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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8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8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勝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勝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勝男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妨害風化      │    商業會計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4月1日至98年10│97年1月11日至97年2│
│            │月20日            │月28日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
│機關年度案號│第23580、24410、  │字第132號         │
│            │24594號           │                  │
├─┬────┼─────────┼─────────┤
│最│法院    │    桃園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4號 │99年度簡字第5453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4月9日     │   99年10月25日   │
├─┼────┼─────────┼─────────┤
│  │法院    │    桃園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4號 │99年度簡字第54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5月12日    │   99年11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數罪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7023號          │第1597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8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