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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彭全曄林鈺琅張兆光

  • 被告
    劉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0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志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志雄前曾於民國92、93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6號、第152 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確定,其後並經更定應執行刑為一年五月,執行後於94年4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應邀提供自己身分證件等資料,擔任他人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領該虛設公司銷貨之統一發票供他人任意使用,可能因而使他人利用該虛設公司虛開填製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為貪圖不詳之代價,仍基於上開不法認識之犯意聯絡,應允提供其證件給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意之自稱「盧政國」(綽號「阿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97年4 月1 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7 日」),具名申請在新北市三重區(原係「臺北縣三重市」,99年12月25日改制)永福街98巷23號,設立「朗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朗昌公司」),並登記為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於同年月7 日向新北市政府(即原「臺北縣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後,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申請統一發票交付「盧政國」使用。其後明知朗昌公司並無實際銷貨給如附表一所示之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太隆興業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之交易事實,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等犯意聯絡,任憑「盧政國」自97年4 月7 日後某日起至97年10月某日止間,以朗昌公司名義,反覆持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58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64萬9538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太隆興業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之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憑證,供該等公司行號持其中57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為2854萬0351元),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97年4 月至97年10月間之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上開太隆興業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142 萬702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嗣於98年12月21日,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志雄矢口否認有上揭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朗昌公司係由伊與綽號「阿國」之「盧政國」合夥成立,因阿國之前有跳票,信用不好,所以朗昌公司就由阿國出資,伊掛名為負責人,並負責巡視工地,朗昌公司之發票是由伊與阿國一起去請領的,領回後就交由阿國保管、開立,伊並無過問,之後伊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公司業務均由阿國處理,伊均不知情,待伊出監後就聯絡不到阿國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已曾供稱:伊係被登記為朗昌公司負責人,是阿國帶伊去辦理公司登記,請領發票,阿國說伊擔任朗昌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一個月可以分20萬元的紅利,但伊並未收到錢,伊並無參與朗昌公司之經營,亦不清楚該公司實際運作情形,伊只去過該公司4 、5 次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1455號偵查卷11至12頁),其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曾供稱:伊承認本件是擔任朗昌公司人頭負責人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4 頁),是依其上開所述情節,可見被告係以相當代價允諾「盧政國」之成年男子,提供證件出名擔任朗昌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有配合簽署相關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及申領公司名義之發票,交付「盧政國」任意使用,亦不知朗昌公司有實際運作情形,被告上開所辯:朗昌公司係伊與盧政國合夥成立云云,要屬不實甚明,衡情其顯然明知有可能因而使他人利用該虛設公司虛開填製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認識,仍配合辦理任憑「盧政國」使用開立朗昌公司發票,難謂與「盧政國」無開立朗昌公司不實發票,交付其他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可言。 ㈡又被告上開雖辯稱:伊於朗昌公司設立登記並領取發票後,即無過問,之後伊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公司業務均由阿國處理,伊均不知情本件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之事云云。但查,本件如附表二所示朗昌公司開立給太隆興業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之不實銷貨發票,除附表二編號6 所示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古鼎公司」)部分,有一張發票係於97年10月所開立外,其餘均係於97年4 月起至97年8 月29日被告入監服刑止期間所開立,並為該等公司行號持以申報期間之各期營業稅,並非係於被告入監後所開立,且此期間亦將近有5 個月之久,其既係自願應允擔任朗昌公司登記負責人,亦曾前往該公司登記營業處所,朗昌公司有無實際運作經營,是否係虛設公司,其非不能查悉,難謂不知,再稽之上情,其既以相當代價,應允「盧政國」擔任朗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請領發票,任憑「盧政國」持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亦應屬知情且有配合「盧政國」上開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無誤,縱被告未實際參與虛開統一發票及交付供其他公司行號申報逃漏稅捐之行為,但其既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於虛設公司請領發票後,著由「盧政國」實行犯罪行為,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無解於其上開罪責。至上述附表二編號6 所示古鼎公司申報進項憑證之朗昌公司97年10月BU00000000發票部分,雖係於被告入監後所開立交付古鼎公司申報,幫助該公司逃漏該期營業稅捐,然同上所述,被告與「盧政國」既係基於上開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其後由「盧政國」實行犯罪,縱被告在監服刑,仍應就共同正犯「盧政國」所為之全部犯罪行為結果,共同負責,無礙於被告此部分犯行罪責之成立。 ㈢此外,本件並有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三重稽徵所稽查報告、朗昌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7年4 月7 日北經登字第0973022856號函、委託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影本、經濟部97年4 月1 日經授中字第09731999800 號函、朗昌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專業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等可資佐證。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本件被告劉志雄上開所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所犯上開二罪,與「盧政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盧政國」雖係無身分之人,惟其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得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等各罪之多次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謂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云云,容有未洽。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罪處斷。另被告被告前曾於92、93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6號、第152 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確定,其後並經更定應執行刑為一年五月,執行後於94年4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擔任朗昌公司負責人,與「盧政國」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鉅額營業稅捐,嚴重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重大,且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公訴意旨犯罪事實另雖載有:被告於其任職時起至97年1 2 月間止期間內,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秉任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20 號13樓,負責人為 尤美玉,下簡稱「秉任公司」)開立之發票7 張,銷售金額共計973 萬8945元,充當朗昌公司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等事實,但於起訴書所犯法條並未指陳載有起訴此部分有構成犯罪行為之法條及罪名。且依上開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移送有關本件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所示,朗昌公司之進項異常比例達100 %,進項不實,恐涉虛設行號,而本件銷貨發票亦均屬不實,無銷貨事實,是本件應純屬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而無涉朗昌公司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被告亦無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逃漏稅捐罪嫌。再按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縱有不實,亦難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罪(參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953號、84年台上字第5999號、95年台上字第1477 號 等判決意旨)。是依上所述,堪認公訴意旨所載此部分事實,應純屬本件上開犯罪事實之關係事實敘述,無涉其他犯罪行為之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 --------------------------------------------------------附表一: ┌─┬─────┬────┬──────┬───────┐ │編│營業人名稱│ 負責人 │營 業 地 址 │備 註│ │號│ │ │ │ │ ├─┼─────┼────┼──────┼───────┤ │01│太隆興業股│許世明 │臺北市中山區│ │ │ │份有限公司│ │民權東路2 段│ │ │ │ │ │135巷37號 │ │ │ │ │ │ │ │ ├─┼─────┼────┼──────┼───────┤ │02│廣地營造有│湯瑞松 │臺北市松山區│ │ │ │限公司 │ │南京東路5 段│ │ │ │ │ │31號8樓 │ │ ├─┼─────┼────┼──────┼───────┤ │03│瀚陽國際企│蕭陳玉琴│臺北市中山區│ │ │ │業有限公司│ │長安東路1 段│ │ │ │ │ │46號2樓 │ │ ├─┼─────┼────┼──────┼───────┤ │04│億德建設股│呂錦文 │新北市板橋區│ │ │ │份有限公司│ │(原即「臺北│ │ │ │ │ │縣板橋市」)│ │ │ │ │ │大同街2 號12│ │ │ │ │ │樓 │ │ ├─┼─────┼────┼──────┼───────┤ │05│光合光電科│高萬益 │新北市板橋區│ │ │ │技有限公司│ │中正路216 巷│ │ │ │ │ │150弄7號 │ │ ├─┼─────┼────┼──────┼───────┤ │06│古鼎建設股│陳建宗 │新北市樹林區│ │ │ │份有限公司│ │忠愛街2之1號│ │ ├─┼─────┼────┼──────┼───────┤ │07│室惠室內裝│陳麗芳 │新北市樹林區│ │ │ │修工程有限│ │太平路150 巷│ │ │ │公司 │ │60號 │ │ ├─┼─────┼────┼──────┼───────┤ │08│釧州企業有│蕭國維 │新北市中和區│ │ │ │限公司 │ │和平街78之2 │ │ │ │ │ │號 │ │ ├─┼─────┼────┼──────┼───────┤ │09│漢達企業社│侯建龍 │桃園縣桃園市│ │ │ │ │ │大興西路2 段│ │ │ │ │ │106之4號5樓 │ │ ├─┼─────┼────┼──────┼───────┤ │10│雅都營造股│張朝帆 │臺中市北屯區│ │ │ │份有限公司│ │文心路4 段 │ │ │ │ │ │698 號15樓之│ │ │ │ │ │2 │ │ ├─┼─────┼────┼──────┼───────┤ │11│永聯營造工│張文森 │臺中市南屯區│ │ │ │程股份有限│ │南屯路2 段 │ │ │ │公司 │ │290 號10樓之│ │ │ │ │ │8 │ │ ├─┼─────┼────┼──────┼───────┤ │12│協宏工程有│何志銘 │苗栗縣竹南鎮│ │ │ │限公司 │ │明禮街23號 │ │ ├─┼─────┼────┼──────┼───────┤ │13│盛立工程有│潘秋燕 │臺中市潭子區│ │ │ │限公司 │ │(即原「臺中│ │ │ │ │ │縣潭子鄉」)│ │ │ │ │ │大通街93巷7 │ │ │ │ │ │號2樓 │ │ └─┴─────┴────┴──────┴───────┘ 附表二(以朗昌公司名義開立不實銷貨發票部分): ┌─┬────┬─┬────┬─────┬───────┬───────┬─────┐ │編│取得不實│張│發 票│ 發票號碼 │ 發票銷售額 │幫 助 逃 漏│備 註│ │號│統一發票│數│開立日期│ │(新臺幣:元)│營 業 稅 額│ │ │ │之營業人│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 │ ├─┼────┼─┼────┼─────┼───────┼───────┼─────┤ │01│太隆興業│ 4│97年5月 │ZU00000000│ 445,540│ 22,277│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10,540│ -527│退件折讓 │ │ │ │ │ │ ├───────┼───────┼─────┤ │ │ │ │ │ │ 435,000│ 21,750│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131,250│ 6,563│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184,450│ 9,223│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141,125│ 7,056│ │ │ │ │ ├────┴─────┼───────┼───────┼─────┤ │ │ │ │小 計│ 891,825│ 44,592│ │ ├─┼────┼─┼────┬─────┼───────┼───────┼─────┤ │02│廣地營造│11│97年4月 │YU00000000│ 523,810│ 26,191│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723,810│ 36,191│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523,810│ 26,191│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666,667│ 33,333│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476,190│ 23,810│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822,095│ 41,105│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714,286│ 35,714│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714,286│ 35,714│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633,333│ 31,667│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761,905│ 38,095│ │ │ │ │ ├────┴─────┼───────┼───────┼─────┤ │ │ │ │小 計│ 7,131,621│ 356,582│ │ ├─┼────┼─┼────┬─────┼───────┼───────┼─────┤ │03│瀚陽國際│ 1│97年6月 │ZU00000000│ 250,002│ 12,500│ │ │ │企業有限│ ├────┴─────┼───────┼───────┼─────┤ │ │公司 │ │小 計│ 250,002│ 12,500│ │ ├─┼────┼─┼────┬─────┼───────┼───────┼─────┤ │04│億德建設│ 3│97年4月 │YU00000000│ 974,508│ 48,725│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97年5月 │ZU00000000│ 1,897,694│ 94,885│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66,289│ 13,314│ │ │ │ │ ├────┴─────┼───────┼───────┼─────┤ │ │ │ │小 計│ 3,138,491│ 156,924│ │ ├─┼────┼─┼────┬─────┼───────┼───────┼─────┤ │05│光合光電│ 7│97年5月 │Z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科技有限│ ├────┼─────┼───────┼───────┼─────┤ │ │公司 │ │97年5月 │ZU00000000│ 690,000│ 34,500│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690,000│ 34,5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690,000│ 34,5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 │ │小 計│ 4,870,000│ 243,500│ │ ├─┼────┼─┼────┬─────┼───────┼───────┼─────┤ │06│古鼎建設│ 3│97年5月 │ZU00000000│ 380,952│ 19,408│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97年5月 │ZU00000000│ 380,952│ 19,408│ │ │ │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561,905│ 28,095│ │ │ │ │ ├────┴─────┼───────┼───────┼─────┤ │ │ │ │小 計│ 1,323,809│ 66,191│ │ ├─┼────┼─┼────┬─────┼───────┼───────┼─────┤ │07│室惠室內│ 1│97年6月 │Z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裝修工程│ ├────┴─────┼───────┼───────┼─────┤ │ │有限公司│ │小 計│ 200,000│ 10,000│ │ ├─┼────┼─┼────┬─────┼───────┼───────┼─────┤ │08│釧州企業│ 1│97年6月 │ZU00000000│ 267,480│ 13,374│ │ │ │有限公司│ ├────┴─────┼───────┼───────┼─────┤ │ │ │ │小 計│ 267,480│ 13,374│ │ ├─┼────┼─┼────┬─────┼───────┼───────┼─────┤ │09│漢達企業│15│97年5月 │ZU00000000│ 291,000│ 14,550│ │ │ │社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318,250│ 15,913│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250,295│ 12,515│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228,600│ 11,43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48,820│ 12,441│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79,470│ 13,974│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85,000│ 14,25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47,600│ 17,38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26,700│ 16,335│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12,094│ 15,605│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62,000│ 18,1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54,000│ 12,7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94,000│ 14,7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24,540│ 11,227│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58,120│ 12,906│ │ │ │ │ ├────┴─────┼───────┼───────┼─────┤ │ │ │ │小 計│ 4,280,489│ 214,026│ │ ├─┼────┼─┼────┬─────┼───────┼───────┼─────┤ │10│雅都營造│ 2│97年5月 │ZU00000000│ 109,187│ 5,459│未申報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97年5月 │ZU00000000│ 93,634│ 4,682│ │ │ │ │ ├────┴─────┼───────┼───────┼─────┤ │ │ │ │小 計│ 202,821│ 10,141│ │ ├─┼────┼─┼────┬─────┼───────┼───────┼─────┤ │11│永聯營造│ 2│97年5月 │ZU00000000│ 13,500│ 675│ │ │ │工程股份│ ├────┼─────┼───────┼───────┼─────┤ │ │有公司 │ │97年5月 │ZU00000000│ 49,500│ 2,475│ │ │ │ │ ├────┴─────┼───────┼───────┼─────┤ │ │ │ │小 計│ 63,000│ 3,150│ │ ├─┼────┼─┼────┬─────┼───────┼───────┼─────┤ │12│協宏工程│ 5│97年6月 │ZU00000000│ 920,000│ 46,000│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870,000│ 43,5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935,000│ 46,75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892,000│ 44,600│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883,000│ 44,150│ │ │ │ │ ├────┴─────┼───────┼───────┼─────┤ │ │ │ │小 計│ 4,500,000│ 225,000│ │ ├─┼────┼─┼────┬─────┼───────┼───────┼─────┤ │13│盛立工程│ 3│97年4月 │YU00000000│ 473,000│ 23,650│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573,000│ 28,650│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484,000│ 24,200│ │ │ │ │ ├────┴─────┼───────┼───────┼─────┤ │ │ │ │小 計│ 1,530,000│ 76,500│ │ ├─┴────┼─┼──────────┼───────┼───────┼─────┤ │合 計│58│ │ 28,649,538│ 1,432,480│ │ │ ├─┼──────────┼───────┼───────┼─────┤ │ │-1│ │ -109,187│ -5,459│ │ │ ├─┼──────────┼───────┼───────┼─────┤ │ │57│ │ 28,540,351│ 1,427,021│ │ └──────┴─┴──────────┴───────┴───────┴─────┘ 附表三(朗昌公司不實進貨發票部分): ┌─┬────┬─┬────┬─────┬───────┬───────┬─────┐ │編│開立不實│張│發 票│ 發票號碼 │ 發票銷售額 │ 充作朗昌公司 │備 註│ │號│統一發票│數│開立日期│ │(新臺幣:元)│ 進項營業稅額 │ │ │ │之營業人│ │ │ │ │(新臺幣:元)│ │ ├─┼────┼─┼────┼─────┼───────┼───────┼─────┤ │01│秉任企業│ 7│97年7月 │AU00000000│ 1,335,219│ 66,761│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1,342,858│ 67,143│ │ │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1,316,191│ 65,810│ │ │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1,645,715│ 82,286│ │ │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1,312,657│ 65,633│ │ │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1,482,286│ 74,114│ │ │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1,304,019│ 65,201│ │ ├─┴────┼─┼──────────┼───────┼───────┼─────┤ │合 計│ 7│ │ 9,738,945│ 486,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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