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共同訴訟代 理人兼送達 代收人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蔡政宜 吳健保 余則彬 莊侑霖 黃仁義 黃川井 黎紹君 曾漢州 張宗傑 吳明欽 林柏晟 蔡淵源 徐連造 莊芳誠 黃鉑裕 (即黃俊中) 陳東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