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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5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4日10時許│98年11月29日10時許│99年1月19日11時許 │99年2月5日某時許  │
│            │                  │                  │                  │                  │
│            │                  │                  │                  │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886、9060號  │字第8886、9060號  │字第1013號        │字第3030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97號 │99年度訴字第197號 │99年度訴字第1327號│99年度訴字第1745號│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4日       │99年3月24日       │99年5月20日       │99年6月30日       │
├─┼────┼─────────┼─────────┼─────────┼─────────┤
│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97號 │99年度訴字第197號 │99年度訴字第1327號│99年度訴字第17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99年6月11日       │99年8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否        │        否        │
│數罪        │                  │                  │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5274號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
│            │原判決曾定執行刑為1年4月              │第8530號          │第1072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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