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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4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4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光著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邢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五編號33「數量」欄關於「新臺幣100 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陳光著於民國97年8 月26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1 樓為警查獲時,扣得由其配偶徐苑玲持有的現金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的附表十五編號33卻記載為100 萬元,顯屬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4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