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德名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就本院99年自字第1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下午12時,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通 譯 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德名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被 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9年7 月20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元,餘自民國99年7 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由被告自行匯入自訴人所有之彰化銀行三峽分行00000000000000,戶名德名家具有限公司,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賠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 德名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被告 乙○○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