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5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㈡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㈢於97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述㈡、㈢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上開數罪刑現均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6 日等情,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