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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廖欣儀許炎灶

原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智晴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游阿男即智群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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