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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列3 罪、附表編號4 至6 所列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列3 罪、附表編號4 至6 所列3 罪,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經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8年聲字│                          │
│              │                          │第5432號裁定)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7年4月15日               │97年4月18日               │97年6 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3840號          │度毒偵字第3950號          │度毒偵字第500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718號        │97年度訴字第2800號        │97年度訴字第315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7 月30日              │97年8 月6 日              │97年8 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718號        │97年度訴字第2800號        │97年度訴字第315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9 月8 日              │97年9 月3 日              │97年9 月23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12日              │98年4 月12日              │97年10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212號          │度毒偵字第4212號          │度毒偵字第866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486號        │98年度訴字第2486號        │97年度訴字第511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7 月31日              │98年7 月31日              │98年4 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486號        │98年度訴字第2486號        │97年度訴字第511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8 月24日              │98年8 月24日              │98年5 月2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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