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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仲農楊筑婷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63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5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4 月4 日晚間某時,在其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2 號3 樓住處,竊取其胞姊即告訴人乙○○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各1 張得手,持以於附表所示時、地,刷卡購物及接受服務(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部分,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與告訴人為姊弟,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竊盜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盜刷之信用│  刷卡時間  │消費地點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
 │    │卡卡號    │            │消費項目        │(新臺幣)  │
 ├──┼─────┼──────┼────────┼─────┤
 │ 1  │0000000000│99年4 月4 日│址設臺北縣中和市│2,068元   │
 │    │228007號  │晚間8時39分 │中和路285 號之啤│          │
 │    │          │許          │酒大王餐廳      │          │
 │    │          │            │消費項目:飲食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99年4 月4 日│址設臺北縣永和市│1,902元   │
 │    │          │晚間9時50分 │中和路343 號之好│          │
 │    │          │許          │樂迪雙和店      │          │
 │    │          │            │消費項目:唱歌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99年4 月5 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11,700元  │
 │    │          │凌晨零時10分│常春路78號10樓之│          │
 │    │          │許          │家揚欣業有限公司│          │
 │    │          │            │消費項目:喝酒  │          │
 │    │          │            │                │          │
 │    │          │            │                │          │
 ├──┼─────┼──────┼────────┼─────┤
 │ 4  │0000000000│99年4 月10日│址設臺北縣中和市│932元     │
 │    │393402號  │上午11時5 分│建一路18號之臺亞│          │
 │    │          │許          │中和建一店      │          │
 │    │          │            │消費項目:加油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99年4 月10日│址設苗栗縣苑裡鎮│15,300元  │
 │    │          │下午2 時31分│天下路77號之慶芳│          │
 │    │          │許          │銀樓            │          │
 │    │          │            │消費項目:購買戒│          │
 │    │          │            │指              │          │
 │    │          │            │                │          │
 ├──┼─────┼──────┼────────┼─────┤
 │ 6  │0000000000│99年4 月11日│址設臺北縣中和市│1,276元   │
 │    │757763號  │下午5 時16分│復興路268 號1 樓│          │
 │    │          │許          │之頂好超市      │          │
 │    │          │            │消費項目:購物  │          │
 │    │          │            │                │          │
 │    │          │            │                │          │
 ├──┼─────┼──────┼────────┼─────┤
 │ 7  │同上      │99年4 月11日│址設臺北市中山北│1,480元   │
 │    │          │晚間8時3分許│路1 段105 巷18之│          │
 │    │          │許          │1 號之龍都餐廳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消費項目:外帶餐│          │
 │    │          │            │點              │          │
 ├──┼─────┼──────┼────────┼─────┤
 │ 8  │同上      │99年4 月11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8,000元   │
 │    │          │晚間9時30分 │林森北路105 號地│          │
 │    │          │許          │下1 樓之香頌屋餐│          │
 │    │          │            │坊              │          │
 │    │          │            │消費項目:飲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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