼────────┼────────┤│ │ │字│訴 │訴 │易 ││ 定 │號├─┼────────┼────────┼────────┤│ │ │號│二四九二 │二四九二 │二八五0 ││ 判 ├─┼─┼────────┼────────┼────────┤│ │確│年│九十八 │九十八 │九十八 ││ 決 │定├─┼────────┼────────┼────────┤│ │日│月│十二 │十二 │十二 ││ │期├─┼────────┼────────┼────────┤│ │ │日│七 │七 │二十八 │├───┴─┴─┼────────┼────────┼────────┤│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 │度執字第一八三一│度執字第一八三一│執字第八九九號 ││ │二號 │二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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