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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7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8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第11447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叁月。

事實

一、甲○○明知其於民國97年7 月27日、7 月30日、8 月1 日、8 月8 日及8 月11日,曾分別向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合計5 次),詎其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98年5月7 日下午2 時10分許時,在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86號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就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證述:海洛因都是向綽號「阿文」的人購買的;伊沒有跟乙○○買過毒品;於偵查中所以說有向乙○○買過5 次,係因那時伊在戒藥,迷迷糊糊的,也不知道作什麼;伊說跟他買5 次那都是還他錢,不然就是跟他借錢,乙○○沒有在賣藥云云,與事實不符之證詞,而為虛偽之陳述。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86號98年5 月7 日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980 號偵查訊問筆錄、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8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88號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被告證述是否有向乙○○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5 次,攸關乙○○有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構成要件核心事實,自屬偽證罪所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殆無疑義。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其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127號、84年臺上字第3949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主觀上明知其於97年9 月26日在偵查中所述屬實,竟反於其所見所聞,於98年5 月7 日下午,在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86號案件審理時故意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而該虛偽陳述雖未經法院採為該案判決基礎,惟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行為仍應以偽證罪相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又犯偽證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虛偽證述之案件即上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86號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197 號審理中,有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即尚未確定,是被告於該案確定前既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其偽證犯行,即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為虛偽之結證,有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及程序之延滯,然考量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其犯罪動機乃因受極大的人情壓力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17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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