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7年7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一)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2 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33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嗣因不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7年5 月29日判決確定。(二)又因持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7日以97年度簡字第78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10月6 日判決確定。(三)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417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11月3 日判決確定。(四)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簡字第70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12月1 日判決確定。上開(一)、(二)、(三)、(四)6 罪經接續執行,自97年7 月31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12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 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01號函暨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