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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2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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