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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74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炎灶吳佳穎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74號

聲請人
仙韻秀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宗智
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
被告
陳皇佑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483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974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皇佑係睫美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前經告訴人仙韻秀實業有限公司授權販賣使用註冊登記「JM」、「JM.SHU」、「仙韻. 秀」等商標之化妝品相關商品,詎被告於民國98年2 月10日授權期間屆滿後,繼續在網站刊登販賣冒用前開商標之商品,並自99年2 月22日起,自行生產圓筒型器皿,使用告訴人之商標,在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刊登販賣商品,確已侵害告訴人之商標權,高等法院檢察署不查,遽爾駁回再議之聲請,殊難甘服,為此聲請交付審判。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974 號、99年度他字第2019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告訴人所指被告於授權期間屆滿後仍在雅虎奇摩購物中心網站販售使用「JM」、「JM.SHU」、「仙韻. 秀」等商標之商品,據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稱:「……系爭商品業於98年2 月下架,是於貴所上開來函所列之98年4 月21日及98年6 月29日,本公司已無販售系爭商品,此觀貴所上開來函所附網頁資料顯示,系爭商品係呈現『已售完補貨中』之狀態,且上開網頁資料顯示『您的位置在:首頁>>>>』即知,蓋如係繼續販售之商品,網頁資料顯示『您的位置』之下,會有品類或館別之標示。亦即,貴所上開來函所附網頁資料實為庫存頁面,係留存於本公司電腦系統中之頁面,並無主動對外露出的入口,倘從『Yahoo !奇摩購物中心』及『興奇購物網』首頁搜尋系爭商品名稱,並無法搜尋到系爭商品,本公司已將庫存頁面刪除,尚請貴所諒查!」,有該公司98年9 月2 日雅虎資訊(九八)字第01952 號函1 件附卷可資佐證。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 月12日登入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實際操作,點入「JM麗緻潔顏油」與「J.M.shu 潤膚水」等連結,均於「Yahoo!購物中心」之「您的位置在:購物中心>>>>」頁面中,出現「J.M.shu 潤膚水」之刊登廣告,且商品標示為「已售完補貨中」,再以「JM 仙韻秀」為關鍵字搜尋,則無法搜尋到任何結果,有上開網頁資料在卷足稽。而告訴人所指被告於99年2 月22日在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刊登標示有「JM」等商標之商品,其名稱為「JM麗緻潔顏油」、「JM麗緻潤膚水」,與先前搜尋所得商品並無不同,該商品刊登頁面,仍呈「已售完補貨中」狀態,相關連結早為庫存頁面。被告既非網站管理者,縱一般人得利用網路搜尋系統取得前開商品之資訊,亦與被告無涉。至其連結之網頁所顯示「$滿額享現折」、「分享fP」等圖樣,並顯示有「活動起始日2009/6/26 上午10:00:00」、「活動截止日2009/7/1上午09:59:59」等訊息,乃連結當時該網站刊登之廣告,告訴人執此認被告有重新刊登或販賣上開商品之行為,殊屬無據。

三、綜上,本案依偵查卷內所有資料綜合判斷,尚不足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罪嫌,原偵查、再議程序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之處分,核無不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業經原檢察官詳細論列說明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復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聲請人猶執陳詞,指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不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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