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智晴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游阿男即智群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