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16號自 訴 人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周裕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刑事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之判決固均為程序判決,惟如原因併存時,除同時有無審判權及無管轄權之原因,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先起訴之案件已判決確定時,後起訴之案件應為免訴判決兩情形外,以管轄錯誤 之判決優先於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優先於免訴判決而為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80號判決參照);又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依刑事自訴狀記載以觀,被告甲○○住所地在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127 號2 樓(籍設臺北縣汐止市○○ ○路○ 段172 號6 樓,則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張附卷 可按),而自訴人所指訴被告寄發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涉犯加重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其犯罪地應係在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172 號6 樓之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 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378 巷4 號2 樓之能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位於臺北市○○○路5 號之教育部、位於臺北市○○○路2 號13樓之經濟部能源局、位於臺北市、新竹縣市、臺南縣市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位於臺北市○○路○段4 號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自訴人誤向本院提起自訴,則揆諸上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且自訴人並未聲明移送於管轄法院,是以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及第34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