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晴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游阿男即智群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