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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就該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三 │├────┼───────────┼───────────┼───────────┤│罪 名│恐嚇取財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月 │├────┼───────────┼───────────┼───────────┤│犯罪日期│97年1 月23日 │97年11月22日 │98年2 月4 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715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2344號 │98年度易字第1332號 │98年度簡字第4931號 ││實├──┼───────────┼───────────┼───────────┤│審│判決│98年6 月22日 │98年6 月29日 │98年2 月4 日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8年8 月17日 │98年7 月20日 │98年8 月5 日 ││ │日期│ │ │ │├─┴──┼───────────┴───────────┴───────────┤│備 註│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540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 │└────┴───────────────────────────────────┘┌────────────────────────────────────────┐│附 表: │├────┬───────────┬───────────┬───────────┤│編 號│四 │五 │六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 項 │第2 項 │第2 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四月 │├────┼───────────┼───────────┼───────────┤│犯罪日期│98年4 月13日 │98年4 月23日 │98年4 月26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971、31│ │ ││ │65、3778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540號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98年8 月20日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98年9 月7 日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備 註│同上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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