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4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117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且於民國92年12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悟,依其係成年人並具有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知悉如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接受保安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何佩真(嗣改名為何家嫻,其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99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32號審理中)之邀,於95年3 月10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3 號「保安汽車企業社」(下稱保安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而與何佩真共同基於反覆、延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保安企業社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仍自95年4 月起至同年10月止(起訴書誤載為「95年3 月起至同年10月止」,茲予更正),先由甲○○向稅捐機關請領統一發票,並將領得統一發票均交予何佩真,即由何佩真以保安企業社名義,虛偽製作以附表一所示之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為買受人之銷售金額、日期均不實之保安企業社對外原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合計66 張 、銷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55,525 元(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由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17 家 納稅義務人持其中34張、銷售金額共計1,239,376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此不當之方法幫助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 61,969元(保安企業社所開立交予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17 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統一發票金額及逃漏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前揭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認伊於前開時間擔任保安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且曾請領統一發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並辯稱:伊於統一發票請領後就交給何佩真,由何佩真處理統一發票、報稅等事宜,伊在公司僅負責修理汽車,財務由何佩真處理云云置辯。經查: ㈠、被告於前開時間擔任保安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且保安企業社與附表一所示之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卻由證人何佩真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嗣由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持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藉此逃漏附表二所示之稅額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屬實,並有臺北市營利事業統一設立登記申請書、95年4 月13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 份、保安企業社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30名查詢單、95年度4 、6 、8 、10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查核清冊單、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系統畫面各1 份(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109 號偵查卷〈下簡稱臺北地檢署97偵25109 卷〉第14至15、18、21至22、24、32至35、45至47、51至78頁)在卷可稽。是前開事實,洵堪認定屬實。 ㈡、又參酌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稱:當時成立保安企業社,伊投資4 、5 萬元,何佩真投資最多,但伊不知道她投資多少;公司發票是她跟伊去領的,每次都是她跟伊去,發票是何佩真開的;保安企業社伊出資15萬元;實際負責人是何佩真,伊負責修車,財務及其他業務由何佩真處理;發票的事由何佩真處理等語(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偵查卷〈下簡稱臺北地檢署98偵緝756 卷〉第23至24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8 號偵查卷〈下簡稱板橋地檢署99偵508 卷〉第5 頁、本院卷第57頁反面),核與證人何佩真於偵訊時證稱:保安企業社老闆是甲○○,甲○○跟我一人出資一半,股資30萬元,我跟甲○○各出15萬元,由甲○○擔任負責人,因為我有欠稅;95 年3至10月,公司發票由我保管,大部分是我開的;甲○○每個月領薪水,因為他有參與修車;當時同行賣汽車材料的劉合彬跟我借發票,材料是我們公司出的,但實際上是劉合彬做的,之後劉合彬再給我稅額的錢等語(詳見臺北地檢署98偵緝756 卷第45至46頁)大致相合,足認被告與證人何佩真投資成立保安企業社,並由被告以負責人身分請領統一發票後交予證人何佩真處理;再者,被告自承:公司生意不好賠錢等語(詳見臺北地檢署98偵緝756 卷第24頁、本院卷第57頁反面),及證人何佩真證稱:(問:這家公司賺錢還是賠錢?)如果不算我的工資部份是小賺,賺不多等語,然徵諸卷附之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詳見臺北地檢署97偵25109 卷第78頁)所示,保安企業社自95年4 月起至95年10月止,領用統一發票合計8 本,則保安企業社既然經營不善、生意不佳,何以仍多次請領統一發票供作銷貨憑證?顯有可疑,而被告明知保安企業社營運不佳,仍擔任負責人,且請領多次統一發票,縱使其未經手保安企業社業務,亦未處理統一發票開立事宜,但對於保安企業並無銷貨事實,仍請領統一發票後交予證人何佩真處理,由此可見,被告對於證人何佩真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並無異議,益見其與證人何佩真就虛開統一發票並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有犯意聯絡,況證人何佩真就此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99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32號審理中乙節,亦有證人何佩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證。則被告徒以前詞辯解,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與證人何佩真共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並由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持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抵扣稅額,以此方式逃漏附表二所示之稅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被告係保安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充任保安企業社負責人,任由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取得保安企業社所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而逃漏營業稅,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證人何佩真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自為共同正犯,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證人何佩真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且被告是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自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件犯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多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至起訴書僅論及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係基於接續犯意而論以單一之幫助犯行云云,容有未洽,併予敘明。另本件被告犯罪行為已經跨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及95年5 月24日商業會計法修正公佈施行後,既屬實質上一罪,已屬在刑法及商業會計法修正後犯罪,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與證人何佩真共犯之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間,雖屬行為之客體對象不同之數行為,惟於客觀上,因該二行為均始於填載虛偽統一發票,是二者間顯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二者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可認為同一者,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自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有關牽連犯廢除後之論罪方法之要旨),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起訴書贅載「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法減輕其刑。」等語,應予刪除)。再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117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且於92年12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既出名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受有以有限責任營業之利益,且向稅捐機關請領統一發票使用,本應誠實使用統一發票,並盡責管理監督公司之營業及財務狀況,避免他人利用公司法人名義為違法行為、或虛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而擾亂國家對經濟及稅捐之規範秩序與危害交易大眾對公司帳冊之信任,卻任由證人何佩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所開立不實發票之金額已達1,655,525 元,而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惟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僅合計61,969元,尚非巨額,且其非策劃及主導犯罪之人,以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參與本案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被告前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但通緝時間係於98年1 月7 日〈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109 號偵查卷第91頁之通緝書可證〉即在96年7 月16日減刑條例施行後,是並無該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情形,併予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致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 編號 │ 銷 售 對 象 │ 銷售金額總計 │發票張數│ │ │ │ (新臺幣) │ │ ├───┼─────────────────┼────────┼────┤ │ 1 │駿伸汽車有限公司 │120,000元 │ 2 │ ├───┼─────────────────┼────────┼────┤ │ 2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營業所│750元 │ 1 │ ├───┼─────────────────┼────────┼────┤ │ 3 │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53元 │ 2 │ ├───┼─────────────────┼────────┼────┤ │ 4 │萬見隆五金有限公司 │1,667元 │ 1 │ ├───┼─────────────────┼────────┼────┤ │ 5 │雷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1,420元 │ 6 │ ├───┼─────────────────┼────────┼────┤ │ 6 │花言巧語國際花藝設計有限公司 │2,048元 │ 1 │ ├───┼─────────────────┼────────┼────┤ │ 7 │巴德股份有限公司 │6,662元 │ 1 │ ├───┼─────────────────┼────────┼────┤ │ 8 │縱橫法律事務所 │3,800元 │ 1 │ ├───┼─────────────────┼────────┼────┤ │ 9 │祥豪貨運有限公司 │100,000元 │ 4 │ ├───┼─────────────────┼────────┼────┤ │ 10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40,000元 │ 1 │ ├───┼─────────────────┼────────┼────┤ │ 11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6,857元 │ 6 │ ├───┼─────────────────┼────────┼────┤ │ 12 │復年居酒坊 │4,762元 │ 1 │ ├───┼─────────────────┼────────┼────┤ │ 13 │翔暉商行 │200,000元 │ 3 │ ├───┼─────────────────┼────────┼────┤ │ 14 │宏泰汽車商行 │180,000元 │ 3 │ ├───┼─────────────────┼────────┼────┤ │ 15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000元 │ 1 │ ├───┼─────────────────┼────────┼────┤ │ 16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100元 │ 1 │ ├───┼─────────────────┼────────┼────┤ │ 17 │漢生家具行 │2,810元 │ 1 │ ├───┼─────────────────┼────────┼────┤ │ 18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145,640元 │ 4 │ ├───┼─────────────────┼────────┼────┤ │ 19 │錡昌企業有限公司 │30,000元 │ 1 │ ├───┼─────────────────┼────────┼────┤ │ 20 │軒達興業有限公司 │400,000元 │ 12 │ ├───┼─────────────────┼────────┼────┤ │ 21 │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 │19,650元 │ 3 │ ├───┼─────────────────┼────────┼────┤ │ 22 │宇泰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元 │ 6 │ ├───┼─────────────────┼────────┼────┤ │ 23 │億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46,000元 │ 1 │ ├───┼─────────────────┼────────┼────┤ │ 24 │明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3,620元 │ 2 │ ├───┼─────────────────┼────────┼────┤ │ 25 │瑞益工作所 │14,286元 │ 1 │ ├───┼─────────────────┼────────┼────┤ │ 合計 │ │1,655,525元 │ 66 │ └───┴─────────────────┴────────┴────┘ 附表二: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據以申報扣抵稅額之不 實統一發票及稅額明細 ┌────┬───────┬──────┬───────┬───────┬───────┐ │ 編 號 │ 買 方 公 司 │開 立 年 月 │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 逃 漏 稅 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一 │駿伸汽車有限公│95年05月 │MU00000000 │63,500 │3,175 │ │ │司(營業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東│95年05月 │MU00000000 │56,500 │2,825 │ │ │陽街411 巷20之│ │ │ │ │ │ │2 號1 樓;統一│ │ │ │ │ │ │編號:00000000│ │ │ │ │ │ │) │ │ │ │ │ ├────┴───────┴──────┼───────┼───────┼───────┤ │ 合 計 │2張 │120,000 │6,000 │ ├────┬───────┬──────┼───────┼───────┼───────┤ │ 二 │佶豐建設股份有│95年05月 │MU00000000 │4,526 │226 │ │ │限公司(營業地├──────┼───────┼───────┼───────┤ │ │址:臺北市大同│95年06月 │MU00000000 │5,927 │297 │ │ │區○○○路288 │ │ │ │ │ │ │號8 樓之1 ;統│ │ │ │ │ │ │一編號:849196│ │ │ │ │ │ │23) │ │ │ │ │ ├────┴───────┴──────┼───────┼───────┼───────┤ │ 合 計 │2張 │10,453 │523 │ ├────┬───────┬──────┼───────┼───────┼───────┤ │ 三 │萬見隆五金有限│95年05月 │MU00000000 │1,667 │83 │ │ │公司(營業地址│ │ │ │ │ │ │:臺北市大同區│ │ │ │ │ │ │寧夏路112 號;│ │ │ │ │ │ │統一編號:0428│ │ │ │ │ │ │1002 ) │ │ │ │ │ ├────┴───────┴──────┼───────┼───────┼───────┤ │ 合 計 │1張 │6,667 │83 │ ├────┬───────┬──────┼───────┼───────┼───────┤ │ 四 │雷絲國際開發有│95年07月 │NU00000000 │20,200 │1,010 │ │ │限公司(營業地├──────┼───────┼───────┼───────┤ │ │址:臺北市大同│95年10月 │PU00000000 │14,520 │726 │ │ │區○○○路126 │ │ │ │ │ │ │號1 樓;統一編│ │ │ │ │ │ │號:00000000)│ │ │ │ │ ├────┴───────┴──────┼───────┼───────┼───────┤ │ 合 計 │2張 │34,720 │1,736 │ ├────┬───────┬──────┼───────┼───────┼───────┤ │ 五 │祥豪貨運有限公│95年09月 │PU00000000 │12,500 │625 │ │ │司(營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95年09月 │PU00000000 │32,000 │1,600 │ │ │德路4 段686 號├──────┼───────┼───────┼───────┤ │ │3 樓之3 ;統一│95年09月 │PU00000000 │21,000 │1,050 │ │ │編號:00000000├──────┼───────┼───────┼───────┤ │ │) │95年09月 │PU00000000 │34,500 │1,725 │ ├────┴───────┴──────┼───────┼───────┼───────┤ │ 合 計 │4張 │100,000 │5,000 │ ├────┬───────┬──────┼───────┼───────┼───────┤ │ 六 │乙泰通運有限公│95年09月 │PU00000000 │40,000 │2,000 │ │ │司(營業地址:│ │ │ │ │ │ │臺北市大安區和│ │ │ │ │ │ │平東路1 段197 │ │ │ │ │ │ │號5 樓之1 ;統│ │ │ │ │ │ │一編號:167697│ │ │ │ │ │ │50 ) │ │ │ │ │ ├────┴───────┴──────┼───────┼───────┼───────┤ │ 合 計 │1張 │40,000 │2,000 │ ├────┬───────┬──────┼───────┼───────┼───────┤ │ 七 │翔暉商行(營業│95年05月 │MU00000000 │70,000 │3,500 │ │ │地址:臺北市士├──────┼───────┼───────┼───────┤ │ │林區○○○路4 │95年05月 │MU00000000 │80,000 │4,000 │ │ │段78號1 樓;統├──────┼───────┼───────┼───────┤ │ │一編號:996384│95年07月 │NU00000000 │50,000 │2,500 │ │ │95) │ │ │ │ │ ├────┴───────┴──────┼───────┼───────┼───────┤ │ 合 計 │3張 │200,000 │10,000 │ ├────┬───────┬──────┼───────┼───────┼───────┤ │ 八 │宏泰汽車商行(│95年05月 │MU00000000 │70,000 │3,500 │ │ │營業地址:臺北├──────┼───────┼───────┼───────┤ │ │市士林區延平北│95年05月 │MU00000000 │50,000 │2,500 │ │ │路6 段443 號1 ├──────┼───────┼───────┼───────┤ │ │樓;統一編號:│95年08月 │MU00000000 │60,000 │3,000 │ │ │00000000) │ │ │ │ │ ├────┴───────┴──────┼───────┼───────┼───────┤ │ 合 計 │3張 │180,000 │9,000 │ ├────┬───────┬──────┼───────┼───────┼───────┤ │ 九 │威寶電信股份有│95年09月 │PU00000000 │3,000 │150 │ │ │限公司(營業地│ │ │ │ │ │ │址:臺北市內湖│ │ │ │ │ │ │區○○路358 巷│ │ │ │ │ │ │36號5 樓;統一│ │ │ │ │ │ │編號:00000000│ │ │ │ │ │ │) │ │ │ │ │ ├────┴───────┴──────┼───────┼───────┼───────┤ │ 合 計 │1張 │3,000 │150 │ ├────┬───────┬──────┼───────┼───────┼───────┤ │ 十 │世丞事業有限公│95年10月 │PU00000000 │129,290 │6,465 │ │ │司(營業地址:│ │ │ │ │ │ │臺北縣三重市大│ │ │ │ │ │ │同北路189 巷7 │ │ │ │ │ │ │號1 樓;統一編│ │ │ │ │ │ │號:00000000)│ │ │ │ │ ├────┴───────┴──────┼───────┼───────┼───────┤ │ 合 計 │1張 │129,290 │6,465 │ ├────┬───────┬──────┼───────┼───────┼───────┤ │ 十一 │綺昌企業有限公│95年05月 │MU00000000 │30,000 │1,500 │ │ │司(營業地址:│ │ │ │ │ │ │臺北縣三重市重│ │ │ │ │ │ │陽路2 段19巷28│ │ │ │ │ │ │號1 樓;統一編│ │ │ │ │ │ │號:00000000)│ │ │ │ │ ├────┴───────┴──────┼───────┼───────┼───────┤ │ 合 計 │1張 │30,000 │1,500 │ ├────┬───────┬──────┼───────┼───────┼───────┤ │ 十二 │軒達興業有限公│95年07月 │NU00000000 │58,500 │2,925 │ │ │司(營業地址:│ │ │ │ │ │ │臺北縣蘆洲市中│ │ │ │ │ │ │山一路97巷6 號│ │ │ │ │ │ │2 樓;統一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 合 計 │1張 │58,500 │2,925 │ ├────┬───────┬──────┼───────┼───────┼───────┤ │ 十三 │智識家資訊有限│95年04月 │LU00000000 │9,500 │475 │ │ │公司(營業地址├──────┼───────┼───────┼───────┤ │ │:臺北縣中和市│95年06月 │MU00000000 │6,250 │313 │ │ │立德街148 巷40├──────┼───────┼───────┼───────┤ │ │號5 樓;統一編│95年06月 │MU00000000 │3,900 │195 │ │ │號:00000000)│ │ │ │ │ ├────┴───────┴──────┼───────┼───────┼───────┤ │ 合 計 │3張 │19,650 │983 │ ├────┬───────┬──────┼───────┼───────┼───────┤ │ 十四 │宇泰塗料股份有│95年05月 │MU00000000 │50,000 │2,500 │ │ │限公司(營業地├──────┼───────┼───────┼───────┤ │ │址:桃園縣龜山│95年07月 │NU00000000 │52,500 │2,625 │ │ │鄉○○路949 巷├──────┼───────┼───────┼───────┤ │ │18號1 樓;統一│95年07月 │NU00000000 │47,500 │2,375 │ │ │編號:00000000├──────┼───────┼───────┼───────┤ │ │) │95年08月 │NU00000000 │26,500 │1,325 │ │ │ ├──────┼───────┼───────┼───────┤ │ │ │95年08月 │NU00000000 │43,000 │2,150 │ │ │ ├──────┼───────┼───────┼───────┤ │ │ │95年08月 │NU00000000 │30,500 │1,525 │ ├────┴───────┴──────┼───────┼───────┼───────┤ │ 合 計 │6張 │250,000 │12,500 │ ├────┬───────┬──────┼───────┼───────┼───────┤ │ 十五 │億明通運股份有│95年09月 │PU00000000 │46,000 │2,300 │ │ │限公司(營業地│ │ │ │ │ │ │址:桃園縣中壢│ │ │ │ │ │ │市○○○路○ 段│ │ │ │ │ │ │34號1 樓;統一│ │ │ │ │ │ │一編號:167315│ │ │ │ │ │ │23 ) │ │ │ │ │ ├────┴───────┴──────┼───────┼───────┼───────┤ │ 合 計 │1張 │46,000 │2,300 │ ├────┬───────┬──────┼───────┼───────┼───────┤ │ 十六 │明星機電工程有│95年09月 │PU00000000 │1,810 │90 │ │ │限公司(營業地│ │ │ │ │ │ │址:臺中縣大里│ │ │ │ │ │ │市○○街256 號│ │ │ │ │ │ │1 樓;統一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 合 計 │1張 │1,810 │90 │ ├────┬───────┬──────┼───────┼───────┼───────┤ │ 十七 │瑞益工作所(營│95年07月 │NU00000000 │14,286 │714 │ │ │業地址:臺南市│ │ │ │ │ │ │東區○○路60號│ │ │ │ │ │ │;統一編號:69│ │ │ │ │ │ │399525) │ │ │ │ │ │ │ │ │ │ │ │ ├────┴───────┴──────┼───────┼───────┼───────┤ │ 合 計 │1張 │14,286 │714 │ ├───────────────────┼───────┼───────┼───────┤ │ 共 計 │34張 │1,239,376 │61,9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