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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98年8 月22日 │98年8 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6106號 │6097號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98年度簡字第8184號│98年度簡字第8379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16日 │├───┼──────┼─────────┼─────────┤│ │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9 日 │98年11月20日 │├───┼──────┼─────────┼─────────┤│備 註│ │ │ │└───┴──────┴─────────┴─────────┘┌──────────┬─────────┬─────────┐│編號 │ 三 │ 四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日期 │98年10月13日 │98年7 月6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1863號 │4877號 │├───┬──────┼─────────┼─────────┤│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2169│99年度易緝字第33號││事實審│ │號 │ ││ ├──────┼─────────┼─────────┤│ │判決日期 │99年3 月29日 │99年4 月23日 │├───┼──────┼─────────┼─────────┤│ │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確定日期│99年4 月25日 │99年5 月31日 │├───┼──────┼─────────┼─────────┤│備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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