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大漢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曙生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