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5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5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住臺北縣板.
被告
甲○○?男?56歲.

??????????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627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5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