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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5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簡字第5451號判決及99年度簡字第6413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9年5 月3 日至同年月6 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