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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6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54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2 案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5 月11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69號函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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