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君(原名黃國禎) 選任辯護人 游涵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原名黃○○)與甲○○係姐妹關係,因乙○○於民國90年間另案遭通緝,已無法以真名謀職、為正常之社會生活,且乙○○、甲○○均經濟困難,渠等均無足夠付款之資力,竟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與甲○○自93年5 月12日起至94年5 月20日間,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乙○○、甲○○共同決議以「甲○○」名義分別向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8 家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推由甲○○提供身分證件,由乙○○以「甲○○」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再由乙○○連同前開申請書及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予上述8 家銀行承辦人員以申請信用卡,經附表一編號1 至14等8 家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審核後,准予核發、郵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4張信用卡予乙○○。乙○○、甲○○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財物之概括犯意,自94年3 月15日起至94年9 月26日止,持附表一編號1 、9 、12、14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推由乙○○連續於附表三編號15、20、附表十、十三、十四所示之時間,持甲○○名義信用卡,前往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鍵入預借現金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以該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各該金融機構之現款,共詐得新臺幣(下同)464,880 元,足生損害於花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寶華銀行預借現金業務之帳款管理及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㈡乙○○、甲○○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收受附表一編號1 、3 至8 、10至11所示之信用卡後,推由乙○○於上開信用卡背面簽「甲○○」之名,由乙○○本人或由乙○○交由無付款真意之甲○○及其他不知情之人,連續於附表三編號1 至14、編號16至19、編號21至29、附表四至九、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時間,佯裝係有付款真意持卡人本人,至附表三編號1 至14、編號16至19、編號21至29、附表四至九、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或網路商店購物、代償、代繳款項,並在各該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填寫「甲○○」之簽名,或以電腦設備登錄網站,將信用卡卡號及該信用卡之授權碼、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欄位內,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以此詐術致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網路商店、銀行陷於錯誤,誤認其係該信用卡之真正有付款真意之持卡人,而允以刷卡消費、代償費用,並交付其刷卡購得之物品予乙○○或甲○○及使其得代償借貸所生款項及相關費用,因而詐得合計價值846, 811元財物,均足以生損害於花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各特約商店信用卡帳款管理及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㈢乙○○、甲○○承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2年1 月24日起至94年12月22日間,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乙○○、甲○○共同決議以「甲○○」名義分別向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3 家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推由甲○○提供身分證件,由乙○○以「甲○○」名義填寫貸款申請書,再由乙○○連同前開申請書及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予上述3 家銀行承辦人員以申請信用貸款,經附表二編號1 至3 等3 家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審核後,准予貸款,乙○○、甲○○並推由乙○○以「甲○○」名義簽立20萬元、85,053元之本票交付予聯邦銀行,致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貸款金額予乙○○,因而詐得合計價值935,053 元財物,均足以生損害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貸款業務管理及確認貸款人身分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㈠關於被告乙○○申辦附表十六所示之行動電話部分,起訴書記載「自92年1 月16日起,冒用甲○○名義,連續向附表一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足以生損害甲○○及電信公司審核用戶之正確性」等語,則依起訴書之記載,此部分起訴之範圍僅及於被告偽造私文書之部分,並未包含被告使用電話有無構成詐欺取財部分。 ㈡就被告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持之刷卡消費、代償費用、預借現金部分,起訴書記載:「自93年5 月27日起,冒用甲○○名義,連續向花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並在上開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偽造甲○○之署押,持向上開8 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而行使之,致花旗銀行等8 家銀行行員均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予乙○○,乙○○承上開犯意,在前揭信用卡上偽造甲○○之署押,復於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再持向特約商店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誤為甲○○本人消費而交付財物。」等語,公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於101 年9 月11日以補充理由狀補充附表三至十四之刷卡消費、以現金卡領取現金之紀錄,及更正附表十、十三、十四係構成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三第144 頁至第171 頁背面)。 ㈢關於被告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部分,起訴書記載「自94年1 月間起向附表三所示香港上海匯豐等銀行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並偽造甲○○簽名,簽發受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5,053元、200,000 元之本票各1 紙後,交付聯邦商業銀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甲○○及上開銀行。」,並記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公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於101 年9 月11日以補充理由狀補充「被告冒用甲○○之名義,於匯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銀行之貸款約定書簽名欄下偽造甲○○之簽名各1 枚,表示係甲○○本人向匯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銀行申請貸款使用之意而偽造文書,進而將上開偽造之申請書交付予匯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銀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匯豐銀行等銀行」及「為擔保貸款之償還,於聯邦銀行以甲○○名義開立同面額本票共2 張」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三第170 頁至第171 頁背面),是此部分起訴之範圍,應包含被告冒用甲○○,偽造甲○○之署押,而填寫附表二所示之貸款申請書,詐取貸款之金額,及於聯邦銀行擔保借款時,以甲○○名義簽立本票之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乙、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曾以甲○○名義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並持附表一編號1 、3 、5 、6 、10、11所示之信用卡消費、代償費用,及持附表一編號1 、9 、12、14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向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現金,並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甲○○係伊姊妹,且其身分證件隨身保管,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均係經甲○○同意,故伊係甲○○之代理人,不構成詐欺,且伊申辦附表一編號4 、7 、8 所示之信用卡後,曾交予甲○○及其母使用,非伊自行使用,故不構成詐欺云云。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均係由被告以甲○○名義,向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申辦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三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又上開信用卡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 、3 至12、14有附表三至十四所示之刷卡、提領紀錄及附表二所示之貸款紀錄,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96年9 月10日6 部信作字第00000 號函暨檢附甲○○申辦本行信用卡申請書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6年09月12日國世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甲○○信用卡、現金卡及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萬泰商業銀行96年9 月12日泰通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甲○○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11日(96)港瀝銀(總)字第4470號函暨檢附甲○○申請書信用貸款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9 月22日陳報狀暨檢附甲○○所持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聯邦商業銀行96年9 月17日(96)聯銀理貸字第7081號函暨檢附甲○○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申請書、花旗銀行96年9 月12日(96)政查字第1404 8號函暨檢附甲○○信用卡申請書相關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97年9 月8 日97部信作字第00000 號函、聯邦商業銀行97年9 月5 日(97)聯銀信卡字第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9 月15日陳報狀、美商花旗銀行97年10月1 日(97)政查字第00000 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 日(97)港瀝銀總字第7033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7年12月26日國世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 月5 日(97)港匯銀總字第00000 號函、花旗銀行97年12月31日(97)政查字第00000 號函、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30日星銀(98)字第00000 號函、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6 日(98)匯一法字第00000 號函暨甲○○現金卡申請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 月7 日陳報狀暨甲○○之現金卡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8 月24日國世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27日泰中客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甲○○現金卡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事陳報狀暨甲○○信用卡、現金卡卡號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98年8 月21日98部信作字第00000 號函、寶華商業銀行檢附甲○○帳號為0000000000 00之相關資料、花旗銀行檢附甲○○之相關資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9 月7 日(98)港匯銀(總)字第00000 號函暨甲○○本票相關資料、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98年9 月23日(98)政查字第23154 號函暨甲○○申辦信用卡之相關資料、花旗銀行99年5 月3 日函、聯邦商業銀行99年5 月21日(99)聯銀信卡字第2483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5 月28日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31日泰服客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甲○○現金卡申請書、身分證及財力證明等影本共6 份、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 日存保清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100 年6 月2 日100 忠孝字第0000號函暨甲○○信用卡申請資料及消費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 日陳報狀信用卡申請書暨消費明細、現金卡申請書暨消費明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0 年6 月7 日(100 )政查字第00000 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100 )台匯銀(總)字第00000 號函信用卡申請資料、消費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2日刑事陳報狀暨信用卡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100 年6 月22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信用貸款申請書暨本票等相關資料、消費明細、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5 日星銀(100 )字第000000號函、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0日存保清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19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101 年6 月21日101 部信風00000 號函、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0日(101 )台匯銀(總)字第00000 號函、中國信託銀行101 年7 月4 日刑事陳報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1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花旗(臺灣)商業銀行101 年7 月2 日(101 )政查字第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被告持證人甲○○所有之身分證件申辦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並使用附表一編號1 、3 至12、14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申辦附表二所示之貸款,是否經證人甲○○同意部分,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80年間被告曾經用過伊的身分證開公司,因為伊未成年,所以不起訴,伊和被告在92年至95年間住在一起,伊的證件未離開過身邊24小時,當時伊生病住在家裡,證件未遺失,臺灣中小企銀的帳戶係伊開戶完拿給被告使用,因為被告被通緝,不能用真名工作,伊同意被告使用伊的名字去應徵工作,被告連去應徵工作伊都在樓下等她,伊換發新的身分證時,舊的身分證也有交回戶政事務所,伊曾交給被告離婚前的身分證影本及離婚後的身分證影本,也曾有拿過正本給被告,伊都有在樓下等,只要用到正本時伊都會跟著去,伊生病住院時,有拿證件給被告,請他幫我辦理,但伊就在旁邊等他,被告辦完就拿給伊,不會超過1 個小時,伊有把被告辦的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收回來,給伊母親拿去加油,伊在94年被銀行追討卡債,之後伊95年4 、5 月間報案,伊在被告入監服刑前,在被告房間內找到1 張中國信託的信用卡,之後伊有使用過上述中國石油聯名卡加過油,伊和被告住在一起時生活費互相支出,92年間伊有工作有收入,做到93年8 月,因伊去開刀,之後又從93年10月到94年4 月有工作,94年4 月車禍,到94年6 月起到現在伊也一直都有工作,工作期間的薪水大約都是每個月2 萬多元,伊跟被告同住的期間,被告曾經跟伊講過生活費不夠的事情,伊有跟被告一起去過銀行,印章是被告刻的,辦完後由伊保管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156 頁至第164 頁),是證人甲○○知悉被告遭通緝,無法使用真名為正常之謀職,經濟狀況不佳,證人甲○○則因車禍等情,亦有長時間在家休養,其與被告相互支出生活開銷,又證人甲○○雖曾借用身分證件予被告使用,然被告持證人甲○○之身分證件前往應徵工作、辦理事務時,證人甲○○均會在旁或在樓下等候,如被告使用完畢,證人甲○○即會立刻將身分證件取回,足見證人甲○○就其身分證件之保管甚為嚴謹,如非經其同意,一般人甚難取得其身分證件;參以被告長期遭通緝,無法以其真名應徵工作、為正常之社會生活,甲○○即借用其身分予被告,使其前往覓職、開戶使用等,而被告其前曾使用甲○○之證件資料開設公司,證人甲○○為免其身分遭不法使用,自會更加謹慎,則證人甲○○應會隨時確保其身分證件是否有在身旁,此亦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身分證件從未遺失及被告需使用其身分證正本時證人甲○○均會陪同前往,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證人甲○○連洗澡時均會攜帶身分證件等情(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三第213 頁)相符;又申辦附表一編號1 至10、13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時,需持身分證正本前往辦理,業據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覆在卷,有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3日(98)港匯銀(總)字第00000 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3日99個推字第0000000000號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3日泰客服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花旗銀行99年5 月3 日函文、聯邦商業銀行99年5 月21日(99)聯銀信卡字第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5 月28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92頁至第93頁、第97頁、第99頁、第106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第122 頁),則如非經證人甲○○同意並陪同前往,被告實無法取得證人甲○○之身分證正本而用以申辦前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足見證人甲○○應知悉且曾陪同被告前往辦理前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又證人甲○○在被告住處發現以其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時,並非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反而持以使用,此亦與一般人發覺遭盜用身份申辦信用卡之反應顯不相同,且證人甲○○陳稱其曾取得萬泰商業銀行之現金卡,其後則未予以使用,此亦與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現金卡資料並無消費、提款記錄相符,有萬泰商業銀行函覆內容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196 頁),如被告未經甲○○同意,又怎可能主動將其冒用甲○○姓名申辦之信用卡、現金卡提供予證人甲○○使用,顯見證人甲○○其前已同意被告持其身分證件申辦信用卡,其見聞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之信用卡後,方會「收下」甚而「使用」,是被告辯稱:伊申辦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並持之使用,證人甲○○均知悉且同意等語,應堪採信。 ㈢又被告長期遭通緝在案,自知其本人無法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故與證人甲○○共謀以甲○○名義申辦多家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而將附表一編號1 、3 至12、14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交由被告使用、或雙方互為使用,且被告自承其經濟狀況不佳,並以信用卡支付生活、再以現金卡、貸款償還卡債等等方式繳納信用卡款,足認被告於斯時已無還款之能力至明,猶再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用以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並申請貸款,顯見被告與證人甲○○於附表三至十四所示之時間,有故為隱瞞實際申辦人係被告之訊息,使上述金融機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三至十四所示之財物,是被告與證人甲○○應均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㈣依告訴人與各該銀行之信用卡契約,均約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銀行僅授權正卡持有人或附卡持有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等語,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5、20、附表十、十三、十四所示之時間,連續持甲○○名義之信用卡、現金卡,前往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鍵入現金卡預借現金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以該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各該金融機構之現款,益見被告及證人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本件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 至14、編號16至19、編號21至29、附表四至九、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時間,持證人甲○○名義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向銀行及特約商店偽稱係甲○○本人,使銀行及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甲○○本人親自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參以被告當時係遭通緝,經濟狀況不佳,如銀行及特約商店知悉非甲○○本人親自持卡消費,應會拒絕而不致受有上開損失,本件被告顯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被告辯稱:伊係以甲○○之代理人身份申辦、使用,故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應屬無據。 ㈤至被告辯稱:附表一編號4 、7 、8 所示之信用卡,伊申辦後交由證人甲○○或其母使用,此部分伊並未構成詐欺云云,惟查,被告與證人甲○○間係屬共犯關係,渠等經濟狀況均屬不佳,此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伊和甲○○之環境、經濟各方面非常差,甲○○當時生活不穩固,無正常職業,伊短時間內要支付一個妹妹的喪葬費,還要支付甲○○之住院費用,只好用辦信用卡的方式支付,伊和甲○○當時作這些事情有取得共識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三第212 頁),則被告與甲○○均於無支付能力之情形下,推由被告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並以甲○○之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貸款,被告取得附表一所示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再將之自行使用,或再由被告交予他人使用,是證人甲○○與被告均屬共犯關係,縱被告取得附表一編號4 、7 、8 所示之信用卡後,交由甲○○等人使用,而生附表五、八、九所示之消費紀錄,被告與甲○○就上開消費,仍有不法所有意圖,亦可認定。 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其中: 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是本件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1 元以上。」,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 元以上。惟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㈢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廢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此條文廢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查被告犯行依舊刑法連續犯之規定應以一罪論,而依新刑法規定則應將二次以上犯行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對被告為有利。 ㈣本件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一體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之規定為論處。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修正刑法係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亦即自95年7 月1 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 月1 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該罪自24年7 月1 日施行後即未再修正,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其罰金以新台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此與增訂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且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結果應提高10倍,而新台幣與銀元之比例為1 :3 ,換算結果亦為30倍者,並無不同。亦即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意旨,僅在使刑法規範之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一律改為新台幣,並使增訂前後有關罰金刑提高之倍數一致,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比較適用之問題,且此增訂之規定應屬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但書之情形,當無同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90 號判例、97年度臺上字第6351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十部分,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所犯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然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被告所犯附表十編號2 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本院自應予一併加以裁判。 ㈡被告與甲○○2 人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併以如事實所述手法,推由被告下手實行犯罪之行為,自仍應論以共同正犯。㈢又被告持用上開信用卡,於附表三編號15、20、附表十、十三、十四所示時間,先後多次以甲○○名義向附表三編號15、20、附表十、十三、十四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之行為;與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 至14、編號16至19、編號21至29、附表四至九、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時間先後多次為附表編號1 至14、編號16至19、編號21至29、附表四至九、附表十一、十二所示刷卡購物、代償消費,及向附表二所示銀行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使各該銀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貸款金額之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並各從一重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名,犯意個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所為破壞使用信用卡交易安全及國內金融秩序,使發卡、貸款銀行受到財產之損害,並破壞社會誠信甚鉅,被告與甲○○之關係密切,為圖方便,由被告佯係甲○○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及申辦貸款,或由甲○○佯以有付款真意而刷卡消費,渠等刷卡消費大多用於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及被告及甲○○已償還部分欠款(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部分,共已償還逾12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部分已償還全部款項、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已償還逾7 萬元、信用貸款部分已償還逾1 萬5,000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已償還逾6 萬元、匯豐(臺灣)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已償還逾16萬元等),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案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所受宣告之刑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多次連續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 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得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其中第5 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期最高為20年,修正後為30年,比較結果,顯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有關數罪併罰規定定應執行刑,故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本件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上簽立「甲○○」、及刷卡消費時於簽單上簽立「甲○○」之署押,均係經甲○○同意,而未構成行使偽造文書、偽造署押,自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與甲○○係姐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利用甲○○交付身分證影本求職之際,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而為下列行為: ⒈自92年1 月16日起,冒用甲○○名義,連續向附表十六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十六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足以生損害甲○○及電信公司審核用戶之正確性。 ⒉自93年5 月27日起,冒用甲○○名義,連續向花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並在上開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偽造甲○○之署押,持向上開8 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而行使之,致花旗銀行等8 家銀行行員均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予被告,被告承上開犯意,在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前揭信用卡上偽造甲○○之署押,又在附表三至九、附表十一至十二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押,再持向特約商店行使。 ⒊自94年1 月間起,冒用甲○○名義,於附表二所示銀行貸款約定書申請人簽名欄下偽造「甲○○」之簽名,表示係甲○○向附表二所示銀行申請貸款使用之意而偽造私文書,進而將上開偽造之申請書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銀行而行使之,為擔保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貸款償還,並偽造「甲○○」名義,簽發受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票面金額分別為85,053元、200,000 元之本票各1 紙後,交付聯邦商業銀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甲○○及上開銀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甲○○之指訴、中華電信公司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復單、遠傳公司行動電話用戶服務申請書影本、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17日和信(企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花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各1 份、花旗銀行信用卡簽單明細2 紙為其主要論據。 ㈣訊據被告固供承其與甲○○曾有同居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以證人甲○○之名義申辦之電話卡,均係經由甲○○同意,且亦有按時繳納電話費,係伊之後入監服刑才產生欠費,另伊申辦現金卡、信用卡及貸款均係經由證人甲○○同意,並未偽造私文書,伊申辦貸款時簽立本票亦係經由證人甲○○同意,故未偽造有價證券等語。經查:⒈關於被告偽造甲○○署押申辦附表十六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並持之行使部分: ⑴經查,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和信電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書均已不存在,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行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復單、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17日和信(企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58 號卷第1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494 號卷第8 頁),則上開門號均已無申請書存在,該申辦之情形為何?是否係由被告冒用甲○○名義而為申辦,均屬不明。 ⑵再查,和信電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帳單地址為「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2 樓之1 」,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17日和信(企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帳單寄送地址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494 號卷第9 頁),此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新北市○○區○○街000 號2 樓之1 係伊前夫的家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161 頁背面),如係被告自行申請、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又怎會將帳單寄至證人甲○○之前配偶住處?是被告辯稱上開門號並非係其冒名申辦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⑶被告申辦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需經由門市及經銷商之承辦人員檢核客戶資料(身分證正本及第二有效證件正本)無誤方可辦理,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遠傳(企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100 頁),則證人甲○○既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如需使用正本時亦均會陪同被告前往辦理,更顯見證人甲○○極可能同意被告申辦使用前揭門號。 ⑷至被告雖坦承曾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163 頁背面),然查,依前揭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證人甲○○隨身保管其身分證件,如非經證人甲○○同意,被告甚難取得甲○○之證件資料並用以申辦門號,是被告辯稱此部分係經證人甲○○同意方申辦等情,非無可能,是本件被告以甲○○名義填寫申請書,並申辦附表十六所示之行動電話等情,應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 ⑸至被告有無向附表十六所示之電信公司詐取使用電話之利益等情,此部分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記載,是否在起訴範疇,已屬可疑,況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有取得何不法利益;又一般家庭生活中,常有以家人名義申辦電話,交由家庭成員使用等情,且被告陳稱有按時繳納電話費,係入監服刑後方產生欠費,參以附表十六所示行動電話之使用時間約一年或超過一年以上,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17日和信(企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用戶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行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復單暨檢附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494 號卷第9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58 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6頁),如被告及甲○○均無繳納意願而長期欠費,理應遭停話無法使用,是被告辯稱其無不法所有意圖,尚非無據。 ⒉偽造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簽單,並持之行使部分:被告申辦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信用卡、現金卡,證人甲○○均知悉或陪同前往申辦,或同意且提供身分證件供被告申辦前開信用卡、現金卡,業如前述,被告填寫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交付各該銀行,及在前開信用卡、現金卡背面簽名而持之行使,此部分係既經甲○○同意、授權,自未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 ⒊行使詐術,使附表一所示銀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部分:附表一所示之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部分,被告係經甲○○同意、授權,由被告填寫申請書向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然就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予甲○○部分,尚未造成附表一所示銀行財產上損害。 ⒋關於偽造貸款申請書並持之行使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證人甲○○就其身分證件之借用、保管甚為謹慎,如非經證人甲○○同意,被告尚難取得證人甲○○之身分證件並用以申辦貸款,已如前述,參以被告申辦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信用貸款時,需提供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供審核,業據聯邦商業銀行函覆在卷,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5 月21日(99)聯銀信卡字第248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 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是被告申辦附表二所示之貸款及為擔保貸款而簽立之本票20萬元、85,053元,應係經由證人甲○○同意,自未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㈤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使附表一所示銀行核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部分)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該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科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附表一: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 ┌──┬────┬───────┬──────────┬────────┬───┬─────┐ │編號│發卡銀行│申辦日期 │ 申請書名稱 │ 卡號 │ 備註 │卷頁 │ │ │ │ │ │ │ │ │ │ │ │ │ │ │ │ │ ├──┼────┼───────┼──────────┼────────┼───┼─────┤ │1 │花旗商業│93年5 月12日 │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8偵10494 │ │ │ │ │ │ │ │卷第51頁 │ ├──┤ │ │ ├────────┼───┼─────┤ │2 │ │ │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換發(無消│ │ │ │ │ │ │ │費記錄) │ ├──┤ │ │ ├────────┼───┼─────┤ │3 │ │ │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換發 │ │ │ │ │ │ │ │ │ ├──┼────┼───────┼──────────┼────────┼───┼─────┤ │4 │臺灣中小│94年3 月22日 │國際信用卡申請書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6偵11217 │ │ │企業銀行│ │ │ │ │卷第11頁 │ ├──┼────┼───────┼──────────┼────────┼───┼─────┤ │5 │聯邦商業│93年7 月27日 │國民現金申請書(此為│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8偵10494 │ │ │銀行 │ │現金卡、信用卡、金融│ │兼現金│卷第25、27│ │ │ │ │卡三合一之現金卡) │ │卡 │頁 │ ├──┼────┼───────┼──────────┼────────┼───┼─────┤ │6 │中國信託│94年5 月20日 │中國信託銀行中油卡聯│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8偵10494 │ │ │商業銀行│ │名卡(VISA卡) │ │ │卷第36頁(│ │ │ │ │ │ │ │一張申請書│ │ │ │ │ │ │ │申請三張卡│ │ │ │ │ │ │ │) │ ├──┤ ├───────┼──────────┼────────┼───┼─────┤ │7 │ │94年5月20日 │中國信託銀行中油卡聯│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8偵10494 │ │ │ │ │名卡(VISA卡) │ │ │卷第36頁(│ │ │ │ │ │ │ │一張申請書│ │ │ │ │ │ │ │申請三張卡│ │ │ │ │ │ │ │) │ ├──┤ ├───────┼──────────┼────────┼───┼─────┤ │8 │ │94年5 月20日 │中國信託銀行中油卡聯│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8偵10494 │ │ │ │ │名卡(MASTER卡) │ │ │卷第36頁(│ │ │ │ │ │ │ │一張申請書│ │ │ │ │ │ │ │申請三張卡│ │ │ │ │ │ │ │) │ ├──┤ ├───────┼──────────┼────────┼───┼─────┤ │9 │ │93年8 月5 日 │中國信託銀行Wish現金│000000000000 │現金卡│98偵10494 │ │ │ │ │卡 │ │ │卷第37-38 │ │ │ │ │ │ │ │頁 │ ├──┼────┼───────┼──────────┼────────┼───┼─────┤ │10 │香港匯豐│93年8 月13日 │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6偵11217 │ │ │銀行 │ │ │ │ │卷第22頁 │ ├──┼────┼───────┼──────────┼────────┼───┼─────┤ │11 │國泰世華│94年1 月26日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96偵11217 │ │ │銀行 │ │請書 │ │ │卷第13-14 │ │ │ │ │ │ │ │頁 │ ├──┤ ├───────┼──────────┼────────┼───┼─────┤ │12 │ │94年1 月26日 │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申│000000000000 │現金卡│95他8230卷│ │ │ │ │請書 │ │ │第29-30頁 │ ├──┼────┼───────┼──────────┼────────┼───┼─────┤ │13 │萬泰商業│94年8月23日 │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000000000000000 │現金卡│96偵11217 │ │ │銀行 │ │信用貸款簡易申請書 │ │ │卷第20頁(│ │ │ │ │ │ │ │無消費記錄│ │ │ │ │ │ │ │) │ ├──┼────┼───────┼──────────┼────────┼───┼─────┤ │14 │寶華銀行│93年8 月2 日 │魔力現金卡申請書 │000000000000 │現金卡│98偵10494 │ │ │ │ │ │ │ │卷第18-21 │ │ │ │ │ │ │ │頁 │ └──┴────┴───────┴──────────┴────────┴───┴─────┘ 附表二:貸款契約申請書 ┌──┬────┬───────┬─────────────┬─────────┬─────┐ │編號│貸款銀行│ 申辦日期 │ 申請書名稱 │貸款金額 │卷頁 │ ├──┼────┼───────┼─────────────┼─────────┼─────┤ │ 1 │香港上海│92年1 月24日 │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30萬元 │98偵10494 │ │ │匯豐銀行│ │ │ │卷第46頁 │ ├──┼────┼───────┼─────────────┼─────────┼─────┤ │ 2 │國泰世華│94年2 月3 日 │國泰世華銀行簡易通信貸款約│31萬元 │95他8203卷│ │ │銀行 │ │定書 │ │第32頁 │ │ │ ├───────┼─────────────┼─────────┼─────┤ │ │ │94年8 月17日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錢易通申│4萬元 │95他8203卷│ │ │ │ │請約定書 │ │第31頁 │ ├──┼────┼───────┼─────────────┼─────────┼─────┤ │ 3 │聯邦銀行│94年8 月19日 │好好款貸專案申請書 │20萬元 │96偵11217 │ │ │ │ │ │ │卷第34頁 │ │ │ │ ├─────────────┼─────────┼─────┤ │ │ │ │本票 │20萬元 │95他8203卷│ │ │ │ │ │ │第34頁 │ │ │ ├───────┼─────────────┼─────────┼─────┤ │ │ │94年12月22日 │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 │85,053元 │96偵11217 │ │ │ │ │ │ │卷第35頁 │ │ │ │ ├─────────────┼─────────┼─────┤ │ │ │ │本票 │85,053元 │95他8203卷│ │ │ │ │ │ │第33頁 │ └──┴────┴───────┴─────────────┴─────────┴─────┘ 附表三(花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3/6/7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4095 │簽單已滅失 │ ├──┼──────┼──────────────────┼─────┼──────┤ │2 │93/6/13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1499 │同上 │ ├──┼──────┼──────────────────┼─────┼──────┤ │3 │93/6/11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2010 │同上 │ ├──┼──────┼──────────────────┼─────┼──────┤ │4 │93/6/12 │港九香滿樓餐廳股份公司 │1551 │同上 │ ├──┼──────┼──────────────────┼─────┼──────┤ │5 │93/6/12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017 │同上 │ ├──┼──────┼──────────────────┼─────┼──────┤ │6 │93/6/13 │屈臣氏- 中央分公司 │1381 │同上 │ ├──┼──────┼──────────────────┼─────┼──────┤ │7 │93/6/17 │屈臣氏- 中央分公司 │1077 │同上 │ ├──┼──────┼──────────────────┼─────┼──────┤ │8 │93/6/26 │多家有限公司 │967 │同上 │ ├──┼──────┼──────────────────┼─────┼──────┤ │9 │93/6/2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269 │同上 │ ├──┼──────┼──────────────────┼─────┼──────┤ │10 │93/6/26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88 │同上 │ ├──┼──────┼──────────────────┼─────┼──────┤ │11 │93/6/27 │屈臣氏- 總公司 │954 │同上 │ ├──┼──────┼──────────────────┼─────┼──────┤ │12 │93/6/26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12 │同上 │ ├──┼──────┼──────────────────┼─────┼──────┤ │13 │93/6/2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33 │同上 │ ├──┼──────┼──────────────────┼─────┼──────┤ │14 │93/6/2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77 │同上 │ ├──┼──────┼──────────────────┼─────┼──────┤ │15 │93/6/30 │合作金庫-CD-ATM │10000 │提款機操作,│ │ │ │ │ │無須簽單 │ ├──┼──────┼──────────────────┼─────┼──────┤ │16 │93/6/2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2330 │簽單已滅失 │ ├──┼──────┼──────────────────┼─────┼──────┤ │17 │93/7/3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50 │同上 │ ├──┼──────┼──────────────────┼─────┼──────┤ │18 │93/7/4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1686 │同上 │ ├──┼──────┼──────────────────┼─────┼──────┤ │19 │93/7/7 │家樂福- 三重倉庫 │454 │同上 │ ├──┼──────┼──────────────────┼─────┼──────┤ │20 │93/7/14 │合作金庫-CD-ATM │10000 │提款機操作,│ │ │ │ │ │無須簽單 │ ├──┼──────┼──────────────────┼─────┼──────┤ │21 │93/7/17 │家樂福- 三重倉庫 │725 │簽單已滅失 │ ├──┼──────┼──────────────────┼─────┼──────┤ │22 │93/7/17 │桃樂絲精品店 │1900 │同上 │ ├──┼──────┼──────────────────┼─────┼──────┤ │23 │93/7/17 │桃樂絲精品店 │2000 │同上 │ ├──┼──────┼──────────────────┼─────┼──────┤ │24 │93/7/24 │豐言豐語通信有限公司 │1600 │同上 │ ├──┼──────┼──────────────────┼─────┼──────┤ │25 │93/7/30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26 │93/8/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12 │同上 │ ├──┼──────┼──────────────────┼─────┼──────┤ │27 │93/8/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800 │同上 │ ├──┼──────┼──────────────────┼─────┼──────┤ │28 │93/8/3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263 │同上 │ ├──┼──────┼──────────────────┼─────┼──────┤ │29 │93/8/13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4500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63,115 │ └────────────────────────────┴────────────┘ 附表四(花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30 │93/8/26 │代繳電話費 │470 │簽單已滅失 │ ├──┼──────┼──────────────────┼─────┼──────┤ │31 │93/8/30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32 │93/9/8 │和信電訊 │523 │同上 │ ├──┼──────┼──────────────────┼─────┼──────┤ │33 │93/9/8 │和信電訊 │532 │同上 │ ├──┼──────┼──────────────────┼─────┼──────┤ │34 │93/9/15 │代繳電話費 │286 │同上 │ ├──┼──────┼──────────────────┼─────┼──────┤ │35 │93/9/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36 │93/9/1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448 │同上 │ ├──┼──────┼──────────────────┼─────┼──────┤ │37 │93/9/1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 │同上 │ ├──┼──────┼──────────────────┼─────┼──────┤ │38 │93/9/1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12 │同上 │ ├──┼──────┼──────────────────┼─────┼──────┤ │39 │93/9/27 │代繳電話費 │800 │同上 │ ├──┼──────┼──────────────────┼─────┼──────┤ │40 │93/9/2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41 │93/10/15 │代繳電話費 │1749 │同上 │ ├──┼──────┼──────────────────┼─────┼──────┤ │42 │93/10/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43 │93/10/26 │代繳電話費 │815 │同上 │ ├──┼──────┼──────────────────┼─────┼──────┤ │44 │93/10/2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45 │93/11/15 │代繳電話費 │1574 │同上 │ ├──┼──────┼──────────────────┼─────┼──────┤ │46 │93/11/12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47 │93/11/14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990 │同上 │ ├──┼──────┼──────────────────┼─────┼──────┤ │48 │93/11/14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1503 │同上 │ ├──┼──────┼──────────────────┼─────┼──────┤ │49 │93/11/14 │京華城(餐廳) │1661 │同上 │ ├──┼──────┼──────────────────┼─────┼──────┤ │50 │93/11/14 │京華城(餐廳) │2596 │同上 │ ├──┼──────┼──────────────────┼─────┼──────┤ │51 │93/11/25 │代繳電話費 │907 │同上 │ ├──┼──────┼──────────────────┼─────┼──────┤ │52 │93/11/2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53 │93/1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00 │同上 │ ├──┼──────┼──────────────────┼─────┼──────┤ │54 │93/1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28 │同上 │ ├──┼──────┼──────────────────┼─────┼──────┤ │55 │93/12/15 │代繳電話費 │754 │同上 │ ├──┼──────┼──────────────────┼─────┼──────┤ │56 │93/12/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57 │93/12/27 │代繳電話費 │946 │同上 │ ├──┼──────┼──────────────────┼─────┼──────┤ │58 │93/12/2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59 │94/1/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422 │同上 │ ├──┼──────┼──────────────────┼─────┼──────┤ │60 │94/1/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4509 │同上 │ ├──┼──────┼──────────────────┼─────┼──────┤ │61 │94/1/17 │代繳電話費 │372 │同上 │ ├──┼──────┼──────────────────┼─────┼──────┤ │62 │94/1/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63 │94/1/25 │代繳電話費 │963 │同上 │ ├──┼──────┼──────────────────┼─────┼──────┤ │64 │94/1/27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65 │94/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699 │同上 │ ├──┼──────┼──────────────────┼─────┼──────┤ │66 │94/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405 │同上 │ ├──┼──────┼──────────────────┼─────┼──────┤ │67 │94/2/7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525 │同上 │ ├──┼──────┼──────────────────┼─────┼──────┤ │68 │94/2/5 │家樂福- 三重倉庫 │3516 │同上 │ ├──┼──────┼──────────────────┼─────┼──────┤ │69 │94/2/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82 │同上 │ ├──┼──────┼──────────────────┼─────┼──────┤ │70 │94/2/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73 │同上 │ ├──┼──────┼──────────────────┼─────┼──────┤ │71 │94/2/7 │HL超大尺碼 │8350 │同上 │ ├──┼──────┼──────────────────┼─────┼──────┤ │72 │94/2/8 │新榕園餐廳 │1260 │同上 │ ├──┼──────┼──────────────────┼─────┼──────┤ │73 │94/2/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74 │94/2/21 │代繳電話費 │324 │同上 │ ├──┼──────┼──────────────────┼─────┼──────┤ │75 │94/3/1 │里約西餐廳 │759 │同上 │ ├──┼──────┼──────────────────┼─────┼──────┤ │76 │94/3/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384 │同上 │ ├──┼──────┼──────────────────┼─────┼──────┤ │77 │94/3/4 │代繳電話費 │674 │同上 │ ├──┼──────┼──────────────────┼─────┼──────┤ │78 │94/3/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412 │同上 │ ├──┼──────┼──────────────────┼─────┼──────┤ │79 │94/2/25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80 │94/3/5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001 │同上 │ ├──┼──────┼──────────────────┼─────┼──────┤ │81 │94/3/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496 │同上 │ ├──┼──────┼──────────────────┼─────┼──────┤ │82 │94/3/6 │百家班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591 │同上 │ ├──┼──────┼──────────────────┼─────┼──────┤ │83 │94/3/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84 │94/3/18 │代繳電話費 │549 │同上 │ ├──┼──────┼──────────────────┼─────┼──────┤ │85 │94/3/25 │代繳電話費 │860 │同上 │ ├──┼──────┼──────────────────┼─────┼──────┤ │86 │94/3/2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87 │94/4/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434 │同上 │ ├──┼──────┼──────────────────┼─────┼──────┤ │88 │94/4/10 │喜滿客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89 │94/4/15 │代繳電話費 │289 │同上 │ ├──┼──────┼──────────────────┼─────┼──────┤ │90 │94/4/15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91 │94/4/25 │代繳電話費 │516 │同上 │ ├──┼──────┼──────────────────┼─────┼──────┤ │90 │94/4/26 │HL超大尺碼 │3840 │同上 │ ├──┼──────┼──────────────────┼─────┼──────┤ │92 │94/4/2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93 │94/4/30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759 │同上 │ ├──┼──────┼──────────────────┼─────┼──────┤ │94 │94/4/30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880 │同上 │ ├──┼──────┼──────────────────┼─────┼──────┤ │95 │94/5/1 │家樂福- 三重倉庫 │816 │同上 │ ├──┼──────┼──────────────────┼─────┼──────┤ │96 │94/5/2 │寶島眼鏡- 三重四分公司 │6900 │同上 │ ├──┼──────┼──────────────────┼─────┼──────┤ │97 │94/5/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376 │同上 │ ├──┼──────┼──────────────────┼─────┼──────┤ │98 │94/5/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156 │同上 │ ├──┼──────┼──────────────────┼─────┼──────┤ │99 │94/5/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92 │同上 │ ├──┼──────┼──────────────────┼─────┼──────┤ │100 │94/5/6 │京甫茶棧 │798 │同上 │ ├──┼──────┼──────────────────┼─────┼──────┤ │101 │94/5/8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9800 │同上 │ ├──┼──────┼──────────────────┼─────┼──────┤ │102 │94/5/16 │代繳電話費 │733 │同上 │ ├──┼──────┼──────────────────┼─────┼──────┤ │103 │94/5/13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104 │94/5/12 │京華城股份有限- 分期本金第1期 │1633 │同上 │ ├──┼──────┼──────────────────┼─────┼──────┤ │105 │94/5/25 │代繳電話費 │570 │同上 │ ├──┼──────┼──────────────────┼─────┼──────┤ │106 │94/5/29 │海尼思化妝品- 湯城店 │499 │同上 │ ├──┼──────┼──────────────────┼─────┼──────┤ │107 │94/5/29 │屈臣氏- 中央分公司 │1063 │同上 │ ├──┼──────┼──────────────────┼─────┼──────┤ │108 │94/5/29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785 │同上 │ ├──┼──────┼──────────────────┼─────┼──────┤ │109 │94/5/28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110 │94/5/27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111 │94/6/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125 │同上 │ ├──┼──────┼──────────────────┼─────┼──────┤ │112 │94/6/1 │美樂家(檔案傳輸) │4690 │同上 │ ├──┼──────┼──────────────────┼─────┼──────┤ │113 │94/6/5 │你家我家客家菜老店 │950 │同上 │ ├──┼──────┼──────────────────┼─────┼──────┤ │114 │94/6/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50 │同上 │ ├──┼──────┼──────────────────┼─────┼──────┤ │115 │94/6/15 │代繳電話費 │1126 │同上 │ ├──┼──────┼──────────────────┼─────┼──────┤ │116 │94/6/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117 │94/5/12 │京華城股份有限- 分期本金第2期 │1633 │無簽帳單 │ ├──┼──────┼──────────────────┼─────┼──────┤ │118 │94/6/27 │代繳電話費 │1410 │同上 │ ├──┼──────┼──────────────────┼─────┼──────┤ │119 │94/6/26 │古典玫瑰園三重重新店 │803 │同上 │ ├──┼──────┼──────────────────┼─────┼──────┤ │120 │94/6/2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365 │同上 │ ├──┼──────┼──────────────────┼─────┼──────┤ │121 │94/7/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592 │同上 │ ├──┼──────┼──────────────────┼─────┼──────┤ │122 │94/7/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29 │同上 │ ├──┼──────┼──────────────────┼─────┼──────┤ │123 │94/7/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233 │同上 │ ├──┼──────┼──────────────────┼─────┼──────┤ │124 │94/7/3 │京甫茶棧 │1018 │同上 │ ├──┼──────┼──────────────────┼─────┼──────┤ │125 │94/7/4 │三商行- 重新分公司 │300 │同上 │ ├──┼──────┼──────────────────┼─────┼──────┤ │126 │94/7/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40 │同上 │ ├──┼──────┼──────────────────┼─────┼──────┤ │127 │94/7/5 │哈林體育用品社- 三重 │2380 │同上 │ ├──┼──────┼──────────────────┼─────┼──────┤ │128 │94/7/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058 │同上 │ ├──┼──────┼──────────────────┼─────┼──────┤ │129 │94/7/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625 │同上 │ ├──┼──────┼──────────────────┼─────┼──────┤ │130 │94/7/8 │京甫茶棧 │688 │同上 │ ├──┼──────┼──────────────────┼─────┼──────┤ │131 │94/7/15 │代繳電話費 │955 │同上 │ ├──┼──────┼──────────────────┼─────┼──────┤ │132 │94/7/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133 │94/5/12 │京華城股份有限- 分期本金第3期 │1633 │無簽帳單 │ ├──┼──────┼──────────────────┼─────┼──────┤ │134 │94/7/25 │代繳電話費 │2013 │同上 │ ├──┼──────┼──────────────────┼─────┼──────┤ │135 │94/7/2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15 │同上 │ ├──┼──────┼──────────────────┼─────┼──────┤ │136 │94/7/29 │冠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208 │同上 │ ├──┼──────┼──────────────────┼─────┼──────┤ │137 │94/8/1 │喜滿客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138 │94/8/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299 │同上 │ ├──┼──────┼──────────────────┼─────┼──────┤ │139 │94/8/1 │京華城(餐廳) │3030 │同上 │ ├──┼──────┼──────────────────┼─────┼──────┤ │140 │94/8/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69 │同上 │ ├──┼──────┼──────────────────┼─────┼──────┤ │141 │94/8/6 │京甫茶棧 │968 │同上 │ ├──┼──────┼──────────────────┼─────┼──────┤ │142 │94/8/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559 │同上 │ ├──┼──────┼──────────────────┼─────┼──────┤ │143 │94/7/29 │幼福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170 │同上 │ ├──┼──────┼──────────────────┼─────┼──────┤ │144 │94/8/15 │代繳電話費 │742 │同上 │ ├──┼──────┼──────────────────┼─────┼──────┤ │145 │94/8/14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2 │同上 │ ├──┼──────┼──────────────────┼─────┼──────┤ │146 │94/8/13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560 │同上 │ ├──┼──────┼──────────────────┼─────┼──────┤ │147 │94/8/14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700 │同上 │ ├──┼──────┼──────────────────┼─────┼──────┤ │148 │94/8/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90 │同上 │ ├──┼──────┼──────────────────┼─────┼──────┤ │149 │94/8/12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00 │同上 │ ├──┼──────┼──────────────────┼─────┼──────┤ │150 │94/8/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089 │同上 │ ├──┼──────┼──────────────────┼─────┼──────┤ │151 │94/8/16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995 │同上 │ ├──┼──────┼──────────────────┼─────┼──────┤ │152 │94/8/17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670 │同上 │ ├──┼──────┼──────────────────┼─────┼──────┤ │153 │94/5/12 │京華城股份有限- 分期本金第4期 │1633 │無簽帳單 │ ├──┼──────┼──────────────────┼─────┼──────┤ │154 │94/8/29 │代繳電話費 │2142 │同上 │ ├──┼──────┼──────────────────┼─────┼──────┤ │155 │94/8/27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500 │同上 │ ├──┼──────┼──────────────────┼─────┼──────┤ │156 │94/8/27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157 │94/8/27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4564 │同上 │ ├──┼──────┼──────────────────┼─────┼──────┤ │158 │94/8/28 │家樂福- 三重倉庫 │3254 │同上 │ ├──┼──────┼──────────────────┼─────┼──────┤ │159 │94/9/2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416 │同上 │ ├──┼──────┼──────────────────┼─────┼──────┤ │160 │94/9/2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255 │同上 │ ├──┼──────┼──────────────────┼─────┼──────┤ │161 │94/9/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660 │同上 │ ├──┼──────┼──────────────────┼─────┼──────┤ │162 │94/9/15 │代繳電話費 │1044 │同上 │ ├──┼──────┼──────────────────┼─────┼──────┤ │163 │94/5/12 │京華城股份有限- 分期本金第5期 │1633 │無簽帳單 │ ├──┼──────┼──────────────────┼─────┼──────┤ │164 │94/9/26 │代繳電話費 │2628 │同上 │ ├──┼──────┼──────────────────┼─────┼──────┤ │165 │94/10/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360 │同上 │ ├──┼──────┼──────────────────┼─────┼──────┤ │166 │94/10/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250 │同上 │ ├──┼──────┼──────────────────┼─────┼──────┤ │167 │94/10/17 │代繳電話費 │1417 │同上 │ ├──┼──────┼──────────────────┼─────┼──────┤ │168 │94/10/25 │代繳電話費 │1615 │同上 │ ├──┼──────┼──────────────────┼─────┼──────┤ │169 │94/5/12 │京華城股份有限- 分期本金第6期 │1633 │無簽帳單 │ ├──┼──────┼──────────────────┼─────┼──────┤ │170 │94/11/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241 │同上 │ ├──┼──────┼──────────────────┼─────┼──────┤ │171 │94/11/15 │代繳電話費 │2694 │同上 │ ├──┼──────┼──────────────────┼─────┼──────┤ │172 │94/11/25 │代繳電話費 │1066 │同上 │ ├──┼──────┼──────────────────┼─────┼──────┤ │173 │94/1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844 │同上 │ ├──┼──────┼──────────────────┼─────┼──────┤ │174 │94/1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179 │同上 │ ├──┼──────┼──────────────────┼─────┼──────┤ │175 │94/1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61 │同上 │ ├──┼──────┼──────────────────┼─────┼──────┤ │176 │94/1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79 │同上 │ ├──┼──────┼──────────────────┼─────┼──────┤ │177 │94/12/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04 │同上 │ ├──┼──────┼──────────────────┼─────┼──────┤ │178 │94/12/5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471 │同上 │ ├──┼──────┼──────────────────┼─────┼──────┤ │179 │94/12/2 │美樂家(檔案傳輸) │2850 │同上 │ ├──┼──────┼──────────────────┼─────┼──────┤ │180 │94/12/6 │京甫茶棧 │734 │同上 │ ├──┼──────┼──────────────────┼─────┼──────┤ │181 │94/12/7 │聯合機車大賣場 │4100 │同上 │ ├──┼──────┼──────────────────┼─────┼──────┤ │182 │94/12/11 │彼得剪燙店 │3499 │同上 │ ├──┼──────┼──────────────────┼─────┼──────┤ │183 │94/12/15 │代繳電話費 │523 │同上 │ ├──┼──────┼──────────────────┼─────┼──────┤ │184 │94/12/15 │京甫茶棧 │669 │同上 │ ├──┼──────┼──────────────────┼─────┼──────┤ │185 │94/12/16 │頂好 │2352 │同上 │ ├──┼──────┼──────────────────┼─────┼──────┤ │186 │94/12/17 │京華城- 小吃街 │276 │同上 │ ├──┼──────┼──────────────────┼─────┼──────┤ │187 │94/12/17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188 │94/12/17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945 │同上 │ ├──┼──────┼──────────────────┼─────┼──────┤ │189 │94/12/21 │傑昇三和二店 │1990 │同上 │ ├──┼──────┼──────────────────┼─────┼──────┤ │190 │94/12/2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 │509 │同上 │ ├──┼──────┼──────────────────┼─────┼──────┤ │191 │94/12/2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 │1586 │同上 │ ├──┼──────┼──────────────────┼─────┼──────┤ │192 │94/12/25 │傑昇三和二店 │1990 │同上 │ ├──┼──────┼──────────────────┼─────┼──────┤ │193 │94/12/8 │花枝招展花坊 │1000 │同上 │ ├──┼──────┼──────────────────┼─────┼──────┤ │194 │95/1/16 │代繳電話費 │497 │同上 │ ├──┼──────┼──────────────────┼─────┼──────┤ │195 │95/1/25 │代繳電話費 │599 │同上 │ ├──┼──────┼──────────────────┼─────┼──────┤ │196 │95/2/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91 │同上 │ ├──┼──────┼──────────────────┼─────┼──────┤ │197 │95/2/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2465 │同上 │ ├──┼──────┼──────────────────┼─────┼──────┤ │198 │95/2/15 │代繳電話費 │247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263,746 │ └────────────────────────────┴────────────┘ 附表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4/6/4 │家樂福-板橋店 │279 │簽單已滅失 │ ├──┼──────┼──────────────────┼─────┼──────┤ │2 │94/6/11 │家樂福- 板橋店 │298 │同上 │ ├──┼──────┼──────────────────┼─────┼──────┤ │3 │94/7/3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1488 │同上 │ ├──┼──────┼──────────────────┼─────┼──────┤ │4 │94/9/4 │家樂福- 板橋店 │1238 │同上 │ ├──┼──────┼──────────────────┼─────┼──────┤ │5 │94/9/9 │家樂福- 板橋店 │856 │同上 │ ├──┼──────┼──────────────────┼─────┼──────┤ │6 │94/9/1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 │同上 │ ├──┼──────┼──────────────────┼─────┼──────┤ │7 │94/10/4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1042 │同上 │ ├──┼──────┼──────────────────┼─────┼──────┤ │8 │94/10/7 │本味主義 │770 │同上 │ ├──┼──────┼──────────────────┼─────┼──────┤ │9 │94/11/4 │家樂福- 板橋店 │1678 │同上 │ ├──┼──────┼──────────────────┼─────┼──────┤ │10 │94/11/9 │家樂福- 中和店 │1316 │同上 │ ├──┼──────┼──────────────────┼─────┼──────┤ │11 │94/12/10 │家樂福- 板橋店 │269 │同上 │ ├──┼──────┼──────────────────┼─────┼──────┤ │12 │94/12/11 │家樂福- 板橋店 │109 │同上 │ ├──┼──────┼──────────────────┼─────┼──────┤ │13 │94/12/11 │爭鮮迴轉壽司新坤分公司 │930 │同上 │ ├──┼──────┼──────────────────┼─────┼──────┤ │14 │94/12/12 │家樂福- 板橋店 │1077 │同上 │ ├──┼──────┼──────────────────┼─────┼──────┤ │15 │95/1/24 │家樂福- 板橋店 │100 │同上 │ ├──┼──────┼──────────────────┼─────┼──────┤ │16 │95/1/29 │家樂福- 板橋店 │1536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13,236 │ └────────────────────────────┴────────────┘ 附表六(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兼現金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3/8/21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1097 │簽單已滅失 │ ├──┼──────┼──────────────────┼─────┼──────┤ │2 │93/8/27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872 │同上 │ ├──┼──────┼──────────────────┼─────┼──────┤ │3 │93/9/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4 │93/9/18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90 │同上 │ ├──┼──────┼──────────────────┼─────┼──────┤ │5 │93/9/25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1197 │同上 │ ├──┼──────┼──────────────────┼─────┼──────┤ │6 │93/9/2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36 │同上 │ ├──┼──────┼──────────────────┼─────┼──────┤ │7 │93/9/27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570 │同上 │ ├──┼──────┼──────────────────┼─────┼──────┤ │8 │93/9/28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521 │同上 │ ├──┼──────┼──────────────────┼─────┼──────┤ │9 │93/10/3 │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49 │同上 │ ├──┼──────┼──────────────────┼─────┼──────┤ │10 │93/10/7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640 │同上 │ ├──┼──────┼──────────────────┼─────┼──────┤ │11 │93/10/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12 │93/11/10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13 │93/11/11 │佳迪福保險 │780 │同上 │ ├──┼──────┼──────────────────┼─────┼──────┤ │14 │93/11/20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687 │同上 │ ├──┼──────┼──────────────────┼─────┼──────┤ │15 │93/11/28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742 │同上 │ ├──┼──────┼──────────────────┼─────┼──────┤ │16 │93/11/28 │e-shoes 鞋坊 │690 │同上 │ ├──┼──────┼──────────────────┼─────┼──────┤ │17 │93/12/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美食街)│235 │同上 │ ├──┼──────┼──────────────────┼─────┼──────┤ │18 │93/12/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20 │同上 │ ├──┼──────┼──────────────────┼─────┼──────┤ │19 │93/12/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20 │93/12/12 │家樂福- 家電三重倉庫 │950 │同上 │ ├──┼──────┼──────────────────┼─────┼──────┤ │21 │93/12/14 │益安有限公司 │950 │同上 │ ├──┼──────┼──────────────────┼─────┼──────┤ │22 │93/12/18 │屈臣氏- 忠Ⅳ分公司 │765 │同上 │ ├──┼──────┼──────────────────┼─────┼──────┤ │23 │93/12/18 │爭鮮迴轉壽司頂好分公司 │931 │同上 │ ├──┼──────┼──────────────────┼─────┼──────┤ │24 │93/12/19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長壽門市 │320 │同上 │ ├──┼──────┼──────────────────┼─────┼──────┤ │25 │93/12/20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分公司 │770 │同上 │ ├──┼──────┼──────────────────┼─────┼──────┤ │26 │93/12/24 │冠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99 │同上 │ ├──┼──────┼──────────────────┼─────┼──────┤ │27 │93/12/30 │佳迪福保險 │390 │同上 │ ├──┼──────┼──────────────────┼─────┼──────┤ │28 │93/12/31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分公司 │900 │同上 │ ├──┼──────┼──────────────────┼─────┼──────┤ │29 │94/1/2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568 │同上 │ ├──┼──────┼──────────────────┼─────┼──────┤ │30 │94/1/2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分公司 │600 │同上 │ ├──┼──────┼──────────────────┼─────┼──────┤ │31 │94/1/7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32 │94/1/8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分公司 │720 │同上 │ ├──┼──────┼──────────────────┼─────┼──────┤ │33 │94/1/2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77 │同上 │ ├──┼──────┼──────────────────┼─────┼──────┤ │34 │94/1/27 │佳迪福保險 │390 │同上 │ ├──┼──────┼──────────────────┼─────┼──────┤ │35 │94/2/14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36 │94/3/2 │佳迪福保險 │390 │同上 │ ├──┼──────┼──────────────────┼─────┼──────┤ │37 │94/3/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38 │94/3/23 │佳迪福保險 │390 │同上 │ ├──┼──────┼──────────────────┼─────┼──────┤ │39 │94/4/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40 │94/4/27 │佳迪福保險 │1473 │同上 │ ├──┼──────┼──────────────────┼─────┼──────┤ │41 │94/5/8 │京華城- 小吃街 │280 │同上 │ ├──┼──────┼──────────────────┼─────┼──────┤ │42 │94/5/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43 │94/5/1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84 │同上 │ ├──┼──────┼──────────────────┼─────┼──────┤ │44 │94/5/21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843 │同上 │ ├──┼──────┼──────────────────┼─────┼──────┤ │45 │94/5/22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60 │同上 │ ├──┼──────┼──────────────────┼─────┼──────┤ │46 │94/5/24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000 │同上 │ ├──┼──────┼──────────────────┼─────┼──────┤ │47 │94/5/24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6 │同上 │ ├──┼──────┼──────────────────┼─────┼──────┤ │48 │94/5/26 │佳迪福保險 │1473 │同上 │ ├──┼──────┼──────────────────┼─────┼──────┤ │49 │94/6/9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50 │94/6/18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891 │同上 │ ├──┼──────┼──────────────────┼─────┼──────┤ │51 │94/6/18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湯城門市 │826 │同上 │ ├──┼──────┼──────────────────┼─────┼──────┤ │52 │94/6/19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164 │同上 │ ├──┼──────┼──────────────────┼─────┼──────┤ │53 │94/7/8 │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1575 │同上 │ ├──┼──────┼──────────────────┼─────┼──────┤ │54 │94/7/16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545 │同上 │ ├──┼──────┼──────────────────┼─────┼──────┤ │55 │94/8/21 │京華城- 小吃街 │339 │同上 │ ├──┼──────┼──────────────────┼─────┼──────┤ │56 │94/8/21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57 │94/9/18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490 │同上 │ ├──┼──────┼──────────────────┼─────┼──────┤ │58 │94/9/20 │益安有限公司 │12700 │同上 │ ├──┼──────┼──────────────────┼─────┼──────┤ │59 │94/10/21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640 │同上 │ ├──┼──────┼──────────────────┼─────┼──────┤ │60 │94/10/23 │爭鮮迴轉壽司竹圍分公司 │600 │同上 │ ├──┼──────┼──────────────────┼─────┼──────┤ │61 │94/10/26 │你家我家客家菜老店 │775 │同上 │ ├──┼──────┼──────────────────┼─────┼──────┤ │62 │94/11/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店 │1672 │同上 │ ├──┼──────┼──────────────────┼─────┼──────┤ │63 │94/11/5 │龍億眼鏡行 │4300 │同上 │ ├──┼──────┼──────────────────┼─────┼──────┤ │64 │94/11/6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65 │94/11/13 │傑昇- 三和二店 │2840 │同上 │ ├──┼──────┼──────────────────┼─────┼──────┤ │66 │94/11/26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店 │865 │同上 │ ├──┼──────┼──────────────────┼─────┼──────┤ │67 │94/11/26 │百家班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360 │同上 │ ├──┼──────┼──────────────────┼─────┼──────┤ │68 │94/11/28 │京甫茶棧 │744 │同上 │ ├──┼──────┼──────────────────┼─────┼──────┤ │69 │94/12/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店 │1380 │同上 │ ├──┼──────┼──────────────────┼─────┼──────┤ │70 │94/12/4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900 │同上 │ ├──┼──────┼──────────────────┼─────┼──────┤ │71 │94/12/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餐廳) │792 │同上 │ ├──┼──────┼──────────────────┼─────┼──────┤ │72 │94/12/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9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97,322 │ └────────────────────────────┴────────────┘ 附表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4/6/17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98 │簽單已滅失 │ ├──┼──────┼──────────────────┼─────┼──────┤ │2 │94/6/18 │中國石油龍安站 │506 │同上 │ ├──┼──────┼──────────────────┼─────┼──────┤ │3 │94/6/21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52 │同上 │ ├──┼──────┼──────────────────┼─────┼──────┤ │4 │94/6/24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60 │同上 │ ├──┼──────┼──────────────────┼─────┼──────┤ │5 │94/6/29 │中國石油屈尺站 │440 │同上 │ ├──┼──────┼──────────────────┼─────┼──────┤ │6 │94/7/1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0 │同上 │ ├──┼──────┼──────────────────┼─────┼──────┤ │7 │94/7/8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6 │同上 │ ├──┼──────┼──────────────────┼─────┼──────┤ │8 │94/7/11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550 │同上 │ ├──┼──────┼──────────────────┼─────┼──────┤ │9 │94/7/14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加油站 │75 │同上 │ ├──┼──────┼──────────────────┼─────┼──────┤ │10 │94/7/15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0 │同上 │ ├──┼──────┼──────────────────┼─────┼──────┤ │11 │94/7/22 │三民加油站 │335 │同上 │ ├──┼──────┼──────────────────┼─────┼──────┤ │12 │94/7/22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510 │同上 │ ├──┼──────┼──────────────────┼─────┼──────┤ │13 │94/7/24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0 │同上 │ ├──┼──────┼──────────────────┼─────┼──────┤ │14 │94/7/31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0 │同上 │ ├──┼──────┼──────────────────┼─────┼──────┤ │15 │94/7/31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550 │同上 │ ├──┼──────┼──────────────────┼─────┼──────┤ │16 │94/8/10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8 │同上 │ ├──┼──────┼──────────────────┼─────┼──────┤ │17 │94/8/12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625 │同上 │ ├──┼──────┼──────────────────┼─────┼──────┤ │18 │94/8/17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0 │同上 │ ├──┼──────┼──────────────────┼─────┼──────┤ │19 │94/8/23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2 │同上 │ ├──┼──────┼──────────────────┼─────┼──────┤ │20 │94/8/27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600 │同上 │ ├──┼──────┼──────────────────┼─────┼──────┤ │21 │94/9/2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30 │同上 │ ├──┼──────┼──────────────────┼─────┼──────┤ │22 │94/9/9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2 │同上 │ ├──┼──────┼──────────────────┼─────┼──────┤ │23 │94/9/9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630 │同上 │ ├──┼──────┼──────────────────┼─────┼──────┤ │24 │94/9/17 │光仁加油站 │80 │同上 │ ├──┼──────┼──────────────────┼─────┼──────┤ │25 │94/9/19 │中國石油屈尺站 │450 │同上 │ ├──┼──────┼──────────────────┼─────┼──────┤ │26 │94/9/19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25 │同上 │ ├──┼──────┼──────────────────┼─────┼──────┤ │27 │94/9/28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6 │同上 │ ├──┼──────┼──────────────────┼─────┼──────┤ │28 │94/9/30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575 │同上 │ ├──┼──────┼──────────────────┼─────┼──────┤ │29 │94/10/5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5 │同上 │ ├──┼──────┼──────────────────┼─────┼──────┤ │30 │94/10/11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550 │同上 │ ├──┼──────┼──────────────────┼─────┼──────┤ │31 │94/10/16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加油站 │130 │同上 │ ├──┼──────┼──────────────────┼─────┼──────┤ │32 │94/10/17 │中國石油桂林路站 │80 │同上 │ ├──┼──────┼──────────────────┼─────┼──────┤ │33 │94/10/27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480 │同上 │ ├──┼──────┼──────────────────┼─────┼──────┤ │34 │94/10/28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0 │同上 │ ├──┼──────┼──────────────────┼─────┼──────┤ │35 │94/11/5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70 │同上 │ ├──┼──────┼──────────────────┼─────┼──────┤ │36 │94/11/7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570 │同上 │ ├──┼──────┼──────────────────┼─────┼──────┤ │37 │94/11/7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0 │同上 │ ├──┼──────┼──────────────────┼─────┼──────┤ │38 │94/11/11 │中國石油埔里中山路站 │50 │同上 │ ├──┼──────┼──────────────────┼─────┼──────┤ │39 │94/11/16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90 │同上 │ ├──┼──────┼──────────────────┼─────┼──────┤ │40 │94/11/23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0 │同上 │ ├──┼──────┼──────────────────┼─────┼──────┤ │41 │94/12/9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0 │同上 │ ├──┼──────┼──────────────────┼─────┼──────┤ │42 │94/12/18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05 │同上 │ ├──┼──────┼──────────────────┼─────┼──────┤ │43 │94/12/19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汽加油站 │625 │同上 │ ├──┼──────┼──────────────────┼─────┼──────┤ │44 │94/12/28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110 │同上 │ ├──┼──────┼──────────────────┼─────┼──────┤ │45 │95/1/4 │中國石油莒光路站 │450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11,300 │ └────────────────────────────┴────────────┘ 附表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4/6/24 │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16900 │簽單已滅失 │ ├──┼──────┼──────────────────┼─────┼──────┤ │2 │94/6/25 │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16900 ( │同上 │ │ │ │ │刷退) │ │ ├──┼──────┼──────────────────┼─────┼──────┤ │3 │94/6/28 │益安有限公司 │18000 │同上 │ ├──┼──────┼──────────────────┼─────┼──────┤ │4 │94/7/29 │分期靈活金匯費 │30 │無簽帳單 │ ├──┼──────┼──────────────────┼─────┼──────┤ │5 │94/7/29 │分期靈活金第1期 │16668 │無簽帳單 │ ├──┼──────┼──────────────────┼─────┼──────┤ │6 │94/7/29 │分期靈活金手續費 │1500 │無簽帳單 │ ├──┼──────┼──────────────────┼─────┼──────┤ │7 │94/9/2 │分期靈活金第2期 │16666 │無須簽單 │ ├──┼──────┼──────────────────┼─────┼──────┤ │8 │94/10/3 │分期靈活金第3期 │16666 │無須簽單 │ ├──┴──────┴──────────────────┼─────┴──────┤ │ 合 計 金 額 │69,530 │ └────────────────────────────┴────────────┘ 附表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4/6/14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1040 │簽單已滅失 │ ├──┼──────┼──────────────────┼─────┼──────┤ │2 │94/6/23 │爭鮮迴轉壽司新埔分公司 │1080 │同上 │ ├──┼──────┼──────────────────┼─────┼──────┤ │3 │94/8/21 │家樂福- 板橋店 │278 │同上 │ ├──┼──────┼──────────────────┼─────┼──────┤ │4 │94/8/24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1710 │同上 │ ├──┼──────┼──────────────────┼─────┼──────┤ │5 │94/8/25 │逸馨園 │1452 │同上 │ ├──┼──────┼──────────────────┼─────┼──────┤ │6 │94/9/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9 │同上 │ ├──┼──────┼──────────────────┼─────┼──────┤ │7 │94/9/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49 │同上 │ ├──┼──────┼──────────────────┼─────┼──────┤ │8 │94/9/23 │魚吉日本料理 │880 │同上 │ ├──┼──────┼──────────────────┼─────┼──────┤ │9 │94/10/20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1024 │同上 │ ├──┼──────┼──────────────────┼─────┼──────┤ │10 │94/10/22 │鶴園有限公司 │790 │同上 │ ├──┼──────┼──────────────────┼─────┼──────┤ │11 │94/10/24 │家樂福-中和店 │2043 │同上 │ ├──┼──────┼──────────────────┼─────┼──────┤ │12 │94/12/6 │家樂福- 板橋店 │1542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12,427 │ └────────────────────────────┴────────────┘ 附表十(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之現金卡):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所使用之自動付款設備 │金額 │備註 │ ├──┼──────┼───────────────┼─────┼──────┤ │1 │93/9/16 │借款 │29,200 │無須簽立帳單│ ├──┼──────┼───────────────┼─────┼──────┤ │2 │94/4/29 │借款 │29,902 │無須簽立帳單│ ├──┴──────┴───────────────┼─────┴──────┤ │ 合 計 金 額 │59,102 │ └─────────────────────────┴────────────┘ 附表十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3/9/17 │家樂福- 三重倉庫 │961 │簽單已滅失 │ ├──┼──────┼──────────────────┼─────┼──────┤ │2 │93/9/18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770 │同上 │ ├──┼──────┼──────────────────┼─────┼──────┤ │3 │93/9/20 │華歌爾- 可利安店 │980 │同上 │ ├──┼──────┼──────────────────┼─────┼──────┤ │4 │93/9/24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290 │同上 │ ├──┼──────┼──────────────────┼─────┼──────┤ │5 │93/9/28 │冠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80 │同上 │ ├──┼──────┼──────────────────┼─────┼──────┤ │6 │93/10/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571 │同上 │ ├──┼──────┼──────────────────┼─────┼──────┤ │7 │93/10/7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904 │網路消費,無│ │ │ │ │ │簽立簽單 │ ├──┼──────┼──────────────────┼─────┼──────┤ │8 │93/10/7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930 │網路消費,無│ │ │ │ │ │簽立簽單 │ ├──┼──────┼──────────────────┼─────┼──────┤ │9 │93/10/8 │家樂福- 三重倉庫 │465 │簽單已滅失 │ ├──┼──────┼──────────────────┼─────┼──────┤ │10 │93/10/12 │小義大利餐廳 │858 │同上 │ ├──┼──────┼──────────────────┼─────┼──────┤ │11 │93/11/1 │20043Q贈品物品流處理費 │199 │無需簽立帳單│ ├──┼──────┼──────────────────┼─────┼──────┤ │12 │93/10/8 │招風引蝶花藝股份有限公司 │1500 │ 簽單已滅失 │ ├──┼──────┼──────────────────┼─────┼──────┤ │13 │93/10/16 │麥吉客股份有限公司 │1880 │同上 │ ├──┼──────┼──────────────────┼─────┼──────┤ │14 │93/10/18 │小義大利餐廳 │748 │同上 │ ├──┼──────┼──────────────────┼─────┼──────┤ │15 │93/10/21 │小義大利餐廳 │748 │同上 │ ├──┼──────┼──────────────────┼─────┼──────┤ │16 │93/10/21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900 │網路消費,無│ │ │ │ │ │簽立簽單 │ ├──┼──────┼──────────────────┼─────┼──────┤ │17 │93/10/21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1374 │網路消費,無│ │ │ │ │ │簽立簽單 │ ├──┼──────┼──────────────────┼─────┼──────┤ │18 │93/10/23 │家樂福- 三重倉庫 │3780 │簽單已滅失 │ ├──┼──────┼──────────────────┼─────┼──────┤ │19 │93/10/23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1795 │同上 │ ├──┼──────┼──────────────────┼─────┼──────┤ │20 │93/10/27 │小義大利餐廳 │1243 │同上 │ ├──┼──────┼──────────────────┼─────┼──────┤ │21 │93/10/2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242 │同上 │ ├──┼──────┼──────────────────┼─────┼──────┤ │22 │93/10/2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02 │同上 │ ├──┼──────┼──────────────────┼─────┼──────┤ │23 │93/10/31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850 │同上 │ ├──┼──────┼──────────────────┼─────┼──────┤ │24 │93/1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2606 │同上 │ ├──┼──────┼──────────────────┼─────┼──────┤ │25 │93/11/3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1302 │同上 │ ├──┼──────┼──────────────────┼─────┼──────┤ │26 │93/1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1100 │同上 │ ├──┼──────┼──────────────────┼─────┼──────┤ │27 │93/1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1422 │同上 │ ├──┼──────┼──────────────────┼─────┼──────┤ │28 │93/1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1024 │同上 │ ├──┼──────┼──────────────────┼─────┼──────┤ │29 │93/11/6 │喜滿客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30 │93/11/6 │京華城(餐廳) │1375 │同上 │ ├──┼──────┼──────────────────┼─────┼──────┤ │31 │93/11/7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496 │同上 │ ├──┼──────┼──────────────────┼─────┼──────┤ │32 │94/1/18 │家樂福- 三重倉庫 │3016 │同上 │ ├──┼──────┼──────────────────┼─────┼──────┤ │33 │94/1/2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0 │同上 │ ├──┼──────┼──────────────────┼─────┼──────┤ │34 │94/1/2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084 │同上 │ ├──┼──────┼──────────────────┼─────┼──────┤ │35 │94/1/2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184 │同上 │ ├──┼──────┼──────────────────┼─────┼──────┤ │36 │94/1/2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952 │同上 │ ├──┼──────┼──────────────────┼─────┼──────┤ │37 │94/1/25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498 │同上 │ ├──┼──────┼──────────────────┼─────┼──────┤ │38 │94/1/25 │冠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880 │同上 │ ├──┼──────┼──────────────────┼─────┼──────┤ │39 │94/1/29 │魚瀧餐廳 │858 │同上 │ ├──┼──────┼──────────────────┼─────┼──────┤ │40 │94/1/30 │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 │720 │同上 │ ├──┼──────┼──────────────────┼─────┼──────┤ │41 │94/1/30 │RURY TUESDAY-H SIN-I │1287 │同上 │ ├──┼──────┼──────────────────┼─────┼──────┤ │42 │94/1/31 │家樂福- 三重倉庫 │3089 │同上 │ ├──┼──────┼──────────────────┼─────┼──────┤ │43 │94/2/3 │冠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460 │同上 │ ├──┼──────┼──────────────────┼─────┼──────┤ │44 │94/2/4 │百家班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50 │同上 │ ├──┼──────┼──────────────────┼─────┼──────┤ │45 │94/2/22 │頂好三重店 │719 │同上 │ ├──┼──────┼──────────────────┼─────┼──────┤ │46 │94/3/20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5148 │同上 │ ├──┼──────┼──────────────────┼─────┼──────┤ │47 │94/3/20 │喜滿客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48 │94/3/20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2400 │同上 │ ├──┼──────┼──────────────────┼─────┼──────┤ │49 │94/3/24 │屈臣氏- 忠Ⅳ分公司 │506 │同上 │ ├──┼──────┼──────────────────┼─────┼──────┤ │50 │94/3/25 │屈臣氏- 忠Ⅳ分公司 │2950 │同上 │ ├──┼──────┼──────────────────┼─────┼──────┤ │51 │94/3/26 │你家我家客家菜老店 │1179 │同上 │ ├──┼──────┼──────────────────┼─────┼──────┤ │52 │94/4/1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009 │同上 │ ├──┼──────┼──────────────────┼─────┼──────┤ │53 │94/4/1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800 │同上 │ ├──┼──────┼──────────────────┼─────┼──────┤ │54 │94/4/17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9 │同上 │ ├──┼──────┼──────────────────┼─────┼──────┤ │55 │94/4/17 │港九香滿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1304 │同上 │ ├──┼──────┼──────────────────┼─────┼──────┤ │56 │94/4/23 │華歌爾- 可利安店 │1285 │同上 │ ├──┼──────┼──────────────────┼─────┼──────┤ │57 │94/4/23 │大風車餐廳 │1380 │同上 │ ├──┼──────┼──────────────────┼─────┼──────┤ │58 │94/4/24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072 │同上 │ ├──┼──────┼──────────────────┼─────┼──────┤ │59 │94/4/24 │HL超大尺碼 │4830 │同上 │ ├──┼──────┼──────────────────┼─────┼──────┤ │60 │94/4/25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790 │同上 │ ├──┼──────┼──────────────────┼─────┼──────┤ │61 │94/8/12 │預借現金手續費 │1200 │無須簽單 │ ├──┼──────┼──────────────────┼─────┼──────┤ │62 │94/7/1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98 │簽單已滅失 │ ├──┼──────┼──────────────────┼─────┼──────┤ │63 │94/7/16 │喜滿客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64 │94/7/1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餐廳) │968 │同上 │ ├──┼──────┼──────────────────┼─────┼──────┤ │65 │94/7/18 │港九香滿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1293 │同上 │ ├──┼──────┼──────────────────┼─────┼──────┤ │66 │94/7/24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883 │同上 │ ├──┼──────┼──────────────────┼─────┼──────┤ │67 │94/8/1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455 │同上 │ ├──┼──────┼──────────────────┼─────┼──────┤ │68 │94/8/12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建國分行 │35000 │同上 │ ├──┼──────┼──────────────────┼─────┼──────┤ │69 │94/8/2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486 │同上 │ ├──┼──────┼──────────────────┼─────┼──────┤ │70 │94/8/2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20 │同上 │ ├──┼──────┼──────────────────┼─────┼──────┤ │71 │94/8/22 │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615 │同上 │ ├──┼──────┼──────────────────┼─────┼──────┤ │72 │94/9/25 │家樂福- 三重倉庫 │988 │同上 │ ├──┼──────┼──────────────────┼─────┼──────┤ │73 │94/10/9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73 │同上 │ ├──┼──────┼──────────────────┼─────┼──────┤ │74 │94/10/17 │預借現金手續費 │1200 │同上 │ ├──┼──────┼──────────────────┼─────┼──────┤ │75 │94/10/1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838 │同上 │ ├──┼──────┼──────────────────┼─────┼──────┤ │76 │94/10/1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80 │同上 │ ├──┼──────┼──────────────────┼─────┼──────┤ │77 │94/10/16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975 │同上 │ ├──┼──────┼──────────────────┼─────┼──────┤ │78 │94/10/17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建國分行 │35000 │同上 │ ├──┼──────┼──────────────────┼─────┼──────┤ │79 │94/10/21 │爭鮮迴轉壽司圓環分公司 │720 │同上 │ ├──┼──────┼──────────────────┼─────┼──────┤ │80 │94/11/6 │爭鮮迴轉壽司圓環分公司 │750 │同上 │ ├──┼──────┼──────────────────┼─────┼──────┤ │81 │94/11/18 │本味主義 │539 │同上 │ ├──┼──────┼──────────────────┼─────┼──────┤ │82 │94/11/25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471 │同上 │ ├──┼──────┼──────────────────┼─────┼──────┤ │83 │94/11/26 │京甫茶棧 │698 │同上 │ ├──┼──────┼──────────────────┼─────┼──────┤ │84 │94/11/27 │龐德羅莎餐廳- 三重店 │493 │同上 │ ├──┼──────┼──────────────────┼─────┼──────┤ │85 │94/11/27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龍運門市 │820 │同上 │ ├──┼──────┼──────────────────┼─────┼──────┤ │86 │94/11/29 │港九香滿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1315 │同上 │ ├──┼──────┼──────────────────┼─────┼──────┤ │87 │94/12/2 │京甫茶棧 │729 │同上 │ ├──┼──────┼──────────────────┼─────┼──────┤ │88 │94/1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80 │同上 │ ├──┼──────┼──────────────────┼─────┼──────┤ │89 │94/1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290 │同上 │ ├──┼──────┼──────────────────┼─────┼──────┤ │90 │94/1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餐廳) │669 │同上 │ ├──┼──────┼──────────────────┼─────┼──────┤ │91 │94/12/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409 │同上 │ ├──┴──────┴──────────────────┼─────┴──────┤ │ 合 計 金 額 │221,339 │ └────────────────────────────┴────────────┘ 附表十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 │ ├──┼──────┼──────────────────┼─────┼──────┤ │1 │94/2/11 │利春銀樓 │11300 │簽單已滅失 │ ├──┼──────┼──────────────────┼─────┼──────┤ │2 │94/2/11 │崇光台北店國產童裝 │1946 │同上 │ ├──┼──────┼──────────────────┼─────┼──────┤ │3 │94/2/11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4 │94/2/11 │新榕園餐廳 │1441 │同上 │ ├──┼──────┼──────────────────┼─────┼──────┤ │5 │94/2/13 │港九香滿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1700 │同上 │ ├──┼──────┼──────────────────┼─────┼──────┤ │6 │94/3/10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店 │810 │同上 │ ├──┼──────┼──────────────────┼─────┼──────┤ │7 │94/3/14 │崇光台北店鞋(淑女) │1980 │同上 │ ├──┼──────┼──────────────────┼─────┼──────┤ │8 │94/3/14 │頂好 │400 │同上 │ ├──┼──────┼──────────────────┼─────┼──────┤ │9 │94/4/10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5022 │同上 │ ├──┼──────┼──────────────────┼─────┼──────┤ │10 │94/4/10 │崇光台北店國產童裝 │1602 │同上 │ ├──┼──────┼──────────────────┼─────┼──────┤ │11 │94/4/10 │崇光台北店國產童裝 │1692 │同上 │ ├──┼──────┼──────────────────┼─────┼──────┤ │12 │94/4/14 │HL超大尺碼 │2750 │同上 │ ├──┼──────┼──────────────────┼─────┼──────┤ │13 │94/5/10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店 │750 │同上 │ ├──┼──────┼──────────────────┼─────┼──────┤ │14 │94/5/11 │屈臣氏- 忠IV分公司 │492 │同上 │ ├──┼──────┼──────────────────┼─────┼──────┤ │15 │94/5/15 │家樂福- 三重倉庫 │2341 │同上 │ ├──┼──────┼──────────────────┼─────┼──────┤ │16 │94/6/9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店 │720 │同上 │ ├──┼──────┼──────────────────┼─────┼──────┤ │17 │94/6/11 │浪漫一生 │1026 │同上 │ ├──┼──────┼──────────────────┼─────┼──────┤ │18 │94/6/11 │崇光台北店生鮮超市 │1019 │同上 │ ├──┼──────┼──────────────────┼─────┼──────┤ │19 │94/6/13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6430 │同上 │ ├──┼──────┼──────────────────┼─────┼──────┤ │20 │94/7/9 │里約歐義廚房 │660 │同上 │ ├──┼──────┼──────────────────┼─────┼──────┤ │21 │94/7/9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22 │94/7/10 │星星牛排館 │310 │同上 │ ├──┼──────┼──────────────────┼─────┼──────┤ │23 │94/7/10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99 │同上 │ ├──┼──────┼──────────────────┼─────┼──────┤ │24 │94/7/11 │京甫茶棧 │984 │同上 │ ├──┼──────┼──────────────────┼─────┼──────┤ │25 │94/7/11 │三商行- 重新分公司 │724 │同上 │ ├──┼──────┼──────────────────┼─────┼──────┤ │26 │94/7/15 │家樂福- 三重倉庫 │531 │同上 │ ├──┼──────┼──────────────────┼─────┼──────┤ │27 │94/8/13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28 │94/8/18 │重慶森林中式咖啡館 │1170 │同上 │ ├──┼──────┼──────────────────┼─────┼──────┤ │29 │94/8/21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752 │同上 │ ├──┼──────┼──────────────────┼─────┼──────┤ │30 │94/9/10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40 │同上 │ ├──┼──────┼──────────────────┼─────┼──────┤ │31 │94/9/10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4690 │同上 │ ├──┼──────┼──────────────────┼─────┼──────┤ │32 │94/9/11 │家樂福- 三重倉庫 │1565 │同上 │ ├──┼──────┼──────────────────┼─────┼──────┤ │33 │94/9/13 │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030 │同上 │ ├──┼──────┼──────────────────┼─────┼──────┤ │34 │94/9/23 │錢易通第1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35 │94/9/27 │耀群圖書有限公司 │5000 │簽單已滅失 │ ├──┼──────┼──────────────────┼─────┼──────┤ │36 │94/10/24 │錢易通第2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37 │94/10/27 │耀群圖書有限公司 │5000 │簽單已滅失 │ ├──┼──────┼──────────────────┼─────┼──────┤ │38 │94/11/23 │錢易通第3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39 │94/12/23 │錢易通第4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40 │95/1/23 │錢易通第5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41 │95/2/23 │錢易通第6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42 │95/3/23 │錢易通第7 期 │3166 │無須簽立帳單│ ├──┼──────┼──────────────────┼─────┼──────┤ │43 │95/4/7 │錢易通 │15838 │無須簽立帳單│ ├──┴──────┴──────────────────┼─────┴──────┤ │ 合 計 金 額 │114,796 │ └────────────────────────────┴────────────┘ 附表十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之現金卡):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所使用之自動付款設備 │金額 │備註 │ ├──┼──────┼───────────────┼─────┼──────┤ │1 │94/3/15 │借款 │30000 │無須簽立帳單│ ├──┼──────┼───────────────┼─────┼──────┤ │2 │94/3/15 │借款 │30000 │無須簽立帳單│ ├──┼──────┼───────────────┼─────┼──────┤ │3 │94/7/29 │借款 │5000 │無須簽立帳單│ ├──┼──────┼───────────────┼─────┼──────┤ │4 │94/9/26 │借款 │3000 │無須簽立帳單│ ├──┴──────┴───────────────┼─────┴──────┤ │ 合 計 金 額 │68,000 │ └─────────────────────────┴────────────┘ 附表十四(寶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之現金卡):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所使用之自動付款設備 │金額 │備註 │卷頁 │ ├──┼──────┼───────────────┼─────┼──────┼──────┤ │1 │93/8/18 │代償 │10100 │無須簽立帳單│98偵10494 卷│ │ │ │ │ │ │第42頁 │ ├──┼──────┼───────────────┼─────┼──────┼──────┤ │2 │93/8/31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3 │93/8/31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4 │93/8/31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5 │93/9/14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6 │93/12/2 │跨行提款 │10106 │同上 │ │ ├──┼──────┼───────────────┼─────┼──────┼──────┤ │7 │94/1/3 │跨行提款 │3106 │同上 │ │ ├──┼──────┼───────────────┼─────┼──────┼──────┤ │8 │94/1/17 │跨行提款 │3106 │同上 │ │ ├──┼──────┼───────────────┼─────┼──────┼──────┤ │9 │94/1/28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10 │94/1/28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11 │94/1/28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12 │94/1/28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13 │94/1/31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14 │94/5/16 │跨行提款 │20106 │同上 │ │ ├──┼──────┼───────────────┼─────┼──────┼──────┤ │15 │94/5/20 │自動提款 │30100 │同上 │ │ ├──┼──────┼───────────────┼─────┼──────┼──────┤ │16 │94/5/20 │自動提款 │30100 │同上 │ │ ├──┼──────┼───────────────┼─────┼──────┼──────┤ │17 │94/5/20 │自動提款 │30100 │同上 │ │ ├──┴──────┴───────────────┼─────┴──────┴──────┤ │ 合 計 金 額 │317,778 │ └─────────────────────────┴───────────────────┘ 附表十五:被告簽立「甲○○」之署押 ┌──┬────┬──────┬────────┬───┬───────────┬─────────┐ │編號│發卡銀行│ 申請書名稱 │ 卡號 │ 備註 │簽立之署押及數量 │卷頁 │ ├──┼────┼──────┼────────┼───┼───────────┼─────────┤ │1 │花旗商業│花旗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95他8203卷第23-25 │ │ │銀行 │卡申請書 │ │ │筆簽名)欄上「甲○○」│頁 │ │ │ │ │ │ │署押一枚、信用卡背面簽│ │ │ │ │ │ │ │立之甲○○署押一枚 │ │ ├──┼────┼──────┼────────┼───┼───────────┼─────────┤ │2 │臺灣中小│國際信用卡申│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96偵11217卷第11頁 │ │ │企業銀行│請書 │ │ │筆正楷中文簽名)欄上「│ │ │ │ │ │ │ │甲○○」署押一枚、信用│ │ │ │ │ │ │ │卡背面簽立之甲○○署押│ │ │ │ │ │ │ │一枚 │ │ ├──┼────┼──────┼────────┼───┼───────────┼─────────┤ │3 │聯邦商業│國民現金申請│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親簽)│98偵10494 卷第25、│ │ │銀行 │書(此為現金│ │兼現金│欄上「甲○○」署押一枚│27頁 │ │ │ │卡、信用卡、│ │卡 │、信用卡背面簽立之張瑛│ │ │ │ │金融卡三合一│ │ │君署押一枚 │ │ │ │ │之現金卡) │ │ │ │ │ ├──┤ ├──────┼────────┼───┼───────────┼─────────┤ │4 │ │聯邦銀行「好│金額20萬元 │信用貸│申請書之(申請人親簽、│96偵11217卷第34頁 │ │ │ │好款貸專案」│ │款 │借款人、甲方及保證人)│ │ │ │ │申請書 │ │ │欄上簽立「甲○○」署押│ │ │ │ │ │ │ │各一枚借款契約書之(借│ │ │ │ │ │ │ │款人欄上)簽立「甲○○│ │ │ │ │ │ │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 ├──┤ ├──────┼────────┼───┼───────────┼─────────┤ │5 │ │聯邦銀行本票│金額20萬元 │本票 │本票發票人簽立「甲○○│95他8203卷第34頁 │ │ │ │ │ │ │」及由發票人確認收執本│ │ │ │ │ │ │ │票影本「甲○○」各1 枚│ │ ├──┤ ├──────┼────────┼───┼───────────┼─────────┤ │6 │ │聯邦銀行「小│金額85053元 │信用貸│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96偵11217卷第35頁 │ │ │ │額消費性貸款│ │款 │欄上為造「甲○○」署押│ │ │ │ │」申請書 │ │ │各一枚 │ │ │ │ │ │ │ │借款契約書之(甲方、借│ │ │ │ │ │ │ │款人及保證人欄上)簽立│ │ │ │ │ │ │ │「甲○○」署押各一枚 │ │ ├──┤ ├──────┼────────┼───┼───────────┼─────────┤ │7 │ │聯邦銀行本票│金額85053元 │本票 │本票發票人簽立「甲○○│95他8203卷第33頁 │ │ │ │ │ │ │」及由發票人確認收執本│ │ │ │ │ │ │ │票影本「甲○○」各一枚│ │ ├──┼────┼──────┼────────┼───┼───────────┼─────────┤ │8 │中國信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人親筆正│98偵10494卷第36頁 │ │ │商業銀行│中油卡聯名卡│ │ │楷中文簽名)欄上「張瑛│(一張申請書申請三│ │ │ │(VISA卡) │ │ │君」署押一枚、信用卡背│張卡) │ │ │ │ │ │ │面簽立之甲○○署押三枚│ │ ├──┤ ├──────┼────────┼───┤(本份申請書共申請3 張│ │ │9 │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卡片) │ │ │ │ │中油卡聯名卡│ │ │ │ │ │ │ │(VISA卡) │ │ │ │ │ ├──┤ ├──────┼────────┼───┤ │ │ │10 │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 │中油卡聯名卡│ │ │ │ │ │ │ │(MASTER卡)│ │ │ │ │ ├──┤ ├──────┼────────┼───┼───────────┼─────────┤ │11 │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現金卡│申請書之(立約人親簽)│98偵10494 卷第 │ │ │ │Wish現金卡 │ │ │欄上「甲○○」署押一枚│37-38 頁 │ │ │ │ │ │ │、信用卡背面簽立之張瑛│ │ │ │ │ │ │ │君署押一枚 │ │ ├──┼────┼──────┼────────┼───┼───────────┼─────────┤ │12 │香港匯豐│匯豐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96偵11217卷第22頁 │ │ │銀行 │卡 │ │ │名)欄上「甲○○」署押│ │ │ │ │ │ │ │一枚、信用卡背面簽立之│ │ │ │ │ │ │ │甲○○署押一枚 │ │ │ │ ├──────┼────────┼───┼───────────┼─────────┤ │ │ │匯豐銀行個人│金額30萬 │信用貸│申請書之(申請人親筆中│98偵10494卷第46頁 │ │ │ │信用貸款申請│ │款 │文正楷簽名)欄上「張瑛│96偵11217卷第25頁 │ │ │ │書 │ │ │君」署押二枚 │ │ ├──┼────┼──────┼────────┼───┼───────────┼─────────┤ │13 │國泰世華│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人申請人│96偵11217 卷第 │ │ │銀行 │信用卡 │ │ │親筆中文簽名)欄上「張│13-14頁 │ │ │ │ │ │ │瑛君」署押一枚、信用卡│ │ │ │ │ │ │ │背面簽立之甲○○署押一│ │ │ │ │ │ │ │枚 │ │ ├──┤ ├──────┼────────┼───┼───────────┼─────────┤ │14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人暨立約│95他8203卷第29-30 │ │ │ │晶鑽卡 │ │ │人親簽中文姓名)欄上「│頁 │ │ │ │ │ │ │甲○○」署押一枚、信用│ │ │ │ │ │ │ │卡背面簽立之甲○○署押│ │ │ │ │ │ │ │一枚 │ │ ├──┤ ├──────┼────────┼───┼───────────┼─────────┤ │15 │ │國泰世華銀行│金額4萬元 │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親筆中│95他8203卷第31 頁 │ │ │ │信用卡錢易通│ │借款 │文正楷簽名)欄上「張瑛│ │ │ │ │申請約定書 │ │ │君」署押一枚 │ │ ├──┤ ├──────┼────────┼───┼───────────┼─────────┤ │16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通信貸│申請書之(申請人親筆中│95他8203卷第32頁 │ │ │ │信用卡簡易通│ │款 │文正楷簽名)欄上「張瑛│ │ │ │ │信貸款申請書│ │ │君」署押一枚 │ │ ├──┼────┼──────┼────────┼───┼───────────┼─────────┤ │17 │萬泰商業│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人親簽)│96偵11217卷第20頁 │ │ │銀行 │小額循環信用│ │ │欄上「甲○○」署押二枚│ │ │ │ │貸款簡易申請│ │ │、信用卡背面簽立之張瑛│ │ │ │ │書 │ │ │君署押一枚 │ │ ├──┼────┼──────┼────────┼───┼───────────┼─────────┤ │18 │寶華銀行│魔力現金卡申│000000000000 │現金卡│申請書之(現金卡申請人│98偵10494 卷第 │ │ │ │請書 │ │ │中文正楷簽名、申請人簽│18-21頁 │ │ │ │ │ │ │名)欄上「甲○○」署押│ │ │ │ │ │ │ │各一枚、信用卡背面簽立│ │ │ │ │ │ │ │之甲○○署押一枚 │ │ └──┴────┴──────┴────────┴───┴───────────┴─────────┘ 附表十六 ┌──┬──────┬─────────┬─────┐ │編號│ 申辦時間 │ 電 信 名 稱 │門 號│ ├──┼──────┼─────────┼─────┤ │ 1 │92年1月16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 │ │ │司銀行 │ │ ├──┼──────┼─────────┼─────┤ │ 2 │94年12月26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 │ │ │司 │ │ ├──┼──────┼─────────┼─────┤ │ 3 │92年5月11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 │ │ │司 │ │ ├──┼──────┼─────────┼─────┤ │ 4 │93年7月24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 │ │ │司 │ │ ├──┼──────┼─────────┼─────┤ │ 5 │93年7月24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 │ │ │司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