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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89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仲農楊筑婷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89號

聲請人
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6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六六號一案扣押之電腦主機壹部,應發還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6號案件)告訴人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提供電腦主機1 部以供本院查驗,因該電腦主機內容業已當庭勘驗完畢,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之電腦主機1 部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完畢,核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應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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