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2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台嘉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台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台嘉自民國(下同)95年1 月起至96年至10月間止,擔任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按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路○段327 巷11弄13號3 樓,名義負責人:簡茂雄【按其涉嫌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已另案判決確定在案】,下稱東嘉公司)之執行長,負責東嘉公司之接單、生產、銷售等外部業務,為實際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與擔任東嘉公司會計,負責東嘉公司內部之財務處理及發票填製,亦為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之陳月華(按簡月華未據起訴,且簡茂雄即係陳月華找來擔任東嘉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人頭)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明知東嘉公司於上開時地,並未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之萬勝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萬勝公司)等37家(按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美圓公司、編號14、偉立資訊有限公司、編號26、賜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編號36、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司等4 家部分,均詳理由貳、所述),虛偽填製以萬勝公司等37家為買受人之不實統一發票(按各該詳細之公司名稱、銷售額、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合計120 紙(按銷售額合計00000000元),再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之萬勝公司等37家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分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萬勝公司等37家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之營業稅額合計0000000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蓋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已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知屬傳聞不得為證據,仍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與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受同一評價等情形,本諸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之原則,僅例外於法院審酌結果,認為該傳聞證據有違法取得或可信度明顯過低等情形而欠缺適當性,始認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及辯護人以陳月華、簡茂雄2 人於偵查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認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惟陳月華、簡茂雄2 人於偵查所為陳述,不僅業據其等於作證前均先行具結在案,簡茂雄亦經本院依法傳喚到院作證,並由辯護人對其行交互詰問,自已完全保障被告及辯護人對證人簡茂雄之詰問權利,則簡茂雄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另陳月華雖經本院多次傳喚,均無故未能到庭,後並經辯護人捨棄詰問,且被告及辯護人復未能提出陳月華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亦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均已陳明不爭執之意旨,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筆錄,並告以要旨,且經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已知上述陳述乃審判外陳述,咸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記載審判外陳述之筆錄之證據能力有何異議,依據上開說明,應視為被告及辯護人已有將上開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上揭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未見有何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下列引用之審判外陳述皆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台嘉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擔任東嘉公司執行長乙職,東嘉公司並有先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計120 紙予萬勝公司等37家,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不是東嘉公司名義負責人,也不是實際負責人,伊在東嘉公司成立1 、2 個月後有上班職稱雖為執行長,伊負責接單、生產、銷售等業務,但東嘉公司之統一發票不是由伊填製,是陳月華負責的,陳月華是會計執行長,並負責公司的營運云云。經查: ⒈被告自95年1 月起至96年至10月間止,擔任東嘉公司之執行長,且東嘉公司先後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以萬勝公司等37家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按各該詳細之公司名稱、銷售額、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合計120 紙(按銷售額合計00000000元),再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之萬勝公司等37家以上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分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合計0000000 元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98偵14970 ㈠號卷P.4-17,惟不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4、26、36部分,詳後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96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1 - 112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96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3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95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6-117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95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7 -119)、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95年2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46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2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47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4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48)、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6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49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 1表,95年8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0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10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5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12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2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6年2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3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6年4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4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6年6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交易對象提報查詢】,98偵14970 ㈠號卷P.156-1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年1 月至96年10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7 8-17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1 月至96年10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80-18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年2 月至96年11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83- 18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2 月至96年11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87-19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年1 月至95年12月,98偵14 970㈠號卷P.19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1 月至95年12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92-193)、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98偵14970 ㈠號卷P.209-212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8偵14970 ㈠號卷P.213-223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98偵14970 ㈠號卷P.224-226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8偵14970 ㈠號卷P.227-235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力天微電有限公司,本院卷一、P.2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5 月25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91014592號函(營業稅裁罰情形,本院卷一P.33 -118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9年5 月21日函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力天微電有限公司,本院卷一、P.117-118 ),在卷可稽,已堪認定。 ⒉又被告上開犯行,業據證人陳月華於偵查中證稱:伊是東嘉公司會計,與黃台嘉係朋友關係,黃台嘉為東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介紹簡茂雄擔任東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因為黃台嘉要開一間公司,想找合作的伙伴,公司所有事情都是黃台嘉經手,96年中旬,伊看到黃台嘉跟一些人往來,都不讓伊知道,並直接去找簡茂雄,進銷項都是黃台嘉自己在做等語(98偵14970 卷P.21、22)、證人簡茂雄於偵查中證稱:伊是掛名擔任人頭,是陳月華找伊去的,她是東嘉公司會計,黃台嘉是實際負責人,是陳月華拜託伊請伊掛名的,她說黃台嘉信用不好,不能向銀行貸款,後來伊有跟黃台嘉說不想繼續當人頭,黃台嘉說要找伊不容易,並帶伊去找錢莊接觸,黃台嘉有請人給伊5 萬元,只有這麼一次,伊對東嘉公司的業務不清楚,有很多事情伊不在公司,東嘉公司爆發危機是陳月華告知伊的,陳月華叫伊去投案,黃台嘉在96年7 、8 月間找伊回公司,對伊擔任東嘉公司人頭,涉嫌幫助逃漏稅捐,伊沒有意見等語(98偵14970 卷P.9-11、22)、本院審理時證稱:「(你之前在偵查中說你是東嘉公司是掛名負責人,當初是誰找你當掛名負責人?)是陳月華小姐找我跟黃台嘉認識,要以我當負責人,籌組公司」、「(是陳月華帶你跟黃台嘉認識,當時陳月華如何跟你介紹黃台嘉?)他是說黃台嘉當初在做IC板,因為他信用不好,想向銀行貸款,他想說以我當負責人來貸款籌組公司」、「(你剛剛說黃台嘉在做IC板,這是陳月華跟你說的還是黃台嘉說的?)是陳月華跟我說的」、「(就你回答的那段話,黃台嘉在場嗎?)在場,因為陳月華有帶我到黃台嘉之前的一家公司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才跟我說起這件事」、「(陳月華要找你當掛名負責人跟你說黃台嘉的狀況,當時黃台嘉在場?)在」、「(你們三人除了剛才的敘述外,有無說你當掛名負責人會給你什麼報酬?)他們跟我說如果讓他們貸款下來的時候,我如果沒有工作的話,我能到他們公司上班」、「(你後來有到東嘉公司上班嗎?)沒有,不過如果銀行需要貸款須要負責人出面的話,我才會到公司」、「(公司需要貸款時是誰通知你?)是陳月華小姐」、「(公司申請帳戶或申請支票或是申請電話公司須要負責人的時候,都是誰通知你到公司?)是陳月華」、「(你清不清楚東嘉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我不知道」、「(你如何認定黃台嘉是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因為一開始我到舊公司時,看到的就是黃台嘉在負責所有的項目,而且還有員工在那邊上班」、「(你去的舊公司地址為何?)時間久了,在中和中山路二段,詳細地址我忘記了」、「(就是原本東嘉公司的地址嗎?)不是。東嘉公司是後來有貸款下來,才在嘉美工業區買了一個廠房,也是在中和中山路二段」、「(那時候陳月華或黃台嘉有跟你說舊公司結束營業或什麼狀況,為何你去的時候有看到舊公司在營運,為何要找你籌組新公司?)那時我去公司時,陳月華跟我說公司設備不足,想要擴大營業,需要一個負責人向銀行貸款,因為我有看到公司在營業,工廠有在操作,所以我才答應暫時當負責人」、「(你剛才所說的公司設備不足,想要擴大營業,須要一個負責人向銀行貸款,是你聽陳月華告知的?)是的,然後後來有跟黃台嘉見面,了解擴大營業須要一個負責人來辦理貸款,這件事黃台嘉也知道」、「(你去舊公司時,黃台嘉是不在你說的舊公司?)在啊」、「(你所說的『後來跟黃台嘉見面』是在去舊公司之後還是你去舊公司當時見面?)當初陳月華跟我提這件事的時候,約我到舊公司跟黃台嘉提起籌組公司的事,是在公司我才答應我才決定當東嘉公司的負責人,但是當時我有說過如果銀行貸款如果下來,我就想退出要另找負責人」、「(你說在舊公司提到籌組公司的事,是誰明確告訴你黃台嘉就是新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啊,他們就是說如果需要一個信用好的人當負責人才找我來當東嘉公司的負責人」、「(有無人告訴你新籌組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黃台嘉?)就是因為黃台嘉不能出面向銀行貸款,因為他信用度不夠,才須要找一個人就是我來當負責人」、「(所以是因為黃台嘉不能當負責人,跟他是否是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不一樣的,你如何認知黃台嘉是東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因為當時無論在舊公司或是新公司工廠的操作都是黃台嘉在負責,然後無論銀行貸款方面或是向錢莊方面的貸款都是黃台嘉帶我出去跟人接洽」、「(你說新公司工廠的操作所指的內容為何?)就是如果銀行有人要來參觀公司時,工廠原本有一些舊機器,就有員工在實際操作IC板生產的過程,然後我就是公司通知我銀行有人要來公司時,我才會到公司來一趟,其他我都沒有來公司」、「(你剛才說你除了要跟銀行貸款或需要負責人出面才會到公司,東嘉公司到底有無實際營運你清楚嗎?)舊公司有,然後搬到新公司時,因為原本設備不足,實際上我根本不清楚公司的營運狀況,因為我之前看到的是在舊公司在操作營運的狀況」、「(你說銀行要參觀公司所指的是舊公司?)對,因為那時貸款還沒有下來,需要向銀行證明公司有生產的能力才能看銀行能不能貸款下來」、「(在新公司工廠的操作,你說新公司工廠的操作是黃台嘉負責,你說新公司工廠的操作內容為何?)就是因為原本舊公司的一些機器搬到新公司,可能還有很多事情我不知道,還是須要向銀行一直貸款,可是因為貸款沒下來,所以我有跟黃台嘉講,你趕快找個人,我想不要再當負責人,因為我後來常常到公司我覺得公司的營運好像跟我想像的不一樣,當初只是想向銀行貸款,結果黃台嘉有時會帶我向錢莊貸款」、「(你一開始是說陳月華找你當掛名負責人,你後來跟黃台嘉說你不想再掛名,黃台嘉怎麼回答你?)因為一開始我想跟銀行貸款,不管有沒有下來,對我比較沒有利害關係,可是跟錢莊借貸往來,我覺得對我沒保障,所以我有跟黃台嘉提出我想退出,黃台嘉跟我講換個負責人也要有時間,沒有那麼快」、「(你剛才說你有去申請東嘉公司的銀行帳戶、支票等,申請出來支票印章或公司大小章是由你保管嗎?)沒有,都是由公司會計陳月華負責保管」、「(公司如果需要開支票或有須要用到公司大小章,陳月華會知會你嗎?)沒有,她會跟我知會的只是說如果銀行有人要到公司,我必須到公司在場跟銀行的人接洽,其他公司所有事情我都一概不知」、「(所以你是把公司大小章、支票完全交給陳月華處理?)不是我把大小章、支票完全交給陳月華處理,是因為我原本只是一個掛名負責人而已,是一開始辦理的時候大小章就在公司裡面,所以大小章、公司發票都是由公司裡面負責」、「(你說你後來有常常到公司,跟你想像的狀況不一樣,你到公司東嘉公司的營運狀況如何?)因為那時已經搬進去嘉美工業區的新公司,幾乎生產停擺,沒有什麼在營運,變成我常到公司我需要跟黃台嘉找銀行貸款或是錢莊貸款這方面,變成我須要常到公司去」、「(你那時常到公司去,那時公司有哪些成員?)除了陳月華,還有黃台嘉,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人,因為公司我除了認識黃台嘉、陳月華還有一些以前舊公司過來的幾個人」、「(那時陳月華在新公司做什麼?)也是會計」、「(陳月華是舊公司會計嗎?)對」、「(就剛剛問你為何認定黃台嘉是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主要舊公司是他在經營營運的?)是」、「(還有後來新公司有資金周轉需求,黃台嘉有帶你去向銀行、錢莊周轉,你是以這些認定黃台嘉就是新公司實際負責人?)他帶我去銀行借貸不是周轉,錢莊就是在周轉。因為一些公司所有事情都是由他在處理,所以實際我認定他就是負責人」、「(你說你不常進公司,公司所有事都是他處理,你說的是什麼公司所有事情?)就是比如銀行有人要來參觀,都是由他叫工人操作機器,然後我跟銀行講解生產過程,反正就是公司的事都是由他跟我講,需要辦的也是他帶我出門去認識一些錢莊之類的」、「(你剛才說工人操作機器,是舊公司機器?)對」、「(舊公司當初是黃台嘉在負責的?)是」、「(提示97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當時你說的都是實在的嗎?)有一條,筆錄上記載『因我當時欠錢周轉,亟須向銀行借錢才答應黃台嘉的要求』,我當時並不須要向銀行借貸,因為我卡債只有三、四十萬而已,也並不因為這些錢我須要向銀行借貸來償還」、「(除了這部分之外,其他的陳述都實在嗎?)是」、「(提示98年6 月26日偵查筆錄,當時你做的偵查筆錄所說的是否都實在?)實在」、「(95、96年間,黃台嘉才是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嗎?)是」、「(你跟黃台嘉之間有債務糾紛或仇恨嗎?)沒有」、「(你有可能甘負七年偽證罪之刑責來陷害黃台嘉嗎?)不會」、「(就是今天作證的證人張志銘,你有見過他嗎?)有見過幾次」、「(他是誰為何會見過他?)我剛才有講過,我在公司只認識陳月華、黃台嘉,有一些不認識的人到公司,包含這位張志銘,因為都是黃台嘉跟他們在接洽的」、「(還有今天到庭的另一位詹瑞生,你認識嗎?)我認識,他是原本舊公司的員工」、「(他擔任何職務你知道嗎?)好像是廠長,公司生產IC板,銀行的人來的時候也需要由他來講解生產的過程」、「(就你所說,新公司成立,因為器具不足,沒有實際營運,為何需要聘任詹瑞生當東嘉公司的廠長?)因為原本公司的員工職務我都不熟,我當初只認識會計陳月華、黃台嘉、詹廠長,因為那是原本我在舊公司所看到,他們有跟我介紹的,我才認識詹瑞生,搬到新公司時,我不曉得他們的人事有無改變,我只知道舊工廠有一些員工離職沒做,但是我知道他們也可能知道公司是一個很不實際的公司,因為我本身就是對公司的不了解,所以有很多事情我可能不知道」、「(你剛才說你參觀舊公司,舊公司有實際營運,你才會答應當東嘉公司掛名負責人,剛才檢察官問你舊公司就是東嘉公司,你回答是,究竟你所參觀的舊公司是什麼公司?)一開始我到舊公司我不曉得公司是如何稱呼,但是我進去的時候,公司還是有數位員工有在營運,出產IC板晶片,公司的名稱我沒有去了解,但是我去參觀的時候,是一個還算生產的過程、出貨還算正常,以我看來,因為裡面也有業務,也有廠長,也有工人,也有出貨,我也有跟他們送過貨,所以我看到的我才決定出面當負責人」、「(所以舊公司不是東嘉公司?)不是,東嘉公司是向銀行貸款下來買嘉美工業區廠房後才稱為東嘉公司」、「(你是說95年當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後來在嘉美工業區買廠房是何時?)在嘉美工業區買廠房時,我那時還不知道,我想我問過黃台嘉你不是說貸款一時沒下來,怎麼會有這筆銀行貸款下來買嘉美工業區這間廠房,我才知道。日期很久我不知道,因為一開始銀行來找我貸款,我問黃台嘉說貸款一直沒下來嗎,他說沒有,甚至一天走了二、三家銀行申請銀行貸款」、「(你記不記得有跟哪些銀行申貸過?)幾乎所有銀行都申貸過」、「(你剛才說要跟銀行貸款需要你出面都是由陳月華通知你?)是」、「(陳月華通知你,你為何沒有直接問陳月華而是問黃台嘉貸款有沒有下來?)因為我那時黃台嘉帶我到銀行辦理申貸,我問他為何要跑那麼多家,是否是貸款一直下不來」、「(所以每次跟銀行貸款都是黃台嘉帶你去?)是」、「(就是要去貸款之前,是直接去東嘉公司,還是直接在要辦理貸款的銀行等?)都有」、「(所以你們要去銀行辦理貸款,是由誰攜帶公司的這些所須資料及公司大小章?)我不知道去辦理銀行貸款是需要帶大小章,因為他沒有下來,能不能成功還不知道,為何要帶大小章」、「(所以黃台嘉只是帶你去銀行詢問而不是申請貸款?)他就是去銀行詢問公司的營運狀況能不能辦理貸款」、「(你有無直接實際跟銀行辦理貸款過?)沒有」、「(你自己本身沒有幫公司貸款過?)沒有,因為連廠房這筆款何時下來,向哪些銀行貸款撥下來我都不知道,是後來跟我說買廠房我才知道貸款下來才有錢買嘉美工業區這間廠房」、「(所以東嘉公司到底是由誰跟銀行貸款你不清楚?)我清楚,因為所有跟銀行貸款都需要我這個負責人出面,我只是不知道是哪家銀行貸款下來」、「(所以你到底跟哪些銀行做實質申辦貸款的程序而不是只是單純詢問?)每次我去問銀行我公司如何辦理貸款,需要哪些程序、條件,詢問這些如何辦貸款的問題,幾乎所能知道的銀行都跑過」、「(實際跟銀行貸款須要公司相關資料及大小章,這些程序由誰辦理?)我每次都是跟黃台嘉出去到銀行詢問這些事情,我不知道所有資料是誰拿給銀行的」、「(所以你不清楚實際上是誰跟銀行申貸的?)因為每次都是好像我所知每家都不能辦理成功,唯獨就是嘉美工業區廠房是如何辦理下來的我都不知道」、「(你在偵查中說你有從東嘉公司領到一筆五萬元的薪資,這是誰支付給你的?)那個人我不認識,是因為在場有黃台嘉,當時拿給我錢的那個人我不曉得是誰帶進來的,我從來也沒有見過他,但是因為進來時看到拿給我錢的那個先生,我第一次拿那筆薪水好像是公司一直貸款沒下來,然後那個人說我好像需要在公司上班,然後我也必須要領公司的薪水,我變成我常常需要在公司,所領的第一次薪水」、「(這個跟黃台嘉有何關係?)黃台嘉他們認識」、「(黃台嘉他們指哪些人?)如果黃台嘉不認識的話,他會讓他進公司嗎」、「(還有誰認識給你錢的人?)我不知道,因為開會就是我、黃台嘉、他講說公司須要怎麼營運,然後就是我必須到公司上班,然後公司會付我薪水,所以才拿那個五萬元的薪水第一次,今天如果不是黃台嘉認識帶他進來,他會付我薪水嗎」、「(所以你是認為是由黃台嘉叫他付薪水給你?)我不曉得他怎麼會付我薪水,我也不知道他是怎麼會加入公司,所以往後才會造成我心理的壓力,我才會逃離公司」、「(東嘉公司大約何時開始周轉不靈?)我是不曉得是何時開始周轉不靈,我只知道黃台嘉帶我開始往錢莊辦理借貸的時候,我就覺得心理有壓力,我不曉得公司的狀況是如何,因為我一開始只是一個掛頭的負責人,公司的一些狀況沒有人會跟我講」、「(你所說付錢付了五萬元給你的那個人叫什麼名字?)名字我不知道,但是綽號好像叫CK」、「(他付五萬元給你,是付現金嗎?)是,還有簽收單」、「(他付五萬元給你的時候,黃台嘉在場嗎?)在」、「(公司搬到嘉美工業區你所說的新公司之後,黃台嘉還有帶著你去銀行去詢問要辦貸款的事嗎?)有」、「(貸款要做何用?)就是要擴大廠房,買機器」、「(你說黃台嘉有帶你去向錢莊借錢,是指在舊公司的事還是在新公司的事還是在舊公司新公司都有?)在新公司」等語(本院卷二100 年6 月8 日審判筆錄)明確,且證人即東嘉公司員工詹瑞生於偵查中證稱:伊是生產線廠務,負責將東西做出來交給廠商,是陳小姐(即陳月華)給伊薪水,名片上簡茂雄是負責人,黃台嘉名片上是寫執行長,都負責比較大的單子,如液晶螢幕的接單,伊不清楚黃台嘉與簡茂雄的關係,亦不清楚何人是老闆等語(98偵緝2573卷P.62)、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曾經任職於東嘉公司?)是」、「(大約在何時?)東嘉公司在95年到96年五月還是六月離職」、「(你在東嘉公司任職何職務?)生產線的員工」、「(一開始是你自己找工作還是誰介紹你去東嘉公司?)東嘉公司是承接之前的公司,我是以前的員工留下來的」、「(承接前的公司?)瑞徽企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是誰的公司?)賴慶和」、「(後來這家公司就你所知是賣掉還是合作?)因為我們是生產線,我們只是隱約知道公司有請人入股,是否是合股我不曉得」、「(你後來在東嘉公司是向誰支領薪水或是薪水的條件跟誰談?)一樣是瑞徽延續下來的薪資結構,第一次接觸到的是黃台嘉,後來領薪水是跟陳月華小姐領的,陳月華當時是說他是負責新股東的會計,因為我們之前沒有會計,公司名稱陸續改為東嘉之後,她的名片當時是寫會計執行長」、「(你在瑞徽公司時,黃台嘉在瑞徽擔任何職務?)業務」、「(後來變成東嘉公司時,黃台嘉在東嘉公司擔任何職務?)業務」、「(你說你是做到96年五月間,那時候為何離職?)那時公司積欠薪資我就離職」、「(你在東嘉公司任職期間都有按時去東嘉公司上班?)有,我當時住高雄,我前面的公司是因為他允許我一個星期做四天,到了東嘉公司他也同意這樣做,所以我一個星期上來四天,如果工作很趕,我就做一個禮拜,類似打工性質的」、「(你去東嘉公司上班有沒有見過後面的簡茂雄?)有」、「(那時簡茂雄在東嘉公司做何職務或何業務?)我是在前一個公司認識的,那時他剛去的時候我們稱呼他簡先生,後來是陳小姐說他是未來東嘉公司的董事長,後來我就改稱他簡董」、「(提示你在98年11月13日偵查中做的筆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你說公司內黃台嘉是負責比較大的單子,比如液晶螢幕的接單,至於黃台嘉跟簡茂雄的關係及職稱你不清楚,是否屬實?)職稱我知道,名片上都有,是從名片上得知,他們實際關係我不清楚」、「(公司的決策是誰決定?重要指示是誰指示給你?)我們是生產線沒有決策的問題,是由我報價,如果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就接受生產,我是負責SMT 的生產,這部分由我負責,我只有負責這部分」、「(公司要不要接單誰決定?)我指的接單是指生產線,就是SMT 的,公司其他業務接單不是我接的我不知道」、「(你說生產線的部分由你報價?)對」、「(你所報的價錢要經過誰同意?)之前我就負責報價,整個成本是我在控制,只要在有利潤的狀況下,我只要簽上去,以前是賴先生負責,我跟廠商報價,我跟賴先生講,他就會同意」、「(東嘉公司的部分呢?)因為黃台嘉來的時候,他是先跟賴先生接洽,賴先生有跟他說我負責生產線這個部分,所以黃台嘉也把這個部分交給我做」、「(你的言下之意,是說如果你報價的金額也要告訴黃台嘉,原則他就會同意?)是,因為黃台嘉這個部門他不熟,我只要跟他講這個利潤可以接,他就說好」、「(由於你不是公司負責人,你不可能去承擔公司生產線的利潤的部分,所以還是要經由黃台嘉的審核同意後,才能接單,是否這個意思?)我們的模式是SMT 先跟廠商報價,經過議價廠商同意後,他會用傳真的模式同意我們做,那個時候我通常會把單子拿給會計小姐說這個單子我們開始準備做,我就負責採購跟生產,因為我沒有經過黃台嘉同意,我是把接的單子拿給陳小姐,在形式上這就完成我可以去做這件事」、「(你剛才說因為黃台嘉對這個部門不熟,只要跟他講這個利潤可以接,他就會說好,為何現在又說完全不須要黃台嘉同意,也不須要告訴他?)那是在瑞徽公司是這樣做」、「(請回答在東嘉公司?)在東嘉公司我也是報價單拿給陳小姐之後,這個動作就是我們這個模式,我們一直都用這個模式去做。我們瑞徽公司改成東嘉公司後,因為只有黃台嘉在東嘉公司,賴先生不在,所以我剛才才講說這部分我跟黃台嘉講我們有單子可以接,我接單子後是跟會計小姐、黃台嘉二個都講,因為我們延用以前的模式,我講完後就去採購,採購的金額的部分我只要寫報告上去給陳小姐,因為廠商報價我都是拿給陳小姐。廠商報價之後我沒有問陳小姐可不可以接這個問題,以前也都沒有問過,所以我只要採購,陳小姐就負責把採購的金額做帳,後續的動作我不清楚」、「(你們公司的廠房在哪裡?)不是很熟,東嘉公司後來移到…,在中和巷弄,在二樓還是三樓」、「(東嘉公司在哪裡?)我沒有在記地址,是中山二路,地址我忘記了」、「(你們公司有幾條生產線?)只有一條」、「(可是剛才張志銘告訴法院說你們公司有二條生產線,為何跟你說的不同?)有二條,但有一條是壞的,只有一條可以用」、「(你生產何產品?)我們生產的東西以電路板、機板為主」、「(你們公司所生產的電路板是給何種電子產品使用?)它的範圍很廣,包括電腦傳輸線或電話裡的電路板還有液晶螢幕裡面的ADB ,是電子電路板的意思」、「(在庭的簡茂雄你在東嘉公司你有無見過他?)有,次數不多」、「(他負責何業務?)我只知道他是董事長」、「(你在公司裡見過他,他都在幹嘛?)我在生產線,他偶爾會來公司辦公室,我們出貨時他也曾經請我們順便載他去銀行」、「(簡茂雄今天作證時說,東嘉公司生產線根本沒有營運,也沒有在運作,因為公司內器具根本不足,而且東嘉公司只是一個虛設行號,跟你說的不同,有何意見?)我們生產線有三個組員,其中我離職時還有一個叫倪嘉澤,他是負責SMT 操作的人,如果有問題可以請他,我們確實有生產線在做,我們有單子就會做」、「(三個組員其他二人是誰?)後來陸續離職,一個是陳明吉,之前還有一個在瑞徽公司改成東嘉公司之後就離職的叫胡美月」、「(陳明吉在偵查中告訴檢察官東嘉公司是一個加工廠,他是負責接外面的案子回來加工,跟你今天所述的你們是在生產製造電子電路板不同,有何意見?)他所謂的加工廠指的就是SM T是廠商會給我們他們專用的電路板,上面的零件是由我們提供或他們提供,我們負責把它焊上去,所以這個稱為加工」、「(你剛才說你知道黃台嘉在東嘉公司的職稱名片上有印,黃台嘉在東嘉公司的職稱是什麼?)之前是印執行長,我們也沒有稱他為執行長,我們稱他黃先生」、「(你進瑞徽公司時,黃台嘉有在瑞徽公司嗎?)沒有」、「(你最剛開始接觸到黃台嘉,是在瑞徽公司嗎?)是在後期快結束的時候」、「(你在瑞徽公司在後期快結束的時候,開始接觸到黃台嘉,當時是何情形?)當時是瑞徽公司財務有問題,然後好像賴先生說他有認識一些人準備進來,不曉得是合股還是怎麼樣,然後一段時間之後,黃台嘉才有進來在瑞徽公司一起做」、「(黃台嘉有進來在瑞徽公司一起做是做什麼?)業務」、「(你在瑞徽公司做多久?)二年多快三年」等語(本院卷二、100 年6 月8 日審判筆錄)及東嘉公司業務張志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曾經任職於東嘉公司?)業務」、「(當初會去東嘉公司是怎麼去,是自己找工作還是有人介紹?)朋友介紹」、「(你是透過何朋友介紹?)一個是鄭先生,一個是華南銀行經理姓王,我叫他ck」、「(你透過他們介紹進入東嘉公司,是誰應徵你的,是他們介紹你給東嘉公司的誰?)我剛好有認識黃台嘉,鄭先生是我業界的朋友,王先生也跟我說那邊有做SMT 的業務,專作電腦主機板上的晶片的貼片設備,我就去那邊,剛好在那家公司遇到黃台嘉,我之前有認識黃台嘉但不熟」、「(你碰到黃台嘉你有問他與東嘉公司是何關係?)我知道他是執行長」、「(你知道東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誰?)後來有一個陳小姐跟簡先生,我知道名義上簡先生是負責人,實際上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我接洽是黃台嘉直接下指令給我,財務的東西是陳小姐在負責」、「(你所說的陳小姐是陳月華?)我不知道他的全名,我都叫他陳小姐」、「(你去公司有看到陳小姐、簡先生在公司嗎?)有」、「(陳小姐跟簡先生的工作你清楚嗎?)簡先生我沒有跟他談很多,陳小姐是負責財務的,有時我要請陳小姐處理買貨的錢的事」、「(你剛剛說黃台嘉下指令給你,你所說的下指令是哪方面?)我跟他報告說要去買一些晶片要做成DRAM條,然後黃台嘉是說要請示陳小姐才有辦法購料,因為都是黃台嘉跟陳小姐協調財務,我是聽執行長的指令,我才做購料接洽業務的事」、「(你剛才說你在東嘉公司是做業務,你有實際成交電子產品買賣嗎?)有」、「(你在東嘉公司,東嘉公司有實際在營運生產電子產品嗎?)那時有二條SMT 的生產線,我就是負責購料,從國外買回來,後來東嘉公司有資金問題,就出問題了就無法再繼續做了」、「(你說你曾經在東嘉公司看過簡先生,他在公司有負責何方面的職務嗎?)我知道他在公司,可是我不曉得他是否是實際負責人,他有去公司,然後我不曉得他負責的是哪方面的職務,因為當初面試是由黃台嘉幫我面試的,我跟黃台嘉是之前就認識的朋友,我很多業務都是跟黃台嘉報告」、「(你在東嘉公司是擔任何職務?)業務」、「(職稱?)那時本來是要掛副理的職務,後來我說不用掛職務,等我成器再升職缺」、「(你是幾年到東嘉公司任職?)96年過年後三、四月,四、五月的時候,很久了,我做了一個多月不到二個月」、「(東嘉公司當時的地址在哪?)在中和中山路那邊在COSCO 的旁邊」、「(幾樓?)二樓還是三樓,很久了,四年前的事」、「(當時東嘉公司除了你一個業務外,還有其他業務嗎?)還有一個廠長,一個叫阿哲的,還有二、三個業務,可能是外面的跑單幫的」、「(你所說的廠長是誰?)是詹先生,好像是剛剛那位高高瘦瘦的」、「(你說的是今天到庭的證人詹瑞生嗎?)是的,他的全名我不曉得,我叫他詹廠長」、「(東嘉公司當時的廠房在哪?)在中山路二段COSCO 旁邊,是廠辦合一,前面是辦公室,後面是廠房」、「(公司的營業項目為何?)電子相關產品買賣、製造,液晶電視、液晶螢幕的買賣」、「(你們公司向其他公司進貨電子相關產品後,賣給其他公司?)對」、「(所以你們公司沒有在生產、製造你剛剛說的電子相關產品嗎?)他有二條SMT 的生產線,就可以製造DRAM條、主機板」、「(所以你們公司除了製造DRAM條跟主機板外,其他產品都要跟其他公司進貨嗎?)應該他沒有的產品要向其他公司進貨」、「(你們進貨的來源是哪些公司?)我忘了,很久了」、「(你們銷貨來源是哪些公司?)我進去不久,要有當時的資料才知道,這麼久了」、「(你所說的你負責的業務範圍是將電子相關產品找到買家銷貨?)對,製造也有,就是進我剛才講的晶片做DRAM條」、「(就你的部分,你找到哪幾家買家可以銷貨?)那時有跟家樂福接洽,但沒有做成。我介紹朋友直接給黃台嘉認識,讓他們直接接洽」、「(哪位朋友?)張先生」、「(全名?)張宇君」、「(你在東嘉公司擔任業務的職務,難道你沒有業績壓力,不須要找買家銷貨嗎?)那時候沒有很大的壓力」、「(所以張宇君的部分不是你親自去洽談的?)不是」、「(張宇君向你所任職的東嘉公司購買什麼產品?)好像是一些電子零組件的東西,因為那個業務不是我接洽,所以我不曉得。我只知道那時候有向別人進貨,有庫存的零組件,我介紹張先生給黃台嘉認識,他們有生意往來」、「(東嘉公司除了你所說的黃台嘉在負責決定重要事務外,還有其他人負責決策管理嗎?)我不曉得決策管理是誰,我很多事情向黃台嘉請教,財務的事他還是要請示陳小姐」、「(你在東嘉公司任職業務,你要向廠商進貨或銷貨,要經過誰同意?)我不曉得是誰,我都會請教黃台嘉,我去那邊任職也沒有做很多業績出來,才一個多月而已,還在適應」、「(張宇君在100 年1 月5 日有到法院作證,他說他和東嘉公司的交易都是由你來接洽,他向東嘉公司買的產品,是由你交付發票憑證給他,跟你今天所說不同,有何意見?)交付憑證是我交給他的沒錯,那時候是由會計開出來,交給張宇君,他來公司領發票。前面是我接洽,後來都是由黃台嘉接洽這個事情,他比較熟悉公司的運作」、「(你認識今天在庭的簡茂雄嗎?)有,在公司看過他」、「(就是你剛才說的簡先生?)是,我都叫他簡董」、「(既然你稱呼他簡董,公司的業務決策為何不是由他決定,而是由黃台嘉呢?)一般接洽都是由執行長在執行,執行長就是總經理的意思,我不曉得董事長交代給執行長什麼事情,我不可能跳階越權跟董事長談事情」、「(就你所說,東嘉公司的業務決定都是由執行長黃台嘉在處理嗎?)我接觸他比較多,我執行的業務真的不多,因為財務不健全,老是要調錢去買晶片的錢,而且公司好像有跟外面銀行借錢,時常聽到要軋票的事情」、「(東嘉公司經國稅局移送的虛設行號,業經板橋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197號認定為虛設行號,並沒有實際在營運,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只是照自己的職務做事情而已」、「(你說後來東嘉公司的財務不健全,買晶片還要調錢,你要被要求要去調錢嗎?)有」、「(是誰要求你去幫忙調資金?)有執行長,最後一筆是董事長,好像是董事長要軋一張支票」、「(你剛才說張宇君有向東嘉公司買產品,你說剛開始是由你接洽,就你所知,張宇君是要向東嘉公司買什麼東西?)買庫存的主機板及後來進貨的DRAM的產品晶片,我記得是這些,好像還有半成品」、「(張宇君任職的公司是哪家?)美圓公司」、「(向張宇君報價的人是誰?)是我報價,可是那些產品沒有庫存了,我比較不懂公司有哪些庫存成品半成品,是黃台嘉比較熟,才請黃台嘉幫忙這個業務的事」、「(報價單是你交給張宇君的嗎?)是我,但庫存的報價都是會計交給我」、「(出貨單是誰交給張宇君的?)出貨單、發票都是張宇君來公司我交給他的」、「(產品的款項是由你收取的嗎?)不是,張宇君直接把錢交給執行長,當時我跟執行長都在」、「(你剛剛說出貨單是由你交付給張宇君的,出貨單上面已收款三個字是由誰寫的?)這個不是我的字。看不出來是誰的筆跡」等語(本院卷二、100 年6 月8 日審判筆錄)綦詳,並互核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與陳月華2 人應均係東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由被告擔任東嘉公司之執行長,負責接單、生產、銷售等外部業務,陳月華則為東嘉公司之會計,負責東嘉公司之內部財務處理、發票填製,並找來簡茂雄其人擔任東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等情,亦堪認定。 ⒊再者,被告及陳美月2 人於擔任東嘉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上開期間,先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銷售額、稅額之統一發票計120 紙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萬勝公司等37家,係屬未有實際交易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再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萬勝公司等37家以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萬勝公司等37家逃漏營業稅合計0000000 元,此有上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5 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1237號函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各乙份(98偵14970 ㈠號卷P.4-17,惟不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4、26、36部分,詳後述),且簡茂雄其人因擔任東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所謂「人頭」),而涉有幫助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一編號1 至37所示萬勝公司等37家逃漏營業稅等犯行,亦據本院於98年11月27日以98年度簡字第919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8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上開98年度簡字第919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簡茂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可佐,復有上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96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1- 112)、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96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3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95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6- 117)、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95年度,98偵14970 ㈠號卷P.117-11 9)、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95年2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46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2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47)、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4 月,98偵1497 0㈠號卷P.148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6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49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8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0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10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5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5年12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2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6年2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3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6年4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4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96年6 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5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交易對象提報查詢】,98偵14970 ㈠號卷P.156-1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年1 月至96年10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78-17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1 月至96年10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80-18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年2 月至96年11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83- 18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2 月至96年11月,98偵14970 ㈠號卷P.187-19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年1 月至95年12月,98偵14 970㈠號卷P.19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5年1 月至95年12月,98偵14970 ㈠號卷P. 192-193)、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98偵14970 ㈠號卷P.209-212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8偵14970 ㈠號卷P.213-223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98偵14970 ㈠號卷P.224-226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8偵14970 ㈠號卷P.227-235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力天微電有限公司,本院卷一、P.2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5 月25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91014592號函(營業稅裁罰情形,本院卷一P.33 -118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9年5 月21日函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力天微電有限公司,本院卷一P.117-118 )可憑,足認被告及陳月華2 人先後於上開時地所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統一發票計120 紙,應均係虛偽不實者,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至37所示萬勝公司等37家逃漏營業稅共計0000000 元等情,均堪認定。 ⒋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㈡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擔任東嘉公司之執行長,負責東嘉公司之接單、生產、銷售等外部業務,為東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虛偽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20 紙,時間緊接,目的同一,顯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就所犯上開2 罪間,復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就所犯上開2 罪與陳月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東嘉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萬勝公司等37家,並無真實之交易行為,竟為虛偽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20 紙,再經萬勝公司等37家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使用,而幫助逃漏萬勝公司等37家逃漏合計00 00000元之營業稅,已生危害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及被告犯罪後亦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本件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明知東嘉公司分別與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仲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得公司)等9 家亦均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仍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接續(按起訴書誤載為「概括」)犯意,接續自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仲得公司處,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按各該詳細之公司名稱、銷售額、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合計59紙(按銷售額合計00000000元),並將之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交付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為行使,而逃漏營業稅合計0000000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按起訴書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據公訴人於本院辯論時請求變更法條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 ⒉被告於上開時地,另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4、26、36)之統一發票合計12紙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美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圓公司)等4 家,再經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美圓公司等4 家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分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美圓公司等4 家逃漏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營業稅額(按營業稅額合計362000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㈢經查: ⒈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㈠⒈之犯行,辯稱:伊未持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仲得公司等9 家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而逃漏營業稅等語。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按90年7 月9日 修正前為「營業稅法」,並自91年1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第1 條,而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且本件起訴書已認東嘉公司與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仲得公司等9 家間「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5 行)」,東嘉公司縱取得上開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仲得公司所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合計59紙,作為東嘉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惟因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所示之仲得公司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東嘉公司之事實,則東嘉公司自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至為顯然,是公訴人以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應有未合。 ⒉訊據被告亦堅決否認上開㈠⒉之犯行,辯稱:伊未不實填製上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美圓公司等4 家,而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美圓公司等4 家逃漏營業稅等語,且證人即美圓公司負責人張宇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目前任職哪裡?)美圓國際有限公司」、「(擔任何職?)目前擔任負責人」、「(你們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為何?)之前是做電子業買賣,現在改做台電的工程」、「(你們美圓公司現在主要工作在承包台電的工程?)對」、「(你從何時在美圓公司擔任負責人?)民國94年」、「(有聽過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東嘉公司跟美圓公司有業務往來嗎?)有做過一次買賣」、「(美圓公司是什麼時候跟東嘉公司做這筆買賣?價金為何?買賣內容為何?)96年,金額大概為新台幣100 多萬元,買賣內容是CPU 、主機板、螢幕」、「(當時為什麼會跟東嘉公司做這筆交易?貴公司是由誰出現去做這筆交易?)當初是我朋友張志銘介紹的,是由我去接洽的」、「(你是跟東嘉公司的哪一位接洽?)張志銘,他說他那時候在東嘉公司上班」、「(你認識在庭的被告黃台嘉?)我是去他公司才認識他的」、「(你是在那一個公司認識黃台嘉?)東嘉公司」、「(他有實際在負責東嘉公司的業務嗎?)我不清楚」、「(美圓公司在張志銘跟你介紹東嘉公司之前有跟東嘉公司做過交易嗎?)沒有」、「(為什麼在96年的時候要向東嘉公司做這筆交易?)因為那時候我有個客戶要找一批貨,張志銘說他那邊有」、「(為什麼美圓公司的客戶要找貨張志銘會知道?)我有詢問張志銘,張志銘說他那邊有這批貨,類似這種的東西,就是我要買的那種產品」、「(張志銘有跟你介紹黃台嘉?)去到他公司他有介紹黃台嘉給我認識」、「(他怎麼跟你介紹黃台嘉?)他說他也是在這邊上班的」、「(張志銘有說黃台嘉是在做什麼的嗎?)沒有」、「(在東嘉公司內黃台嘉有自己的辦公室嗎?)我不清楚」、「(你剛剛說有一個客戶要找一批貨,是哪一個客戶?)新功機電行」、「(新功機電行要找的那批貨跟你們96年跟東嘉公司購買的那批貨是相同的嗎?)是,我跟東嘉公司買了以後就賣給新功機電行」、「(美圓公司跟東嘉公司買的全部貨都轉賣給新功機電行嗎?)大部分,我好像留了2 、3 套」、「(轉賣給新功機電行賺了多少利潤?)幾萬塊吧」、「(當時跟東嘉公司交易,東嘉公司有開發票給你們嗎?)有」、「(提示本署98年度偵緝字第2573號卷第49頁簡茂雄的照片,你有看過照片上這個人嗎?)沒有」、「(你到東嘉公司的時候有看過這個人嗎?)沒有」、「(你知道東嘉公司他實際上是在經營哪些業務嗎?)我是知道他們有在做記憶體,其他的就不是很清楚」、「(你對東嘉公司的瞭解是不是都是從你朋友張志銘那邊得來的資訊?)對」、「(就你所知,在96年美圓公司跟東嘉公司交易前,張志銘在東嘉公司服務了多久?)我不清楚」、「(在96年之前,你跟張志銘認識多久?)3 、4 年」、「(在96年之前,張志銘是做什麼工作?)我認識他的時候,他是在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負責人」、「(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在從事電子資訊相關產業?)是,佰鈺公司是上市公司」、「(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14970 號卷第243 頁說明函,這份說明函是由美圓公司出具的嗎?)這是我會計師寫的」、「(裡面的內容你都看過嗎?)看過」、「(在裡面有提到在96年度你們有跟東嘉公司買進一批電腦零件,並將該批商品轉售給新功機電行,並提到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在國外出差,所以沒有辦法提出當時交付貨款的相關憑證,事後你們有取得你們付款給東嘉公司的相關憑證嗎?)有取得發票」、「(你們說明書上記載沒有辦法提出交付貨款的相關憑證是指什麼?)稅捐處那時在請東嘉公司提出他們的庫存表,因為國稅局是認定我們有這筆交易,但是這批貨不是他們家的產品,所以要求我去跟東嘉公司要所有的進項庫存表,就是東嘉公司是跟誰進來來賣給我們」、「(你的意思是指稅捐機構當時有要你們向東嘉公司提出他們取得這批貨物的發票,但是東嘉公司沒有辦法提出給你們?)沒有辦法提出,當時東嘉公司就已經沒有營業了」、「(在國稅局要求你們說明的時候,你有跟張志銘聯繫請他協助提供東嘉公司取得這批貨物的相關憑證?)有,張志銘有在幫我找,但是也沒有書面資料出來,他說他要幫我跟東嘉公司聯絡,但是東嘉公司都鎖起來,他也沒有辦法要到資料」、「(你們跟東嘉公司購買這批貨物是由誰去跟東嘉公司點交?)一次是我去東嘉公司搬貨,那天張志銘在現場,一次是他們送貨過來,是黃台嘉送過來的,我點交的」、「(提示上開偵查卷第244 頁報價單,報價單上面所記載四項商品是你們向東嘉公司這批交易的所有內容嗎?)對」、「(提示上開偵查卷第245 、247 頁出貨單,分別是96年7 月23日及96年7 月24日,這二份出貨單就是東嘉公司把這筆交易交付給貴公司的紀錄嗎?)對」、「(提示上開偵查卷第249 、250 頁美圓公司出貨給新功機電行的出貨單,一共有3 項商品賣給新功機電行,這就是你所謂你們將這批商品轉賣給新功機電行的證明嗎?)對」、「(東嘉公司賣給你們這批貨上面的單價與數量與他們報價單上記載的是一樣的嗎?)是,但是付款的時候有少一些,就是零頭有少掉」、「(你們轉賣給新功機電行的單價與數量也是跟你們所附這二份出貨單一樣嗎?) 一樣」、「(跟新功機電行有認識嗎?)第一次是我跟東嘉公司交易,後面我就介紹新功機電行跟東嘉公司交易」、「(你剛剛有提到東嘉公司後來就停止營業,就你所知東嘉公司是從何時開始停止營業?)好像是到96年年底,因為那時候我要找東嘉公司退換貨就找不到人了」、「(你剛不是說你們只有跟東嘉公司做過一筆交易,你們要跟東嘉公司退換貨是指你們轉賣給新功機電行的那批貨嗎?)是,貨有瑕疵,所以要換」、「(是什麼貨有瑕疵?)螢幕」、「(是已經轉賣給新功機電行的螢幕嗎?)對」、「(你確定東嘉公司有把這4 項商品跟你做點交,而不是把其中新功機電行要的商品直接交給新功機電行?)對,有經過我」、「(這筆交易實際上你們公司是不是沒有什麼利潤?)就賺那幾萬元」、「(被告有跟你提過有關這批貨物的交易內容嗎?)之前都沒有」、「(所以從頭到尾你只有跟東嘉公司的張志銘聯繫過?)對」、「(張志銘介紹你跟東嘉公司買這批產品有沒有告訴過你東嘉公司的負責人是誰?)有」、「(他說負責人是誰?)簡茂雄」、「(你跟東嘉公司買的這批產品,後來是誰交付發票憑證給你?)張志銘」、「(張志銘直接交給你?)對」、「(你說本來要找東嘉公司拿他們公司交易的進貨憑證,後來就找不到人,張志銘有沒有告訴過你這家公司為什麼後來就停止營業?)我有問過,他說他們公司收掉了,好像是公司跳票,大概是這樣子」、「(你後來跟張志銘聯繫,張志銘那時候在做什麼工作?)他後來就沒有在東嘉公司工作了,好像在賣山寨機」、「(你剛剛說簡茂雄是東嘉公司的負責人,你去東嘉公司的時候簡茂雄有在東嘉公司裡面嗎?)從來沒有看過他」、「(你們公司回覆國稅局的時候說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出國指的是簡茂雄嗎?)是,因為那時候營業登記證上面的負責人是簡茂雄,所以我們會計師是直接聯絡他」、「(你剛有說你有詢問張志銘有關東嘉公司可不可以提供他們取得貨物憑證的事項,他那時候有跟你提到因為簡茂雄出國所以沒有辦法提供相關憑證嗎?)那不是張志銘講的,我不清楚是誰講的,我有請我的會計師跟他的會計師聯絡,後來說明書是會計師幫我寫的」、「(所以張志銘從來都沒有跟你提過簡茂雄為什麼沒有在東嘉公司出現過?)沒有」、「(你第一次去東嘉公司的時候,張志銘是不是只有跟你介紹黃台嘉,沒有跟你介紹其他的主管?)我去過好幾次,後來才跟黃台嘉見面,前面都沒有遇過其他的主管或簡茂雄」、「(後來才遇到黃台嘉,是張志銘介紹的?) 對」、「(你一共去過東嘉公司幾次?)3 、4 次」、「(東嘉公司大概有幾個職員?)第一次去好像看到3 、4 個」、「(你看到這3 、4 個職員他們做的是哪些工作?)不清楚,因為我是在會議室坐」、「(你是去東嘉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二段327 巷11弄13號3 樓的登記地址嗎?)對」、「(現場有沒有在從事生產的作業人員?)不清楚,我有進去後面看生產的機器,但我那時候去的時候是中午,所以沒有看到作業人員在裡面」、「(你進去的時候生產線有在運作嗎?)那時候是在休息」、「(你去3 、4 次都沒有看到生產線在運作?都在休息嗎?)我是第一次去有去看生產線,後來都是在會議室」、「(除了張志銘以外,東嘉公司沒有其他人員跟你接洽?)後面就黃台嘉跟我接洽」、「(所以黃台嘉有跟你討論如何進行這項交易?)沒有,他就送貨來我公司這邊」、「(就你所知,東嘉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應該沒有你購買的那4 項產品?)張志銘說記憶體是他們機器打出來的」、「(他有告知你另外三項產品是他們公司生產的嗎?)不是他們公司生產的,是他們進貨的」等語(本院卷一、100 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偉立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盧金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目前任職何處?)偉立資訊有限公司」、「(職稱為何?)總經理,我也是負責人」、「(你從何時開始擔任偉立資訊公司負責人?)81年迄今」、「(你們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為何?)資訊方面的系統整合,主要的對象是公家機關」、「(資訊方面的系統整合是指什麼?)例如單位裡面最簡單的電腦、網路、伺服器、通訊裝備、所有週邊相關的都是我們的營業範圍,有點雜」、「(你們公司會提供電腦、網路設備等產品?)對」、「(你們公司這些電腦、網路設備週邊的產品是否有固定的配合公司?)大部分有,像聯強、精技、群環、建達這樣的大公司為主,但是有一些週邊設備或通訊設備他們沒有的,就會找其他的廠商,就比較不固定」、「(你有聽過東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嗎?)沒有,而且我自己本身也沒有跟他往來過」、「(請提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法院裁罰書等資料第18頁偉立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所寫的承諾書,是否你親自書立?)是」、「(請提示上開資料第16頁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裁處書,你有無見過?)有」、「(其上所寫違章事實,你是否清楚?)事情發生之後,被稅捐處去查,通知我們這是虛設行號的我才知道這件事」、「(通知誰是虛設行號?)通知我們拿的發票是虛設行號的發票」、「(如你所述,你沒有跟東嘉電子公司有業務往來,為何會取得東嘉電子公司所開立的3 張發票?)我本身沒有根東嘉聯絡過,當初我們做的案子我記得客戶是國防部所屬的資電部,這單位我平常一直有跟他做生意,後來有壹個比較大的案子,裡面有很多東西,有的東西我自己不是很熟悉,不是我常常買賣的,我們業界大家往來就跟我說我們做,我不孰悉的東西他們會幫我提供,幫我一起找貨來交。所以裡面主體也就是阿爾卡特的設備,和國外進口我就自己進口,其他很多週邊要施工的,就由他們幫我買,買了交完,驗收完後,就拿發票,我就給他現金。交貨是直接到客戶那裡施工驗收完,我就給他現金,連貨連安裝」、「(就你所述的業界其他人幫你購買週邊的產品,這些業界是什麼人?)這件事有點久,我只記得當初是一位李先生,誰介紹我也有點忘記了,就是因為我跟他不熟,我也不敢先給他錢,我是等客戶那裡驗收都沒問題,我才給他錢」、「(你們公司之所以取得東嘉電子公司所開立的3 張發票是李先生交給你的?)對」、「(李先生的真實年籍姓名有無辦法提供?)忘記了,就是大家不熟,所以我為了保障我自己,我等客戶那裡驗收完成了,我才願意付錢」、「(你是否看過在庭被告?)今天早上第一次見面」、「(請提示98年偵緝字第2573號卷第49頁簡茂雄照片,你有無看過照片上這個人?)沒印象」、「(你剛說這3 張發票是因為你要做國防部資電部的工程所進的貨,所以這3 張發票所購買的貨品也都有確實施工送交給資電部?)有」等語(本院卷二、100 年3 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財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曹嘉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賜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何關係?)我是負責人」、「(賜建公司何時成立?何時開始擔任負責人?)91年1 月1 日成立,也是我開始擔任負責人的時間」、「(賜建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是哪些?)包括電子業軟硬體,電子買賣各方面都有」、「(貴公司有跟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往來嗎?)只有往來一次,但是並沒有真實的成交,折讓退貨掉了,他東西不行我把他退貨掉了」、「(當時跟東嘉公司交易是交易哪些商品?)電腦週邊商品,就是他來推銷」、「(是東嘉公司的誰跟你們推銷?)時間久了忘記了,是業務員來推銷」、「(東嘉公司的業務員來跟你們推銷,你們當天就決定跟他們交易?)對,因為他們東西便宜,我們是看東西,基本上我們並沒有跟東嘉公司往來過」、「(為什麼之前沒有跟東嘉公司往來過,他們公司的業務員第一次跟你們推銷,就達成交易,事後你又說所有的商品不符你們的要求將所有的商品退貨折讓,這跟一般的交易常情不太一樣,是否請你說明?)這是有熟的朋友介紹」、「(這位你所謂熟識的朋友叫什麼名字?)是我股東熟識的朋友介紹的,叫張其中(諧音)」、「(你有跟這位張其中接洽嗎?)沒有」、「(是由誰跟他接洽?)我的股東」、「(叫什麼名字?)陳志雄」、「(你剛剛說姓張的那位東嘉公司的業務是不是叫張志銘?)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因為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是一件沒有成交的案子,所以我也沒有記很清楚」、「(賜建公司的股東陳志雄去談這筆交易是你授權給他跟東嘉公司達成交易?)並沒有達成交易,只是發票先開了而已」、「(所以實際上是有開發票,但是沒有交易?)他們發票先開來,我們去驗貨,發現東西不行就退貨,我們就說東西不收,他們也接受,我們折讓單再寄給他們,他們也OK」、「(所以你們是先付價金,然後再去驗貨?)我們沒有付錢」、「(所以東嘉公司在貴公司還沒有付錢之前就已經先把發票開好給你們?)對」、「(東嘉公司一共開給你們幾張發票?)總共應該是4 張發票,金額總共是200 萬」、「(可否請證人把這4 張發票的金額分別告訴我們?)96年5 月4 日57萬5 千元,96年5 月10日65萬,96年5 月17日38萬,96年5 月28日39萬9 千元,這都是不含稅的,我們也有相對應的折讓」、「(這4 張發票的日期都不一樣,是在不同的4 天對方開給你們的發票嗎?)我們拿到發票的時間太久了,沒有辦法確定他們開發票的時間,可是拿到的發票上面是記載這個時間,我們實際上收到的時間點我沒有很清楚」、「(你剛剛有說實際上只有一筆交易,沒有達成交易,實際上是不是就是指這4 張發票上記載的就是這次交易?)對,就只有一次,我們講的就是這次,至於他發票開幾張給我我沒有意見」、「(所以他是一次開4 張發票給你們,但是上面記載的日期你沒有去管他們記載的方式?)對,就是這次的交易」、「(這次交易是在96年幾月進行?)應該是5 月份」、「(你們什麼時候驗貨的?)當月份,實際上時間沒有辦法去確定,因為太久了」、「(是誰去驗貨?)應該是我們裡面的人去驗的,應該是當初的品管技術人員去驗的」、「(你剛剛說當月份去驗貨,驗貨完後,你們品管人員有跟你說這次驗貨的情形嗎?)應該是有幾次的驗貨,最後沒過,時間是有段時間的,結果我們判定是要整個退貨」、「(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14970 號卷第304 頁賜建公司說明書,這份說明書是由你出具的嗎?)對,是由我們會計代擬的」、「(內容是你告知會計請他擬稿的?)我請他處理,因為這件事情有請我們回函,我們就回函寫這張處理」、「(提示上開偵查卷第305 至308 頁統一發票、進貨退出貨折讓證明單,統一發票上面的日期及金額與你剛剛所說的是相符的,這4 張折讓證明單就是你剛剛說退貨之後開給東嘉公司的證明嗎?)對」、「(在退貨之前你們實際上有交付任何價金給東嘉公司?)沒有」、「(退貨折讓單上的日期是在96年8 月到96年9 月之間的4 個日期,實際上是在96年8 、9 月的時候開退貨折讓單給東嘉公司的嗎?)實際上也是在這個時間點,但是日期我也不曉得為什麼要這樣開」、「(你們說你們96年5 月的時候就有談成這筆交易,對方有開4 張發票給你們,96年5 月時你們就開始驗貨,為什麼到96年8 、9 月才發現貨物有問題,而要求退貨?)我們先收發票而已,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驗收完成,驗收的時間很久,一直沒有辦法通過,最後我們才要求他我們要開立折讓,我們也開立給他」、「(賜建公司跟其他公司交易也會先由對方開發票,等到驗貨完畢之後你們再決定要不要退貨?)不一定」、「(所以是在這筆交易之前,你們也有這樣的交易模式?)有」、「(這是你們賜建公司通常的交易模式?)這是所有的公司一般的交易模式」、「(你們跟東嘉公司交易的這4 項貨品內容是哪些東西,為什麼要驗貨2 、3 個月才決定退貨?)驗貨如果不行,我們可能會讓廠商再提供OK的東西,如果不行我們再退貨,所以我講有一段時間,他如果不行,我們會再給他機會」、「(是哪些東西?)電腦主機、電腦設備」、「(你有看過在庭的被告?)沒有看過」、「(東嘉公司是誰開發票給你們公司?)業務員把發票寄過來給我們,應該是寄過來或是拿過來」、「(這筆交易你們有沒有支付任何訂金給東嘉公司?)沒有」、「(金額將近200 萬元,不需要支付任何訂金嗎?)沒有」、「(提示本署98年度偵緝字第2573號卷第49頁,你有看過照片上這個人嗎?)沒有」、「(你確定這個人不是東嘉公司的人員?)我沒有看過這個人,我也不認識這個人」、「(你本身有去過東嘉公司?)沒有」、「(你剛剛說這筆貨物有瑕疵,是什麼瑕疵?)應該是規格不符」、「(你身上有帶當時跟東嘉公司簽約的相關文件嗎?)沒有簽約」、「(沒有書面文件你們就先讓對方開發票給你們?)對」、「(你們是怎麼樣要求商品的規格?)商品的詳細規格我現在記不清楚,應該就是電腦的規格」、「(這筆交易是你們股東的朋友主動來跟你們推銷的,還是你們去詢問東嘉公司的?)時間久了我也不是很清楚」、「(你剛剛說你們公司的股東陳志雄的朋友介紹的,所以介紹人就是東嘉公司的業務員張其中?)不對,東嘉業務員說認識張其中所以來找我們,來銷售。張其中是陳志雄的朋友」、「(你們在交易之前有聽過東嘉公司這間公司嗎?)沒有聽過」、「(東嘉的業務員說認識你們股東的朋友,你們就跟他們初步達成協議,讓他們開發票,這樣不是很奇怪嗎?)我們做交易是看東西,看價格,我們並不是很去理解背後的公司是誰。買電腦的東西有時候,店面開出來的發票不見得是商店的本名,所以我很習慣這樣的交易模式」、「(在這個業務員跟你們推銷之前,你們公司恰好有這個商品的需求嗎?)我們是買賣電子的東西,便宜的東西我們就想要去買進來,然後批出去」、「(所以對方開給你們的發票最後沒有達成交易,這些發票是不是假的發票?)我們沒有辦法去確定真的發票還是假的發票,如果有交易就是真發票」、「(你們當初是不是想說可以先跟東嘉公司取得發票,造成你們公司的銷項紀錄,所以才在還沒有驗貨,還沒有付價金及訂金的情況下,讓對方開4 張發票給你們?)我們沒有這個想法」、「(當年度的營業稅申報是在96年的幾月份截止?)每2 個月繳一次」、「(這筆交易的發票有申報營業稅嗎?)在6 月份有申報一次,8 月份折讓就退掉了,就註銷掉了,所以是沒有稅務上的差別的」、「(所以你們在還沒有付價金及驗貨完畢之前就先把這4 張發票申報營業稅?)對,會計的時間跟驗貨的時間會有一些時間差,所以會計已經先申報了,在下一期就做折讓」、「(你剛剛說你們公司有退貨,意思是指東嘉公司把貨交付給你們公司之後,你們公司將貨物退還?還是指東嘉公司根本就還沒有交貨,你們公司根本還沒有收貨?)我們沒有收貨」、「(沒有收貨怎麼會有退的問題?)樣品來就不行」、「(你剛剛所說驗貨是在什麼地方驗貨?)詳細的地方我不是很清楚,應該是在公司」、「(什麼公司?)我們賜建公司」、「(你剛剛說去驗貨,似乎指的是去別的地方驗貨?)驗貨不是我弄的,應該是在我們賜建公司裡面驗貨」、「(你剛剛不是說還沒有收貨,怎麼在你們公司裡面驗貨?)樣品,樣品不行」等語(本院卷一、100 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尹婉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擔任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嗎?)有 」、「(擔任期間為何?)91年成立,到現在我還是負責人」、「(宏保公司有跟東嘉公司做過交易嗎?)沒有」、「(你有聽過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宏保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是哪些?)印刷完的後製加工,裁切裝訂等」、「(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14970 號卷第326 至329 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這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否是貴公司與東嘉公司簽訂的?)對,是經過仲介的」、「(當時你們向東嘉公司購買不動產的用途是什麼?)公司要廠房」、「(這份買賣是由你們公司的何人跟東嘉公司的何人接洽?)由我,但是我們不是直接跟東嘉公司接洽,我們是透過遠東房仲才跟他們買賣,實際上我們都是跟遠東房仲在接洽,沒有跟他們接洽」、「(最後簽約的時候有看到東嘉公司的人員嗎?)第一次簽約有,最後簽約沒有」、「(這份契約書上面對方簽約的人是記載他們公司的負責人簡茂雄,代表人是黃台嘉,當時有看到簡茂雄跟黃台嘉嗎?)第一次簽約的時候只有在庭的這位黃先生在,因為要交付簽約金,第一次簽約是在遠東房仲那裡的辦公室」、「(在庭的這位黃台嘉有跟你說他是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嗎?)沒有」、「(他有告訴你他在東嘉公司擔任什麼職務嗎?)沒有,只有在遠仲那邊,遠仲房屋的人說黃先生是代替簡先生出來跟我們簽約」、「(這份不動產賣賣契約書,最後成交之後有做移轉的動作嗎?)有,有去辦土地什麼的,都有去辦」、「(總價金是多少錢?)好像1 千6 百多,我忘記了」、「(除了這筆不動產交易以外,你們跟東嘉公司有其他交易嗎?)沒有」、「(1 千6 百萬是在什麼時候付清?)我們是用貸款,我們在土地銀行貸款」、「(分幾期貸款,每期要繳多少錢?)每期利率都不一樣,第一期繳8 萬多元,每期都差不多快10萬左右,我們是跟土地銀行貸15年」、「(這筆不動產原本是東嘉公司做什麼用途的?)我不清楚,因為我們到現場的時候那邊已經快清空,剩下垃圾,裡面很亂,剩下櫃子跟垃圾」、「(當時東嘉公司還有在營業嗎?)沒有,現場就是空的」、「(那個地方原本是東嘉公司的廠房嗎?)好像是」、「(所以你所見到東嘉公司的人員從頭到尾都只有看過黃台嘉一人?)有見過簡先生,就是我們去廠房要開門的時候,簡先生有過來,鑰匙在他那邊」、「(簡先生跟黃先生到底是誰有權利來談這筆交易?)我不清楚,因為我們是透過仲介,我們跟仲介有簽約,所以我們是直接對仲介」、「(提示本署98年度偵緝字第2573號卷第49頁簡茂雄照片,照片上的人是不是幫你們開廠房門的那個人?)好像是,因為只見過一次,所以印象很模糊」、「(簡先生看起來像是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嗎?)我不曉得,他看起來就是蠻中年人,穿著一般」、「(他穿著像是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嗎?)不太像」、「(黃台嘉先生當時有跟你介紹說簡茂雄是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嗎?)沒有,因為二個人是不同時間見到」、「(簡茂雄有跟你談過東嘉公司跟宏保公司要做這筆不動產買賣的交易內容嗎?)仲介公司在場的時候有」、「(簡茂雄是怎麼跟你談的?你覺得他當時有決定權嗎?)他也不算跟我談,他是跟仲介講,仲介再跟我講」、「(你剛剛說簽約的時候是黃台嘉先生代表東嘉這邊出來的?)對」、「(黃台嘉在簽約的時候有出示授權書給你看嗎?)沒有」、「(他是怎麼介紹他自己?)不是他自己介紹,是仲介介紹」、「(仲介怎麼說?)仲介說這位黃先生是代表簡先生來簽約」、「(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14970 號卷第323 頁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退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這份交易明細有顯示宏保公司跟東嘉公司有160 萬的銷售額,這個銷售額是指什麼樣的交易內容?)我們是請他們開二張發票,一張是土地的發票,一張是建物的發票,因為會計師說這對我們公司做帳有幫助,所以請他們開二張,這張160 萬是建物,好像還有一張金額比較高的是土地,土地是免稅」、「(你們在交易的時候東嘉公司實際上已經沒有在營業了?)我不曉得」、「(你剛剛不是說你們去廠房的時候,那個廠房已經沒有在營業?)對,仲介說他們在別的地方營業」、「(你剛剛說你們去看廠房的時候是簡茂雄去開門的,那時候是誰介紹簡茂雄,還是他自己有介紹自己?)仲介跟我們說那位是簡先生,鑰匙在他那邊,所以請他過來幫我們開門,讓我們進去看廠房」、「(簡茂雄到的時候,仲介有特別介紹說他就是東嘉公司的負責人嗎?)仲介有說這位是簡先生,就這樣子」、「(你們分期付款是如何付給銀行?)每個月匯款,土地銀行有帳號給我們,我們每個月要匯錢進去裡面」、「(是土地銀行土城分行嗎?)對」、「(你們做這筆買賣,你們貸款多少錢?)我記得好像是1380萬左右」、「(開的戶頭是用誰的名義去開的?)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司」、「(東嘉公司有開戶嗎?)我不知道」、「(提示本署98年度偵字第14970 號卷第331 頁放款繳納單,這張放款繳納單上面有記載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這份繳納單是你剛剛所講貸款1 千380 萬的部分嗎?)這個是我們之前付的」、「(這份是做什麼的?)因為我們土地貸款還沒有下來,要先幫他們繳這個金額,因為我們已經在準備要搬進去了,要先繳費給土地銀行,這是他們自己跟土銀貸的」、「(你的意思是說在你們貸款還沒有下來之前,你們要幫東嘉公司還他們欠土地銀行的1 千300 多萬元的貸款?)這個是屬於我們買賣的金額裡面,因為我們要搬遷進去裝潢,所以要先繳費,如果不繳費,土銀會把權利收回去」、「(你的意思是說這個房子東嘉公司還有1 千300 多萬元的貸款,如果你們不幫他們繳款的話,這個廠房就會被土銀收回,所以你們要幫東嘉公司繳費?)是,這已經算是我們買賣進行到一半,我們已經去辦土地的移轉登記之類的,只是因為貸款還沒有下來,所以要先繳費」、「(這1 千300 多萬元的貸款,有算在你們跟他們買的1 千600 萬元的價金內嗎?)有,算在內」、「(除了這1 千300 多萬元的貸款外,剩餘的款項你們是如何付給東嘉公司?)現金,但我們是交給遠東房仲」、「(價金的收取部分是黃台嘉跟遠東房仲領取的嗎?)應該是,我是直接交給房仲」、「(遠東房仲有跟你說這筆錢他會幫你轉交給黃台嘉嗎?)他沒有說要交給誰,我是直接交給遠東房仲」、「(所以你們報營業稅的時候,就只有把這300 多萬元的其中160 萬元拿去報營業稅?)對,這是廠房的價金,剩下都是土地的價金」、「(為什麼不連土地的價金一起申報?)有申報,但是土地是免稅」、「(剛剛檢察官問你說你除了要清償土地銀行的貸款外,其餘價金是由仲介公司交給黃台嘉,你的回答是應該是,實際上仲介公司到底是交給東嘉公司的誰,你清楚嗎?)我不清楚,因為我是直接針對遠東房仲」、「(你剛才就東嘉公司土銀的放款繳納單1300多萬元,你說是在你們貸款下來之前先繳納?)對,我們只有繳納幾期而已,它每期的金額就是以銀行寄來的單據為準」、「(剛剛你說東嘉公司就建物的部分開了160 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你們,你們宏保公司是不是已經有把這160 萬元的統一發票申報來扣抵你們的營業稅額?)有」、「(你說其餘價金是土地的部分,東嘉公司有另外再開了1 千多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你們嗎?)有」、「(你們宏保公司有把這張1 千多萬元的統一發票申報來扣抵你們的營業稅額嗎?)有申報,但是不能扣」、「(你剛剛說免稅是免什麼稅?)我也不曉得,在銀行的帳上是好的」等語(本院卷一100 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綦詳,且證人即東嘉公司員工詹瑞生及業務張志銘2 人於偵查中亦均證稱東嘉公司有在生產,並從事銷售等業務等語(本院卷二100 年6 月8 日審判筆錄),均如上述,並互核大致相符,足認東嘉公司先後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美圓公司等4 家間,確有貨物或不動產之交易屬實,且其等間交易之金額,亦核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4所 示之交易金額,均相符合,則東嘉公司先後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統一發票合計12紙予美圓公司等4 家,自無虛偽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情事,更遑論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美圓公司等4 家逃漏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營業稅額合計362000元,至為顯然。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㈠⒈及⒉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上開犯罪。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㈠⒈及⒉部分犯行與被告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間,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4 月24日板檢玉媛101 蒞1611字第16271 號函所載),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附錄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銷項異常):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台│稅額(新台│ │號│ │張數│幣:元) │幣:元) │ ├─┼─────────┼──┼──────┼─────┤ │1 │萬勝貿易有限公司 │ 12 │ 5,348,600│ 267,430│ ├─┼─────────┼──┼──────┼─────┤ │2 │元健科技企業社 │ 1 │ 250,000│ 12,500│ ├─┼─────────┼──┼──────┼─────┤ │3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 1 │ 5,142│ 258│ │ │有限公司 │ │ │ │ ├─┼─────────┼──┼──────┼─────┤ │4 │祥暉科技有限公司 │ 1 │ 9,600│ 480│ ├─┼─────────┼──┼──────┼─────┤ │5 │源智國際有限公司 │ 2 │ 1,260,000│ 63,000│ ├─┼─────────┼──┼──────┼─────┤ │6 │網羅資訊有限公司 │ 1 │ 460,000│ 23,000│ ├─┼─────────┼──┼──────┼─────┤ │7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1 │ 1,600│ 80│ ├─┼─────────┼──┼──────┼─────┤ │8 │神武生物科技股份有│ 5 │ 1,871,000│ 93,550│ │ │限公司 │ │ │ │ ├─┼─────────┼──┼──────┼─────┤ │9 │菲伯斯國際有限公司│ 1 │ 4,000│ 200│ ├─┼─────────┼──┼──────┼─────┤ │10│雅渥國際有限公司 │ 3 │ 500,000│ 25,000│ ├─┼─────────┼──┼──────┼─────┤ │11│廣隆工程行 │ 3 │ 685,714│ 34,286│ ├─┼─────────┼──┼──────┼─────┤ │12│松恩國際貿易有限公│ 10 │ 5,296,600│ 264,830│ │ │司 │ │ │ │ ├─┼─────────┼──┼──────┼─────┤ │13│集新興業股份有限公│ 6 │ 2,749,000│ 137,450│ │ │司 │ │ │ │ ├─┼─────────┼──┼──────┼─────┤ │14│創恒國際股份有限公│ 8 │ 4,612,550│ 230,628│ │ │司 │ │ │ │ ├─┼─────────┼──┼──────┼─────┤ │15│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 1 │ 25,000│ 1,250│ │ │司 │ │ │ │ ├─┼─────────┼──┼──────┼─────┤ │16│瑞徽企業有限公司 │ 1 │ 102,000│ 5,100│ ├─┼─────────┼──┼──────┼─────┤ │17│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 10 │ 5,797,480│ 289,874│ │ │司 │ │ │ │ ├─┼─────────┼──┼──────┼─────┤ │18│百納有限公司 │ 11 │ 2,938,111│ 146,907│ ├─┼─────────┼──┼──────┼─────┤ │19│香和企業有限公司 │ 1 │ 13,200│ 660│ ├─┼─────────┼──┼──────┼─────┤ │20│ 工有限公司 │ 8 │ 3,267,350│ 163,368│ ├─┼─────────┼──┼──────┼─────┤ │21│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 1 │ 20,000│ 1,000│ │ │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 ├─┼─────────┼──┼──────┼─────┤ │22│川富電機業有限公司│ 1 │ 7,120│ 356│ ├─┼─────────┼──┼──────┼─────┤ │23│致騰國際有限公司 │ 2 │ 1,139,400│ 56,970│ ├─┼─────────┼──┼──────┼─────┤ │24│新功機電行 │ 3 │ 1,015,540│ 50,777│ ├─┼─────────┼──┼──────┼─────┤ │25│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 1 │ 17,143│ 857│ │ │司 │ │ │ │ ├─┼─────────┼──┼──────┼─────┤ │26│我家商店 │ 1 │ 20,952│ 1,048│ ├─┼─────────┼──┼──────┼─────┤ │27│亨輯電子科技有限公│ 2 │ 1,084,905│ 54,245│ │ │司 │ │ │ │ ├─┼─────────┼──┼──────┼─────┤ │28│立安螺絲有限公司 │ 1 │ 209,990│ 10,500│ ├─┼─────────┼──┼──────┼─────┤ │29│金品塑膠有限公司 │ 1 │ 6,650│ 333│ ├─┼─────────┼──┼──────┼─────┤ │30│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 1 │ 1,500│ 75│ │ │司 │ │ │ │ ├─┼─────────┼──┼──────┼─────┤ │31│曜陽電子有限公司 │ 6 │ 158,147│ 7,908│ ├─┼─────────┼──┼──────┼─────┤ │32│發鉅有限公司 │ 1 │ 525,000│ 26,250│ ├─┼─────────┼──┼──────┼─────┤ │33│展豐資訊社 │ 1 │ 150│ 8│ ├─┼─────────┼──┼──────┼─────┤ │34│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2 │ 510,000│ 25,500│ ├─┼─────────┼──┼──────┼─────┤ │35│勁盛科技有限公司 │ 1 │ 620,223│ 31,011│ ├─┼─────────┼──┼──────┼─────┤ │36│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 1 │ 6,800│ 340│ │ │份有限公司 │ │ │ │ ├─┼─────────┼──┼──────┼─────┤ │37│柏嘉科技有限公司 │ 5 │ 71,720│ 3,586│ ├─┼─────────┼──┼──────┼─────┤ │ │合計 │120 │ 40,612,187│ 2,030,615│ └─┴─────────┴──┴──────┴─────┘ 附表二(銷項部分):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台│稅額(新台│ │號│ │張數│幣:元) │幣:元) │ ├─┼─────────┼──┼──────┼─────┤ │1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 4 │ 1,036,000│ 51,800│ ├─┼─────────┼──┼──────┼─────┤ │2 │偉立資訊有限公司 │ 3 │ 2,600,000│ 130,000│ ├─┼─────────┼──┼──────┼─────┤ │3 │賜建科技股份有限公│ 4 │ 2,004,000│ 100,200│ │ │司 │ │ │ │ ├─┼─────────┼──┼──────┼─────┤ │4 │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 1 │ 1,600,000│ 80,000│ │ │司 │ │ │ │ ├─┼─────────┼──┼──────┼─────┤ │ │合計 │12 │ 7,240,000│ 362,000│ └─┴─────────┴──┴──────┴─────┘ 附表三(進項異常):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台│稅額(新台│ │號│ │張數│幣:元) │幣:元) │ ├─┼─────────┼──┼──────┼─────┤ │1 │仲得科技股份有限公│ 1 │ 1,017,639│ 50,882│ │ │司 │ │ │ │ ├─┼─────────┼──┼──────┼─────┤ │2 │金禾國際貿易有限公│ 10 │ 6,156,913│ 307,846│ │ │司 │ │ │ │ ├─┼─────────┼──┼──────┼─────┤ │3 │比樂達科技股份有限│ 10 │ 5,291,100│ 264,555│ │ │公司 │ │ │ │ ├─┼─────────┼──┼──────┼─────┤ │4 │雷特鑫企業有限公司│ 11 │ 7,552,980│ 377,649│ ├─┼─────────┼──┼──────┼─────┤ │5 │豪興科技有限公司 │ 7 │ 1,668,400│ 83,420│ ├─┼─────────┼──┼──────┼─────┤ │6 │百納有限公司 │ 7 │ 1,878,750│ 93,938│ ├─┼─────────┼──┼──────┼─────┤ │7 │昊興科技研發有限公│ 1 │ 1,380,952│ 69,048│ │ │司 │ │ │ │ ├─┼─────────┼──┼──────┼─────┤ │8 │吉優國際有限公司 │ 4 │ 1,871,000│ 93,550│ ├─┼─────────┼──┼──────┼─────┤ │9 │鼎新電子有限公司 │ 8 │ 5,732,200│ 286,610│ ├─┼─────────┼──┼──────┼─────┤ │ │異常合計 │ 59 │ 32,549,934│ 1,627,4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