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吳幸娥廖欣儀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晴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游阿男即智群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