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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338 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本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28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按。以上所查扣之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項第1 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4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及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考。而該案查扣之白粉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8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有該局93年9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60008798 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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