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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曹惠玲黎錦福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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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共同訴訟代
理人兼送達
代收人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蔡政宜
吳健保
余則彬
莊侑霖
黃仁義
黃川井
黎紹君
曾漢州
張宗傑
吳明欽
林柏晟
蔡淵源
徐連造
莊芳誠
黃鉑裕
(即黃俊中)
陳東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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