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 告 伊莎貝拉金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被 告 陳仁昌 上列被告陳仁昌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5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