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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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