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63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4 月4 日晚間某時,在其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2 號3 樓住處,竊取其胞姊即告訴人乙○○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各1 張得手,持以於附表所示時、地,刷卡購物及接受服務(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部分,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與告訴人為姊弟,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竊盜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 │編號│盜刷之信用│ 刷卡時間 │消費地點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 │ │卡卡號 │ │消費項目 │(新臺幣) │ ├──┼─────┼──────┼────────┼─────┤ │ 1 │0000000000│99年4 月4 日│址設臺北縣中和市│2,068元 │ │ │228007號 │晚間8時39分 │中和路285 號之啤│ │ │ │ │許 │酒大王餐廳 │ │ │ │ │ │消費項目:飲食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99年4 月4 日│址設臺北縣永和市│1,902元 │ │ │ │晚間9時50分 │中和路343 號之好│ │ │ │ │許 │樂迪雙和店 │ │ │ │ │ │消費項目:唱歌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99年4 月5 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11,700元 │ │ │ │凌晨零時10分│常春路78號10樓之│ │ │ │ │許 │家揚欣業有限公司│ │ │ │ │ │消費項目:喝酒 │ │ │ │ │ │ │ │ │ │ │ │ │ │ ├──┼─────┼──────┼────────┼─────┤ │ 4 │0000000000│99年4 月10日│址設臺北縣中和市│932元 │ │ │393402號 │上午11時5 分│建一路18號之臺亞│ │ │ │ │許 │中和建一店 │ │ │ │ │ │消費項目:加油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99年4 月10日│址設苗栗縣苑裡鎮│15,300元 │ │ │ │下午2 時31分│天下路77號之慶芳│ │ │ │ │許 │銀樓 │ │ │ │ │ │消費項目:購買戒│ │ │ │ │ │指 │ │ │ │ │ │ │ │ ├──┼─────┼──────┼────────┼─────┤ │ 6 │0000000000│99年4 月11日│址設臺北縣中和市│1,276元 │ │ │757763號 │下午5 時16分│復興路268 號1 樓│ │ │ │ │許 │之頂好超市 │ │ │ │ │ │消費項目:購物 │ │ │ │ │ │ │ │ │ │ │ │ │ │ ├──┼─────┼──────┼────────┼─────┤ │ 7 │同上 │99年4 月11日│址設臺北市中山北│1,480元 │ │ │ │晚間8時3分許│路1 段105 巷18之│ │ │ │ │許 │1 號之龍都餐廳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消費項目:外帶餐│ │ │ │ │ │點 │ │ ├──┼─────┼──────┼────────┼─────┤ │ 8 │同上 │99年4 月11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8,000元 │ │ │ │晚間9時30分 │林森北路105 號地│ │ │ │ │許 │下1 樓之香頌屋餐│ │ │ │ │ │坊 │ │ │ │ │ │消費項目:飲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