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605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550 號刑事判決、本院97年度簡字第7869 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罪)、3 月、7 月、3 月、5 月確定,嗣於98年8 月3 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8 月3 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 年2 月11 日 (含另案應執行拘役3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12月17 日 ,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69號函、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