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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偉光

原告
汎達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聯木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雅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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