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竊盜 │詐欺 │├───────┼─────────────┼─────────────┤│ 宣 告 刑 │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九年五月二日 │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九十九 │九十九 ││ 案├───┼─────────────┼─────────────┤│年 │ 字 │速偵 │偵 ││ 號├───┼─────────────┼─────────────┤│度 │ 號 │二九0九 │一二七0一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九十九 │九十九 ││ │案├─┼─────────────┼─────────────┤│ 後 │ │字│簡 │簡 ││ │號├─┼─────────────┼─────────────┤│ 事 │ │號│四六0六 │六0六五 ││ ├─┼─┼─────────────┼─────────────┤│ 實 │判│年│九十九 │九十九 ││ │決├─┼─────────────┼─────────────┤│ 審 │日│月│六 │七 ││ │期├─┼─────────────┼─────────────┤│ │ │日│十四 │十四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九十九 │九十九 ││ 確 │案├─┼─────────────┼─────────────┤│ │ │字│簡 │簡 ││ 定 │號├─┼─────────────┼─────────────┤│ │ │號│四六0六 │六0六五 ││ 日 ├─┼─┼─────────────┼─────────────┤│ │確│年│九十九 │九十九 ││ 期 │定├─┼─────────────┼─────────────┤│ │日│月│八 │八 ││ │期├─┼─────────────┼─────────────┤│ │ │日│六 │十二 │├───┴─┴─┼─────────────┼─────────────┤│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 │一一三九號 │一二九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