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元斐李俊彥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8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固有規定;惟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 條第2 項、第307條,已明確規定在案,此乃提起自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向本院具狀自訴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妨害名譽等案件,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嗣經本院於99年4 月1 日以99年度自字第8 號裁定命自訴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選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以補正其上開不足,上開裁定已於99年4 月12日送達自訴人甲○○收受,此有上開裁定1 紙及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自訴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依法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