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立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㈠附表編號1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554號、97年度毒偵字第566 號」(聲請書僅記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554號);㈡附表編號2 所示之宣告刑應補充為「毒品有期徒刑4月、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聲請書僅敘明毒品徒刑4 月、偽造文書徒刑2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