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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侯志融陳世旻黃繼瑜

原告
嵩林紡織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被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854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黃繼瑜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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